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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TOT融資?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模式的運用一般是為了BOT模式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政府會將TOT和BOT兩個項目打包,一起運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何為TOT融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何為TOT融資?
TOT是“移交-經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簡稱,它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形式,具體是指中方在與外商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把已經投產運行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外商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外商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新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后,外商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中方。因此,TOT方式與BOT方式的根本區別在于“B”上,即不需直接由外商投資建設交通基礎設施,因而避開了在“B”段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中、外雙方達成一致。在我國經濟發展的現階段,積極采用TOT方式,發展直接融資,對于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尤為必要。
TOT優勢分析
1、TOT融資方式只涉及經營權轉讓,不存在產權、股權之爭。交通基礎設施采用TOT方式融資,轉讓的只是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權,不涉及產權、股權這一敏感問題,巧妙地回避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保證了政府對交通基礎設施的控制權,易于滿足我國特殊的經濟及法律環境的要求。因此,在現行條件下較易推廣進行。
2、有利于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為新建交通基礎設施籌集資金,加快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利用TOT融資方式,其一是盤活現有交通基礎設施的存量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其二是為擬建新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融入了資金,緩解了資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其三是外資增量的進入,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質量和素質。
3、有利于提高交通基礎設施的技術管理水平,加快我國交通現代化的步伐。采用TOT融資方式引入外資,可以打破國家對交通基礎設施的壟斷經營狀態,有利于逐步建立起開放、有序、公平競爭的交通基礎設施經營市場,加快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的市場化進程。
TOT注意的問題
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在較長時間內仍將嚴重不足,具有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對外商直接投資將有較大的吸引力。因此,在積極鼓勵外商采用TOT融資方式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同時,還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加強對TOT融資方式具體政策的研究。要盡快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研究TOT融資方式的具體政策,如TOT項目的期限問題,既要保證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和合理利潤,又要保證國家收益;不同的項目經營期限可能不同,要研究大體的相應的對策。又如TOT項目的價格問題,投資回報率與項目收費或服務價格密不可分,應制定出一套可供參考的確定主要交通設施收費標準和調價方式的指導原則和辦法,為各級政府進行價格管理提供依據。
2、拓寬TOT方式運行的基本環境和條件。TOT方式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有著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但國家現有政策法規針對性不夠強,有些內容不夠明確,可操作性差;一些政策法規之間不夠協調,這都影響到外商對交通基礎設施投資的積極性。首先,政府應盡快制訂和完善針對外商投資建設與經營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政策法規,以立法形式保證交通基礎設施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連續性、穩定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外商投資的法律風險和政治風險,消除外商不必要的疑慮。其次,政府應繼續對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實行優惠政策,對外商的合理要求應采取靈活、務實的態度,在深入調查、認真測算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承諾,以降低外商的投資風險。再次,對于某些對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但僅靠收取使用費不能回收投資或投資回報率過低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政府應進一步放寬政策,允許投資者在交通線沿線或交通設施周邊區域內投資開發和經營相關高盈利(如旅游、廣告、房地產等)項目的權利,使投資者能夠以這些項目的收益補償項目投資。
3、TOT作為一種引入外資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面對國外投資者,但實際上并不排除我國有實力的私營企業、金融機構、基金組織等參與投資。TOT融資方式為我國逐漸壯大的民間資本進入交通等基礎設施領域提供了契機,這將有利于充分利用國內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同時也為國內民營組織積累投資和經營交通基礎產業的經驗,為交通基礎產業的逐步市場化打下良好的基礎。
模式好處
開展TOT項目融資,其主要好處有:
。1)盤活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開辟經營城市新途徑。隨著城市擴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面對巨大資金需求,地方財政投入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囊中羞澀”。另一方面,通過幾十年的城市建設,城市基礎設施中部分經營性資產的融資功能一直閑置,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現資產沉淀現象。如何盤活這部分存量資產,以發揮其最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是每個城市經營者必須面對的問題。TOT項目融資方式,正是針對這種現象設計的一種經營模式。
。2)增加了社會投資總量,以基礎行業發展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穩步增長。TOT項目融資方式的實施,盤活了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同時也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從“投資”角度拉動了整個相關產業迅速發展,促進社會經濟平穩增長。
。3)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資源使用效率。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公共設施領域經營一直是沿用壟斷經營模式,其他社會主體很難進入基礎產業行業。由于壟斷經營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設施長期經營水平低下,效率難以提高。引入TOT項目融資方式后,由于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給所有基礎設施經營單位增加了無形壓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產效率。同時,一般介入TOT項目融資的經營單位,都是一些專業性的公司,在接手項目經營權后,能充分發揮專業分工的優勢,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經驗,使項目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轉變觀念和轉變職能。實行TOT項目融資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體會到“經營城市”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一項嚴謹、細致、科學的工作;其次,政府對增加城市基礎設施投入增添了一項新的融資方法。政府決策思維模式將不僅緊盯“增量投入”,而且時刻注意到“存量盤活”;再次,基礎設施引入社會其他經營主體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員”角色,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對城市建設規劃,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務企業,監督企業經濟行為等方面工作上來。
模式優勢
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TOT項目融資方式有其獨特的優勢,這些優勢主要體現在:
(1)與BOT項目融資方式比較。BOT項目融資是“建設——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TOT項目融資方式與之相比,省去了建設環節,使項目經營者免去了建設階段風險,使項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項目收益已步入正常運轉階段,使得項目經營者通過把經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提供質押擔保方式再融資,也變得容易多了。
。2)與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融資方式比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項目法人貸款其實質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雖然也有一些擔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參與項目經營,只有通過間接手段監督資金安全使用。在社會信用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階段,貸款者要承擔比較大的風險。由于貸款者“惜貸”心理作用,項目經營者想要通過金融機構籌集資金,其煩瑣手續和復雜的人事關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項目融資,出資者直接參與項目經營,由于利益驅動,其經營風險自然會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圍內。
。3)與合資、合作融資方式比較。合資、合作牽涉到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由于雙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資、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決策程序相對也比較長,最后利潤分配也是按協議或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實行TOT項目融資,其經營主體一般只有一個,合同期內經營風險和經營利益全部由經營者承擔,這樣,在企業內部決策效率和內部指揮協調工作相對容易開展得多了。
。4)與內部承包或實物租賃融資方式比較。承包或租賃雖然也是把項目經營權在一定時期讓渡出去,但與TOT項目融資相比,仍有許多不同之處。經營承包一般主體為自然人,項目對外法人地位不變,項目所有權權力完整保留。租賃行為雖然經營者擁有自己獨立的對外民事權力,但資產所有權權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賃費用一般按合同約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項目融資是兩個法人主體之間契約行為,經營者在合同期內,仍有獨立的民事權力和義務,按合同約定,經營者還可擁有部分財產所有者的權力。經營者取得財產經營權的費用也一次性支付。
。5)與融資租賃方式比較。融資租賃是指出租者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設備的選定,購買其設備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融資租賃方式涉及到購買和租賃兩個不同合同,合同主體也涉及到出租人、供應商、承租人三方。其運作實質是 “以融物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TOT項目融資方式,合同主體只有財產所有人和其他社會經營主體兩者。經營者既是出資者,又是項目經營者。所有者暫時讓渡所有權和經營權,其目的是通過項目融資,籌集到更多的建設資金投入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TOT項目融資方式,省去了設備采購和建設安裝環節,其采購設備調試風險和建設安裝風險已由項目所有者承擔。合同約定的標的交付后,經營者即可進入正常經營階段,獲取經營收益。
(6)與道路兩廂或其他土地開發權作為補償方式比較。以開發權作為補償項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備創收經營權,項目具有純公益性質。TOT項目融資,其項目本身必須是經營性資產,有比較固定的收益。與取得其他開發權融資方式比較,省去了建設環節風險和政策不確定性因素風險,其運作方式對項目所有者和經營者都有益處。
實施問題
注意新建項目的效益
由于新建項目規模大,耗費資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設中曾經出現的“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廢等情況。首先,在TOT融資方式經驗不足的情況下, 要做好試點工作,并及時總結經驗,從小到大,從單項到綜合項目逐步展開。其次,在建設前一定要進行全面、詳細的評估、論證,要充分估計到TOT的負面效應,提出相關預防措施。對于事關國家建設全局的重大項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決定,倉促上馬。中央有關部門應從國民經濟全局的角度出發,嚴格審核、審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進外資,防止重復建設。
注意轉讓價格問題
(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礎設施,避免了建設時期和試生產時期的大量風險,而由我方承擔這些風險。因此,經營權的轉讓價應合理提高,作為對承擔風險的“對價”。(2)由于TOT項目多為基礎設施項目,其價格高低必然會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影響。而由于外方承擔風險較低,花費費用少,因此,項目產品價格應按國內標準合理制訂,要與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加強國有資產評估
受讓方買斷某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資產如果估價過低,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估價過高則可能影響受讓方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因此,要正確處理好資產轉讓和資產評估的關系。聘請的評估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在評估時最好與轉讓方和其聘請的融資顧問及時溝通,評估結果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轉移項目的維修改造
應明確規定轉移經營權的項目的維修改造。為防止外商(受讓方)竭澤而漁,在移交回我方時是一個千瘡百孔的爛攤子,可以采用一種過渡期的辦法。在過渡期內,雙方共同管理、共同營運項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對項目運行的監督管理。此外,還應鼓勵外商對項目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擴建改造。
投資法律環境問題
進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資法律環境問題。盡管TOT涉及環節較少,但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環境的保證。政府應通過立法規范TOT相關主體的行為, 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保證轉讓項目的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穩定性,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盡量減少投資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依據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制訂出一套適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規,為TOT在我國的有效利用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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