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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單位納稅人) 一、業務概述
一、業務概述對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由于恢復生產經營,或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又重新納入管理,或跨區遷移納稅人遷入時需對其進行重新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無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對于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于其恢復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2.對于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應于重新納入管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3.對于已注銷的遷移納稅人,應當在原稅務登記機關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重新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按照稅務登記事項審核提供的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對經審核無誤的,核準納稅人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上簽署意見并簽章,在系統中錄入《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
3.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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