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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國家檔案局《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市、縣、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含各開發區,下同)進行建設活動的各建設、施工和房地產開發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縣、區的城建檔案工作,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本地區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集鎮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各級城建檔案館(室)是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在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是當地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心。
第六條 市、縣、區要加強城建檔案館(室)建設,要設置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的專用檔案庫房和辦公場所。要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 城建檔案館(室)的庫房建設和設備購置資金,在城市維護建設費中列支。
第八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處(室)的主要工作職責:
。ㄒ唬┙邮蘸捅9鼙境鞘行枰谰煤烷L期保管的城建檔案和相關資料;
。ǘ)對接收進館(室)的城建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的管理,不斷提高城建檔案的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水平;
。ㄈ⿲Ρ镜貐^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具體的指導、監督;
。ㄋ模└鶕鞘幸巹、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開展城建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編研工作,主動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
(五)做好有關城建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工作,配合檔案提供利用;
(六)開展城建檔案學術研究與交流工作,促進城建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范圍
第九條 城建檔案的范圍,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形成的檔案。
第十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重點管理并接收下列檔案:
(一)城市勘測、規劃檔案
1、勘察: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查成果檔案(或副本)。
2、測繪: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檔案(或副本),城市地形圖和地下管線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3、規劃: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及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成果檔案。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筑工程檔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停車場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檔案。
2、橋涵:城市永久性橋梁、立交高架路橋、重要涵洞、隧道的工程檔案。
3、供排水:城市供排水以及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管網圖。
4、燃氣:城市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工程檔案及輸氣管網現狀圖。
5、供熱: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熱力管道工程檔案及熱力管網現狀圖。
6、照明:城市路燈工程檔案及照明線路現狀圖。
7、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城市綠地、公園、植物園、風景名勝、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建筑、雕塑等工程檔案。
8、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垃圾填埋場、處理場、大型公廁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9、城市防災:防洪防災規劃、城市河道水系圖、防洪堤壩工程檔案。
10、城市人防:按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家檔案局《人民防空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11、村鎮建設:建制鎮、集鎮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三)城市交通、電力、郵電工程檔案
1、鐵路:城市規劃區內區段站以上的客、貨運站、編組站及專業廠房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總平面布置、地下管線徑路圖及竣工驗收報告。配套設施工程檔案,按有關規定辦理。
2、民航機場:民航機場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位置圖、凈空圖、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航站等建筑工程按工業建筑工程檔案接收范圍辦理。
3、港口:港口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位置圖、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貨)運站及配套設施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檔案接收范圍辦理。
4、公共交通:汽車、出租車場站建筑工程檔案及管線現狀圖。
5、主要長途汽車客運站及配套設施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檔案接收范圍辦理。
6、城市供電:電廠和供電設施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供電管網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
7、電信、郵政:郵政、電信樞紐設施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檔案接收范圍辦理。
。ㄋ模┏鞘忻裼谩⒐I建筑工程檔案
1、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住宅工程、科技、文教、體育、商業服務設施和商品房開發建筑等)工程檔案。
2、工業建筑:工業建筑(包括大中型工廠、礦山、倉儲等)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總平面竣工圖、綜合管線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配套設施建筑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檔案接收范圍辦理。
3、軍事建筑工程檔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軍隊的非軍事設施建筑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檔案接收范圍辦理。
。ㄎ)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建筑業、質量監督、風景園林、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形成的業務技術管理檔案。
。)城市科研檔案(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建筑建材等科研成果)。
。ㄆ撸┏鞘幸巹、建設及管理等方面主要的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城市歷史、自然、地名、水文氣象及經濟技術等基礎性資料。
。ò)根據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和其他特殊需要,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認為應該接收的相關檔案、資料。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編制和報送
第十一條 凡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包括個人),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城建檔案管理規定要求,負責收集和保管本部門、本單位形成的城建檔案,并向所在地區的.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屬于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四川省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程序》(川建廳辦〔20xx〕0423號)的規定與當地的城建檔案館(室)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報建審批階段、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圖。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
凡工程檔案編報不完整、不準確、不符合歸檔要求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簽發該工程竣工備案書,不得核發房屋產權證書。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技術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移交給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提前七天報請城建檔案館(室)對工程檔案材料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在驗收前,應由檔案局會同建設局、項目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館(室)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質量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當地城建檔案館(室)參加驗收并簽署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六條 在城市的道路、道溝、各種地下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到當地城建檔案館(室)和有關單位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公布之前的已建工程項目,至今未移交竣工檔案的或原有檔案不完整、不準確、不系統的,必須按城市統一的坐標和高程進行補測、補繪,整理歸檔,并按規定要求及時報送城建檔案館(室)一套保存。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技術管理檔案,凡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管理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定要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接收進館。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二十條 建制鎮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三至五年后移交縣、區城建檔案室保存。
第二十一條 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的城建檔案文件應是原件,并且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標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實行多套分存、分級管理的原則,凡應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不得少于一式三套,即送城建檔案館(室)一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存一套備查。不需進館(室)的一般工程檔案(如門廳、廁所以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保存備查。
第二十三條 移交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編寫檔案移交目錄一式兩份,經雙方核對無誤后,在移交目錄上加蓋公章,并由雙方負責人簽字。
第五章 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必須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保密制度和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管理工作,以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城建檔案保管期限,定期進行城建檔案的鑒定工作。鑒定工作應有從事檔案工作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和檔案人員參加,成立鑒定小組,對過期和失去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進行鑒定,對應銷毀的檔案,應提出銷毀報告,呈請單位領導審批后方能銷 毀。
第二十六條 對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地下管線工程進行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保存。
第二十七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室)或上級主管部門移交保存。
第二十八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城建檔案的利用。同時,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采用先進技術,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十九條 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的城建檔案,應及時做好登記、整理入庫、編制檢索工具等基礎性工作。保管城建檔案應有專用庫房和設備,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高溫、防蟲蛀等保護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檔案保管情況,發現破損或霉變的檔案,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館(室)要創造條件,應逐步實現以計算機、縮微等新技術、新方法管理檔案,不斷提高城建檔案的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凡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捐贈、寄存城建檔案、技術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對其檔案中不宜開放的部份,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館(室)應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積極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拓展利用渠道,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深層次、全方位地為社會各項工作服務,充分發揮城建檔案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歸檔、報送城建檔案的;
2、涂改、摘錄、銷毀、偽造城建檔案的;
3、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城建檔案或據為己有的;
4、倒賣城建檔案牟利或賣給、贈給境外組織或個人的;
5、明知所保存的城建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毀的;
6、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范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規、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以文字、圖紙、圖表和聲像制品等為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工作納入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為中心、產生城建檔案單位的檔案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體系,保證城建檔案機構、人員、設施和經費的落實,使城建檔案工作與當地的城市規劃、建設 和管理工作同步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建制鎮人民政 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員,按照城建檔案歸檔的內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檔、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檔或者將檔案占為己有。對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城建檔 案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技術指導,并對其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進行跟蹤管理。
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并接收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業和民用建工程,城市公共設施工程,城市公用事業工程,抗震工程,與城市建設有關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檔案,以及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蔽工程的位置圖;
。ǘ┙ㄔO系統的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園林綠化設施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市工程設施管理、公用事業管理、房產管理等專業部門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ㄈ┯嘘P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科學研究成果和有關城市的歷史、自然、經濟、資源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四)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前款規定的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城建檔案業務技術標準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建物、構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與當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城建檔案移交責任書。未簽訂責任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對納入城建檔案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按時移交給建設單位。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移交當地城 建檔案管理機構后,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復制報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的文件材料,施工階段的文件材料,竣工階段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在進行竣工驗收時,必須有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參加驗收并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在城市的道路、道溝、各種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到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否則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城市的建物、構物進行改建、擴建以及對城市的重要設施進行維修時,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原建設工程檔案進行修改、補充。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工程,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建設工程沒有施工圖、竣工圖或者建設工程檔案不完善、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當進行補測、補繪和修訂,并在補測、補繪和修訂結束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在城市管線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檔案,組織進行普查的單位應當在普查結束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建物、構物和其他設施的產權轉讓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同時移交給受讓單位,并由受讓單位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停建和緩建的.建設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因被撤銷或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必須在終止前向其主管機關或者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七條 建設系統的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等專業部門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建制鎮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是起五年后,移交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五年內已經形成的城建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必須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必須是原件,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代為整理、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實行有償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和保護工作。并對破損、交質的檔案及時進行修復,對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檔案,采用聲像復制等技術予以備份保存。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必須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專用庫房保管。庫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檔案建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整理、加工城建檔案信息,向社會提供業務。
第二十四條 無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建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城建檔案、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窗匆幎ú樘幊墙n案工作中違法行為的;
。ǘ┪窗匆幎ǔ鼍、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的;
。ㄈ┪窗匆幎▽p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等行為的舉報或者投訴進行處理的;
。ㄋ模┪窗匆幎ㄒ平、接收城建檔案的;
。ㄎ澹┪窗匆幎ㄍ晟瞥墙n案保管條件,造成檔案損失的;
(六)未按規定提供城建檔案利用的;
(七)未按規定通報上一年度已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規劃驗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信息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xx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
因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對利用者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期將本單位承建部分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移交、致使建設單位未能按時完整地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參建單位處5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移交義務。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處置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xx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檔案上勾畫、涂改或者擅自抄錄、復制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罰款;剪裁、抽取檔案的,處3萬元罰款;損毀檔案或者泄露檔案秘密的,處10萬元罰款。
組織或者個人違法利用檔案有違法所得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按本規定進行處罰外,屬于建筑市場主體的,市主管部門將相關處罰信息通報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相關處罰信息列入建筑市場主體誠信記錄,并予以公示。
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3
第一條 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規范城建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M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ǘ┍O督、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ㄈ┴撠熑谐墙n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
第六條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主體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稽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查或者檢查范圍,以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藏城建檔案的。數字化,并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的行為,有權對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市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并于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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