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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全文
什么是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機構大家了解有哪些呢?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怎么管理的?
第一條 為規范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部門。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監管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注銷等由監管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方式。
融資性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頒發、換發、注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第一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并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如遺失或損壞,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如被注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注冊資本;
(三)業務范圍;
(四)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機構編碼;
(六)發證機關及公章(監管部門及公章);
(七)有效期限;
(八)頒發日期。
第八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應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發新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不再延續的,應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報告,注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經監管部門許可后頒發、換發或繳回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向監管部門申請領取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籌建)介紹信;
(三)經辦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或載明內容變更的,應向監管部門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遺失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舊證作廢,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經營許可證損壞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重新申請領取新證后繳回舊證。
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變更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將舊證繳回發證機關,并持本指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融資性擔保機構頒發、換發經營許可證的,應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在收到監管部門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將經營許可證繳回發證機關。逾期不繳回的,由發證機關及時依法收繳。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包括:
(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被撤銷的;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被撤回的;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解散的;
(四)融資性擔保機構破產的;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撤銷的;
(六)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不再延續的;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頒發或換發經營許可證,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監管部門應在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機構編碼、有效期限、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應按照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編碼方法打印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加蓋監管部門的單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應將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建立經營許可證頒發、換發、注銷、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監管部門對于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注銷和繳回的經營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憑證專門歸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一、機構名稱:全稱填寫。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8號。
如:XX省XX擔保有限公司。
二、注冊資本:資本金額用漢字大寫填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叁億捌仟伍佰壹拾陸萬元人民幣。
三、業務范圍:以監管部門批準文件所列經營范圍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
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
四、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以機構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XX省XX市XX區XX路(街)XX號。
五、機構編碼:第一位編碼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京XXXXXXXXXX”;河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冀XXXXXXXXXX”;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蒙XXXXXXXXXX”。
六、發證機關:監管部門。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XX市金融工作局;XX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XX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XX省中小企業局;XX省財政廳。
七、有效期限:按公歷、漢字小寫填列。
如: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八、年月日(公章):按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以發證日
期為準,并加蓋監管部門公章。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2010年11月23日。
九、少數民族文字。內蒙古、新疆維吾爾、西藏自治區在填寫漢文的同時還要分別填寫蒙古文、維吾爾文、藏文。
注:X為名稱或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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