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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計算器2017個體戶承包制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那有關2017個體戶承包制個稅計算器,大家知道如何進入?
2017個體工商戶個稅計算方法
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起征點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包括: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具體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 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 員的工資。
2、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3、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4、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5、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注:上述各項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營業外支出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熱點問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重新發布了《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新《計稅辦法》),大連地稅對此項業務中的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問:個體工商戶2014年年度匯算申報時,是否可以按此次發布的新規定執行?
答:新《計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進行的個人所得稅匯算申報,其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不適用新《計稅辦法》,申報時應當繼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問: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能否適用新《計稅辦法》?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納稅人,不適用新《計稅辦法》。
問:個體工商戶都包括哪些納稅人?
答:新《計稅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一)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問:個體戶業主本人的私人車輛發生的油費、修理費等是否允許在個人所得稅中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問:個體戶經營者(業主)本人取得的工資,能否與個體戶的雇員工資一并計算后,在稅前進行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戶業主所取得的工資不能作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前扣除項目,但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符合稅法規定的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可以減除。
問:個體工商戶為業主以及員工繳納的社保費、住房公積金,能否進行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問:個體工商戶為業主以及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進行扣除?
答: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問:個體戶為業主以及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費,能否進行扣除?
答: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問:個體戶業主為其存貨所購買的財產保險,是否允許進行扣除?
答: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問:個體戶承租其他單位的房產進行經營,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許在支付當年全部扣除?
答: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因此,對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應在3年期限內按月均攤租金支出,支付當年僅能扣除屬于當年部分的租賃支出。
問:個體戶攤主向市場支付的攤位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問:由個體戶負擔的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能否在“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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