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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租賃業務如何納稅
黃金租賃業務是指客戶從銀行或企業租賃黃金或銀行從客戶租入黃金、到期歸還并以人民幣交付黃金租賃費,承租方擁有黃金在租賃期間的處置權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賃費用。
黃金租賃業務納稅的方法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銀行銷售黃金不需繳納增值稅。否則,銀行銷售黃金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屬于提供“服務業——代理業”營業稅應稅勞務,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
2、紙黃金是黃金的紙上交易,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只在個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折賬戶”上體現,而不涉及實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過低買高賣,獲取差價利潤。紙黃金實際上是通過投機交易獲利,而不是對黃金實物投資。
紙黃金的類型除了常見的黃金儲蓄存單、黃金交收定單、黃金匯票、大面額黃金可轉讓存單外,還包括黃金債券、黃金賬戶存折、黃金倉儲單、黃金提貨單,黃金現貨交易中當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單,還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等。均屬紙黃金的范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因此,紙黃金不屬于貨物,銀行銷售紙黃金不涉及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紙黃金不屬于外匯、貨物期貨、有價證券。
金融商品也可以稱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我們認為,紙黃金屬于其他金融商品。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因此,銀行買賣紙黃金屬于“金融”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確定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黃金租賃業務的賬務處理
1、租入黃金時
借:租入標準黃金-X銀行
貸:應付標準黃金-X銀行
2、銷售黃金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租入標準黃金-X銀行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歸還黃金時
借:應付標準黃金-X銀行
貸:庫存商品-標準黃金
借:財務費用(標準黃金租金)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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