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減免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利息和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此處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
1、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5、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6、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7、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8、根據【財稅(2001)157號】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9、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收所得稅。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0、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一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界定及免稅范圍:
(1)家庭清潔衛生服務;
(2)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3)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
(4)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
(5)養老服務;
(6)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
(7)避孕節育咨詢;
(8)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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