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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個稅計算器2017
2017年的股利個稅使用計算器是如何計算的?計算的方法有哪些?
個稅計算器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收入金額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20%)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任何費用, 以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個人的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說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有兩家公司,其中一家是員工集資出資設立的,現在要把這個員工持股的企業轉讓給我公司,那么員工把股權轉讓給我公司,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我們想讓這個企業先分配再轉讓,先把分配的股利計入“應付股利”,那么是在分配時代扣代繳個稅,還是在支付時?
【答案】
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判定觀點不同,是“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如果按“權責發生制”,那么應付未付的股息、紅利應判定為有所得,就應在作出分配個人名下的會計處理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如果按“收付實現制”,那么,應付未付的股息不能判定為“有所得”,自然就不發生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個人所得應交納個人所得稅。關于這部分所得的扣繳義務,第八條規定: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如何履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這條規定中所說的支付,其表現形式可以為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或者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向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股東分配股息、紅利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股息分配不會那么順暢。比如,雖然股東大會已經作出了分配股息、紅利的決定,但因公司資金緊張,暫時無力支付;另一種情況是,雖然有支付能力,但為了避免支付股息、紅利所要代扣的巨額個人所得稅,故意拖延不支付。從權責發生制的角度來說,公司應支付的股息、紅利已經成為一種負債,股東已經有了所有權,因此,即使暫時沒有實際支付,也應全額計算并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另一個理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以下簡稱國稅函[1997]656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按這一判定,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將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為納稅人對利息、股息、紅利擁有所有權;未分配到個人名下,但將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用于個人消費或投資,視同其個人收入實現。
從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個人所得的判定原則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即實際收到款項時才有所得,實際支付時才有扣繳義務,雖然國稅函[1997]656號文件或省級稅務機關下發的文件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這類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級次極低,并不能對抗《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并且這類規定更多的是從方便征管的角度出發,是為了保證稅款不被漏掉,而有意從時間和范圍上擴大了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那么,面對這個沒有定論、不同地區稅務機關會有不同解讀和執行標準的問題,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還是在事前與當地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在了解當地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意見后再選擇合適和分配和稅務處理的方式,以免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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