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風險資料大全
民間融資猶如一把雙刃劍,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其蘊含的金融風險也在不斷增大,甚至出現“全民借貸”、企業主“跑路”等現象,大家了解它有哪些風險?
民間融資風險有哪些?
一是民間融資的利率高、期限短,容易誘發局部金融風險。一方面,利率過高加重了借款者的生產經營成本,其獲利空間被壓縮,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成為未知數。另一方面,從資金的供給方看,雖然高利率能夠帶來資金收益最大化,但不顧安全的畸高利率增加了按期收回資金的難度。主要表現為:
二是民間融資以民營經濟為融資主體,易導致經營風險。民間融資的主體是民營經濟,而民營經濟主要集中在小制造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和服務業,風險呈現出高度集中狀態。由于民營企業自身存在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不高、財務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缺陷,正規金融機構不愿涉足。
三是民間融資缺乏有效監管,容易導致道德風險。民間融資具有為追求高贏利而冒險或投機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且隱蔽性較強,多數是私人交易行為,手續不規范,擔保簡單,更無跟蹤監控機制,同時受借款人還款能力、經營狀況和不可預期因素影響較大,容易引發民間糾紛,影響區域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民間融資風險原因分析
(一)通過民間融資中介主體風險向正規金融機構傳導。近年來來,岳陽各種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發展迅速。據調查,目前在岳陽工商注冊,帶有投資、擔保、融資、咨詢字樣的公司有630家,其中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267家,相當部分資金直接或間接源自銀行體系。這些民間融資機構良莠不齊,游離于監管之外,無序經營現象較為突出,使得所涉及的銀行信貸資金面臨較大風險。如2012年底,某投資經管有限公司因高息借貸導致資金鏈斷裂,共涉及民間借貸資金2177.5萬元,其中,至少30%的資金間接來自銀行貸款。
(二)通過金融機構內部員工民間融資行為向正規金融機構傳導。主要表現為,利用自己在金融機構工作的特殊身份,甚至直接以金融機構的名義,獲取公眾的信任,直接或間接參與民間融資。2012年,轄內某金融機構兩名員工以單位名義向社會公眾借款數千萬元。事發后,引發群眾到單位聚集,致使該單位正常經營和社會聲譽受到嚴重影響。為維護社會穩定,法院判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單位蓋章借款及擔保案件,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以二人個人名義借款案件,單位承擔40%賠償責任。
(三)通過信貸客戶高風險投資行為向正規金融機構傳導。在一些傳統行業和部分實體經濟利潤日趨微薄的情況下,部分信貸客戶高風險投資傾向逐步增強。從轄內案例看,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高息轉貸。獲得授信的企業或個人通過委托貸款、信托理財等形式將資金高息放給缺乏資金的企業,或將資金存放給投資公司、擔保、典當等中介,獲取利差。目前社會上已形成依靠上述途徑獲利的專門群體,部分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也參與其中。二是從事高風險投資。由于傳統行業利潤單薄,部分企業轉而從事與主業無關的高風險投資活動,如果企業還涉及民間融資,情況就更加嚴重。從轄內案例看,這類企業主要集中在盈利能力相對較弱的農業產業化企業。如轄內某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本是銀行優質客戶,但該公司融入大量民間資金參與某企業股權投資,希望通過該公司上市而達到資產迅速增值的目的,但后來該企業上市失敗,最終造成該龍頭企業資金鏈斷裂,其在銀行貸款也成為不良。
(四)通過信貸客戶高成本融資行為向正規金融機構傳導。與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企業不同,這類企業并沒有脫離主業經營,只是由于宏觀資金面偏緊,在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滿足其融資需求的情況下,只能夠借助民間融資來滿足其臨時性資金需求,但如果宏觀資金面不能馬上好轉,那么這些本用于短期周轉的高息民間融資將成為企業背負的沉重枷鎖,并成為壓垮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轄內某縣一家油脂企業,2004年成立伊始,就涉足民間借貸,年利率主要集中在18%~24%之間,但該公司長期以來毛利率只維持在0.5%左右,如此低的毛利率顯然難以長期負擔高額的資金成本,最終陷入惡性循環,公司無法經營,其在銀行的信貸資產形成不良。
(五)通過惡化宏觀金融環境向正規金融機構傳導。民間融資如果在一個適當范圍內良性發展,能對正規金融起到有益的補充,但如果發展過度甚至畸形發展,就會適得其反,甚至釀成系統性金融風險。近年來,岳陽民間融資發展過于迅猛,對宏觀金融環境造成了一定沖擊。自去年以來,銀行存款增速就存在明顯放緩趨勢。銀行為吸收存款,只能被動提高存款利率,并通過提升貸款利率轉嫁給企業,從而間接提升了社會融資成本。二是擾亂了正常經營秩序。據調查顯示,轄內大部分投資擔保公司都存在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部分中介機構還使用“政府部門監管”、“政府保障”等用語誤導公眾盲目進入民間借貸市場。
民間融資風險政策分析
(一)盡快明確民間融資機構監管主體,出臺規范民間融資機構行為的法律法規。當下,民間融資機構既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對其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之進行規范和約束,從而形成監管盲區,為部分民間融資演變為非法集資提供了便利。建議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盡快明確監管主體,并出臺規章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明確其經營范圍。同時,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方針,確立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與工商、公安、人行、銀監、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系與配合,信息共享,齊抓共管。
(二)強化對客戶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從機制上防止信貸資金流向民間融資市場。商業銀行要嚴格授信管理,按照企業還款能力和實際需求合理測算核定授信額度;加強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嚴格資金支付管理和貸后管理;做好重點客戶和重點業務的風險排查,對存在直接或間接挪用資金轉貸的、直接或間接參與民間高利貸的不得信貸介入,已經介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壓縮退出;嚴格貸后調查和管理,嚴防企業資金鏈斷裂和參與民間高息融資風險;加強員工教育和培訓,讓一線員工、關鍵崗位職工及時了解參與民間融資的各種情形和危害、提升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觀念和能力上筑牢防火墻。
(三)著力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金融服務,從根本上消除民間融資風險滋生土壤。一是要大力發展普惠金融。通過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社區銀行、小貸公司等適合小微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準金融機構,滿足這些企業融資需求。二是商業銀行要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縮短信貸審批流程,對一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還款能力的企業,可以提前介入,甚至“借新還舊”,這樣可以大幅減少具有“過橋”性質民間借貸。三是要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理論上,與高風險項目匹配的不應是銀行信貸資金,而應該是風險投資基金或者股權投資基金。如果我國有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那么就會大大減少民間借貸資金進入這些高風險領域的.可能性,從而有效降低銀行信貸風險。
規避民間融資風險需要盡快明確民間融資機構監管主體,出臺規范民間融資機構行為的法律法規;強化對客戶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從機制上防止信貸資金流向民間融資市場;著力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金融服務,從根本上消除民間融資風險滋生土壤。
民間融資風險防范措施
一、強調第一還款源的重要性。
民間融資風險防范并不依賴抵押或擔保。據調查,近90%的借貸活動既無財產抵押也無他人擔保,基本上是一種信用借貸,而有抵押或擔保占比不多。這與銀行或信用社的放款截然不同。抵押或擔保的嚴格要求成為客戶申請貸款的主要障礙。民間借貸不依賴于第二還款來源的風險防范機制,實際上也使放款人對資金風險更具敏感性。
相反,民間借貸對第一還款源即借款人本人的還款能力卻非常重視。雖然沒有正規的財產狀況審查,但對借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都要經過詳細的調查和核實。相對于正規金融的審查,這種民間信用調查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要小得多,而且調查的成本也小得多,體現在不需要借助現代化的分析手段進行信用分析,而是更注重依靠平時接觸所形成的認識就可以對參與者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
二、審慎選擇融資對象。
融資雙方原有的社會關系是發生融資關系和防范民間融資風險的最根本基礎。在中小企業的融資活動中,雙方主體沒有任何社會關系基礎的情況一般很少發生。據筆者調查,僅10%左右的借貸活動雙方不相識。但即便如此,也全部都有雙方均認識的熟人介紹。有50%的借貸雙方是朋友關系、30%是親戚關系、10%是同業關系。這種種關系都可以歸結為“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的存在,是防范道德風險和違約動機的最優方式。同時,民間融資也很重視借款人以往的信用情況,借貸在固定雙方之間的重復發生率較高。65%的問卷反映曾向同一對象多次借貸或投資。多重社會關系以及融資的重復博弈過程都有利于民間融資風險的防范和風險信息的及時溝通。
三、限定資金使用范圍。
民間融資最本質的成功之處在于其對民間融資功能的正確界定。民間融資的立足點是通過資金供給和需求的組合,以資金供給者提供的資金為資金需求者提供融資服務,滿足需求者某種特定的融資需求。這種特定融資需求必須是不容易受到家庭突發事件影響的小額的、需多次重復才能滿足的資金需求。如果一個人的借款能夠一直被他使用并且不必再借款,那么這種貸款將很有可能不被償還。
假設一位在農村從事小本經營的個體戶想借筆錢以便遷往城市生活,并在城市繼續做小本生意。那么,在他(她)的人際關系和企業家精神給定的情況下,從全社會角度看,這應是一個提高社會效益的帕累托改進。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真有人向其提供貸款,將是很意外的事情。在缺乏法律強制執行機制的情況下,貸款人唯一有效的防范手段就是向借款人發出威脅,如果不按時還款,今后就不再借款給他(她)。但如果借款人今后不可能再來借款,那么這一機制也會失去效果。因此,民間金融的貸款人是不可能向此類一次性資金需求提供貸款的。與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等今后很有可能不再需要的貸款相比,貸款人更愿意發放周轉性的生產資金貸款和消費貸款,以降低有意違約的風險。
四、擴大“抵押品”范圍。
對于違約的擔心也有可能使貸款人提出抵押品要求,雖然這種現象并不普遍。抵押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財產權證,也有可能是勞動力本身。例如,在計劃經濟時期,一些用來配給物資的憑證,如糧票、布票、肉票等被用來抵押,因為這些票證已被當作特定權利的憑證,具有準貨幣的性質。另外,雖然土地不可能被抵押,但土地上的產出有可能被抵押給貸款人,如果貸款不能償還,土地的收成就歸貸款人所有。勞動力也有可能被抵押,如果不能償還貸款,則用給貸款人無償勞動來抵補。
抵押品的價值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借貸雙方對抵押品的價值有一致的估價,另一種則是借款人的估值要大大高于貸款人對其的估值。前一種抵押品能夠覆蓋更多的貸款人風險貼水。當借款人因意外原因而失去償還能力,則貸款人可以通過變賣抵押品而獲得足夠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信用只是附加在抵押品上的一層“面紗”,其自身并沒有產生經濟價值。而第二種抵押品的抵押功能更加明顯。假設借款人以祖傳下來的一塊手表作為抵押品,而貸款人接受了它,那么貸款人并不是指望在貸款無法償還時將其變賣,因為他知道這塊手表的市場價值會很低。之所以愿意接受,是因為他知道這塊手表對借款人有重要意義,哪怕支付再高的利息,借款人也會不惜一切代價將貸款還清以贖回這塊手表
五、對融資規模的嚴格控制。
貸款的違約風險與貸款金額有密切關系。金額越大,違約風險越大。這意味著無論在何種條件下,有的貸款根本沒有收回的可能性。即使有利率升水也無法彌補損失。根據信貸配給理論,利率升水本身還會對還款意愿產生影響。大額的貸款會增加違約的可能性,而對“大額”的界定需依特定社會條件而定,如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低,移民等生活變動成本的大小等。因為立足點是滿足參與者小額、短期和臨時性的資金需求,而不是為參與者的投機提供平臺,所以民間金融控制風險很重要的一個措施就是對資金規模的嚴格控制。即使參與者有投機、違約的動機,小規模借貸、投資所提供的動力也遠遠不足。
【民間融資風險資料大全】相關文章:
6.分析民間融資
7.民間企業融資
8.民間融資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