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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規定
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內,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資料。
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范圍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1)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2)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3)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二、城市建設檔案報送期限及相關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規定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移交檔案管。
違反城建檔案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2)涂改、偽造檔案的;
(3)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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