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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整理實施方案
人事檔案整理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人事檔案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完善人力資源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管人事檔案范圍是:
(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政府系統機關及所屬的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教育、衛生系統除外)的正式干部職工;
(二)各類縣屬國有、集體企業和民營企業、私營企業、民營非企業等非國有單位干部職工;
(三)辭職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與原單位脫離了工作關系的國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干部職工;
(四)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各類畢業生;
(五)實行人事代理的單位干部職工、各類畢業生;
(六)自費出國、出境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合資、三資企業的中方雇員;
(八)其他社會人才。
第三條 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檔案管理科室是縣政府系統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按管理權限負責縣政府系統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一)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干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人事檔案由政府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管理;
(二)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托,可以管理全縣范圍內干部職工人事檔案;
(三)嚴禁其他未經授權的任何單位(包括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內設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檔案室)管理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和本人人事檔案;
(四)凡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權限,擅自管理社會人才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本辦法施行后三個月之內向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人事檔案。
第五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之規定,認真做好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認真做好與人事檔案管理有關的各項人事代理等社會化服務工作。人事代理社會化服務內容有:
(一)按國家規定核定存檔人員的連續工齡,調整記載檔案工資;
(二)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認定,辦理職稱考評的有關手續;
(三)辦理因公或因私出國、出境政審及相關手續;
(四)負責為辦理人及代理人員出具有關婚育證明;
(五)按黨章、團章有關規定接轉黨、團組織關系;
(六)負責人才引進工作,辦理人才集體戶口掛靠手續;
(七)辦理實行人事代理的各類應往屆畢業生的聘用合同備案管理手續;
(八)為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九)辦理與聘用單位的聘用合同鑒證手續;
(十)辦理確因人才流動等原因失去原有身份的身份認定手續;
(十一)代辦社會養老保險及其他保險;
(十二)協助辦理與人事檔案管理相關的其它服務事宜。
第三章 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六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在收到檔案后應進行嚴格的檢查,若發現轉來的檔案材料不整齊或不完整、不清楚,應要求原管理單位補齊或查清。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收到檔案后應在回執單上簽名蓋章并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者轉出單位應去函催問,以防丟失。
第七條 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
第四章 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八條 人事檔案材料包括如下內容:
(一)履歷材料;
(二)自傳材料;
(三)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成績表和評審表、考績、審批材料);
(五)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別、復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七)獎勵材料(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英雄模范先進事跡);
(八)處分材料(包括復查材料,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
(九)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參考的材料。
第九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各單位的聯系,認真做好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工作。
(一)要經常收集各單位在職務晉升、流動、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職工德、能、勤、績的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二)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檔案中缺少材料的情況,有計劃地布置填寫干部職工履歷表,作鑒定、寫自傳等,并及時將這些材料補充進人事檔案;
(三)有關用人單位和部門要建立主動向人事檔案管理部門送交人事檔案歸檔的工作制度,確定專人報送,及時將新形成的檔案材料送交人事檔案管理部門;
(四)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屬于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后方能歸入人事檔案;
(五)復印件不能作為歸檔材料。不屬于歸檔范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鑒別,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并報請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
(六)屬于應歸入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按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
(七)人事檔案材料,須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19cm×26cm)的辦公用紙,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及純藍色墨水和復寫紙書寫;
(八)在整理人事檔案過程中,要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社會人才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事檔案查閱、借閱工作制度。
(一)查閱人事檔案應由查閱單位申明查閱理由,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專人查閱人事檔案。對不符合查閱條件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對涉及國家秘密的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六)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過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歸還,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七)借用、查閱檔案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拍攝復制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經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能(拍攝)復制。
第五章 人事檔案的保管
第十一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不斷加強管理人事檔案的硬件建設,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一)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建立堅固、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置鐵質的檔案柜。每千卷檔案需20至25平方米庫房,庫房內應設置空調、去濕、滅火等設備;
(二)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要保持庫房的清潔和庫內適宜的溫、濕度(要求:溫度14C-24℃,相對濕度45-65%);
(三)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
(四)保管人事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每年全面檢查核對一次檔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二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人事檔案管理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人事檔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實行目標管理,不斷提高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三條 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于職守、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中共-黨員。
第六章 人事檔案管理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權限,擅自管理人事檔案的單位和個人;
(二)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權限,在規定時間內又未及時移交人事檔案的;
(三)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及個人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以及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過程中,
出現失職行為,并造成檔案遺失或檔案損壞等嚴重后果的。對以上情形負有責任的單位,視其情節輕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對以上情形負有責任的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委托保管人事檔案,并提供相應的人事代理服務,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各類畢業生一年以后轉入人事代理,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人事代理服務費。
第十六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人事檔案管理的新方法和新內容,提高人事檔案的利用價值。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0xx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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