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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OT與ABS項目融資方法的差異比較

        時間:2024-09-02 17:32:01 創業融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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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與ABS項目融資方法的差異比較

          BOT與ABS項目融資方法有何差異呢?主要體現在哪里呢?下面來看看!

          1.適用范圍的差異

          從理論上講,凡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礎設施領域內能通過收費獲得收入的設施或服務項目都是BOT方式的適用對象。但就我國特殊的經濟及法律環境的要求而言,不是所有基礎設施項目都可以采用BOT方式,其適用范圍是有限的。BOT方式是非政府資本介入基礎設施領域,其實質是BOT項目的特許期內的民營化。因此,對于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雖然它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入,也是不宜采用BOT方式的。

          ABS方式則不然,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雖然歸SPC所有,但項目資產的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SPC擁有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只是為了實現“資產隔離”,實質上在這里ABS項目資產只是以出售為名,而行擔保之實,目的就是為了在原始權益人旦發生破產時,能帶來預期收入的資產不被列入清算范圍,避免投資者受到原始權益人的信用風險影響,SPC并不參與企業的經營與決策。因此,在運用ABS方式時,不必擔心項目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而被外商所控制。凡有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的基礎設施資產,經過一定的結構重組都可以證券化。比如,不宜采用BPT方式的重要的鐵路干線,大規模的電廠等重大的基礎設施項目,都可以考慮采用ABS方式的適用范圍要比BOT方式廣泛。

          2.動作的繁簡程度及融資成本的差異

          BOT方式的操作復雜,難度大。采用BO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OT有關的文件合同、維護、移交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不易實施,而且其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ABS融資方式的運作則相對簡單。在它的動作中只涉及到原始權益人、特設信托機構也稱特殊目的公司即SPC(special purpose coporation)、投資者,證券承銷商等幾個主體,無需政府的許可、授權及外匯擔保等環節,是一種主要通過民間的非政府的途徑,按照

          市場經濟規則動作的融資方式。它既實現了操作的簡單化,又最大限度地減少一酬金、差價等中間費用,降低了融資成本。

          3.投資風險的差異

          BOT項目的投資者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權益投資人,主要包括國際工程投資公司即建筑商、設備供應商、產品購買商以及機構投資者等等;另一部分就項目的債務投資人,主要包括國際上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等等。從數量上看,BOT項目的投資者是比較有限的,這種投資是能隨便放棄和轉讓的,因此,每個投資者承擔的風險相對而言是比較大的。

          ABS項目的投資者是國際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購買者,其數量是眾多的,這就極大地分散了投資的風險,使每個投資者承擔一風險相對較小。這種債券還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變現能力強,使投資風險減少。再者,ABS債券經過“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使投資者省去了分析研究該證券風險收益的成本,提高了其自身的資產總體質量,降低了自身的經營風險。這對于投資者,特別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尤其具有有為引力。

          4.項目所有權、運營權的差異

          BOT項目的所有權、運營權在特許期限內是屬于項目公司的,項目公司再把項目的運營權分包給運營維護承包商,政府在此期間則擁有對項目的監督權。漢特許期限屆滿,所有權將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機構。

          ABS方式中,項目資產的所有權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而由原始權益人即項目公司轉至特殊目的公司SPC,SPC通過證券承銷商銷售資產支撐證券,取得發行收后,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的大部分作為出售資產的交換支付給原始權益人,使原始權益人達到籌資的目的。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屬于SPC,而項目的運營、決策權屬于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的義務把項目的現金收入支付給SPC。待債券到期,由資產產生的收入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資產的所有權又復歸原始權益人。

          5.項目資金來源方面的差異

          BOT方式既可利用外資,也可利用國內資本金,有“外資”BOT和“內資”BOT之分,“外資”BOR是指項目的資金來自于國內的非國有部門。從我國采用BOT方式的實踐來看,大多數BOT項目是以利用外資為主,是“外資”BOT。隨著外資的介入,國外的建筑承包商,運營維護商也隨之參與企業的建筑和運營、維護等工作,自然也帶來了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內資”BOT項目以1994年福建泉州的刺桐大橋為典型。該項目是一個由多個民營企業通過股份制的形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泉州市授權機構以60:40的比例共同出資,以BOT方式興建的。該股份公司總股本6800萬元,來自55家企業,其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這種方式既以少量的國家投資,帶動了大量的私有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對引導私有經濟投資于基礎設施領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又能引導民營企業走股份制聯合的道路,實現企業的集團化、規;同F代化。

          ABS方式即可在國際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也可以國內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目前,國際債券市場有高達8000億美元的市場容量。我國在國際債券市場發行ABS債券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資來進行國內的基礎設施建設。但這只是對外資的利用,不能象BOT方式一樣帶來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而如果在國內債券市場上發行,則因ABS債券的投資風險較小,將會對我國日益強大的機構投資者,如退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互助基金等產生的較大的吸引力,同時,也有利于各種基金的高效運作。

          通過以上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看出,BOT方式和ABS方式在基礎設施領域應用中各有所長。前幾年,理論界和各地政府部門都很看好BOT方式,但經過一段時間的嘗試、探索,在實踐中遇到了不少來自于法律、政策和人才方面的障礙,在操作上比較復雜,談判中也問題重重。而國際金融界近年出現的ABS方式,在國個正處于蓬勃發展之勢,在國內也正被日益重視起來。因此,學者們普遍認為,ABS作為一種證券化融資方式,代表著項目融資的未來發展方向,應當大力發展ABS方式。至于BOT方式,一些學者認為,在這種潮流之下已該退出歷史舞臺。本文不先同這種觀點。BOT方式的操作難度比較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是事實,但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框架還未完全建立丐來,經濟大環境還不完善。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濟環境的日趨完善, BOT方式專門人才的日益成熟,BOT方式的動作將不會是什么復雜的事情。比如在美國,其BOT方式的運作已形成一套成熟的機制,政府只需公布準備采用 BOT方式的項目,余下的各項工作就只是按照既定的程序運作,各部門、各環節的動作都比較協調,操作比較簡便。本文認為,BOT和ABS作為項目融資的兩種不同方式,其在基礎設施領域融資中各有所長,應靈活運用,不應片面強調哪一種方式,而應區分階段具體的情況,選擇運用其中一種方式。既要繼續大力發展 BOT方式,也要積極探索運用ABS方式,不能錯過當前國際上ABS迅速發展的良發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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