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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稅暫行條例湖南省施行細則
湖南省契稅新政策有哪些?湖南省契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是如何規定的呢?
契稅暫行條例湖南省施行細則
湖南省人民政府
府財農字第1561號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契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各城鎮及完成土地改革的農村,自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后,土地房產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均依契稅暫行條例及本細則規定征收契稅。第三條契稅經征機關為縣(市)人民政府財政科(局)(以下簡稱經征機關),已完成房地產總登記的城市契稅及農村契稅,得由經征機關分別委托房地產管理機關及區公所代征(以下簡稱代征機關)。
縣(市)契稅稅務行政,由省財政廳領導。
第四條 契紙分買契、典契、交換契、贈與契與分析契五種,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省頒式樣印制(附式一—略);并于契紙聯正上端鈐蓋縣(市)印信,發交經征機關具領應用,契紙聯年月處及存根聯騎縫,由經征或代征機關于填發時加蓋戳記(如委托區公所代辦者即蓋區公所印)。
前項契紙工本費,由縣(市)人民政府按實際需要統一規定,向投稅人收回。
第五條 契稅由經征或代征機關填具繳款書(附式二—略),交納稅人逕向縣(市)金庫繳款,稅款由區公所代收者,由區公所填給稅款收據(附式三—略),并應按旬匯解,不得挪用。
第六條 凡已開征房地產稅的城市,即以原有房地產評價機構進行評價工作;未開征房地產稅的城鎮,由契稅經征或代征機關,參照政務院所頒“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組織評價委員會;農村由區公所組織小組,評定土地房產的標準價格。對于投稅契載產價發生疑問,或無實際價格足資依據時(如贈與等),得以標準價格為計算根據;如契載產價與評定標準價懸殊不大,經查明無匿價情弊者,仍照契載產價課征。
第七條 凡土地房產轉移時,應由受讓人與出讓人或承典人與出典人訂立草契(附式四—略)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或相當于鄉(鎮)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設有房地產交易所的城市,只通過房地產交易所)審查同意后簽章監證(以下簡稱監證機關)。前項空白草契紙,由經征機關統一印制(不蓋印戳),交由監證機關按成本發售。監證機關應設立監證登記簿隨時登記,并將監證情況按月造具匯報表一份(附式五—略),送經征或代征機關,據以控制稅源督促投稅。
第八條 土地房產移轉成立草契后,應于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持同草契及土地房產所有證或上手契等有關權利證件,向產權所在地契稅經征或代征機關申請納稅或換契。
第九條 經征或代征機關收到申請人呈繳草契及各項權利證明文件后,經審查證件齊全者,應即填給契件收據(附式六—略)加蓋經征或代征機關戳記及經辦人私章,交申請人收執,以憑領取原件。如所繳證件不足或填載不全時,就退還申請人補正后再行填給契件收據。
第十條 經征或代征機關,應于收到草契等件三日內核定稅額,通知繳款,填發印契紙,草契及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款收據聯,應粘付印契尾,并于結合處加蓋戳記,連同原交證明文件,一并憑契件收據發還申請人。但農村土地房產所有證上土地房產全部移轉時,應將土地證收回轉交原發證機關注銷(同一土地證上的土地房產,只有一部分移轉或屬典當,并非所有權移轉者,在原土地證備考欄內注明后仍予發還)。
免征契稅者,則于契紙“附記”欄內注明“免征契稅”字樣后發還之。
第十一條 凡已經完成房地產總登記之城市房地產移轉時,應申請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并于征收契稅后,再行填發所有權證,不另填發契紙,只在所有權證及草契與契稅繳款書收據粘合的騎縫處,加蓋戳記,以資證明。
農村中交換及分析產業,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雙方均有土地證者,即辦理土地房產轉移分析登記,并在土地分戶清冊上分別注明,不發印契;二、交換的差額部分,仍應照章完納契稅,只在契稅繳款書備注欄注明,亦不另發印契;三、如一方無土地證者,除在有土地證之一方的土地證上注明,加蓋印章外,其原無土地證之一方,仍應照章辦理契稅手續。
第十二條 經征或代征機關應置備契稅登記簿(附式七—略)記載稅契事項,妥為保存以備查考。代征機關并應按月造具契稅收入月報表一份,送經征機關查核(附式八—略)。
第十三條 凡先典后買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以抵押方式取得使用收益權者,視同典當,應照典契納稅換契。
第十四條 凡已稅契紙損壞或遺失,申請補契者,應依契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報請監證機關召集產業相鄰之戶出具證明,如經征或代征機關對所提證件認為尚有疑義時,得委托監證機關公告一個月,無異議后,再行免稅補契,只收工本費,其原契損壞者,并應繳還注銷。
第十五條 凡已在規定投稅期間辦理投稅手續,而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除限期追繳應納稅款外,并按應納稅額及逾期日數,每日課收滯納金百分之一。滯納金以課收至百分之五十為限。但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致不能依期繳納稅款者,得向經征或代征機關申明事由,經查屬實者,免予課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凡逾期不辦理投稅手續,或巧立名義,企圖蒙騙逃稅以及短報產價者,群眾有向經征或代征機關檢舉之權,經查實處罰后,得提取罰金百分之三十作為獎金。
第十七條 凡機關、部隊、學校、民主黨派、受國家補貼的團體、國營和地方國營的企業與事業單位以及合作社等與人民間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就免稅發契,只收契紙工本費。
第十八條 凡租地建筑的房屋,如有移轉變動,辦理投稅手續時,應同時繳驗基地業主的同意書;承租公有土地建筑之房屋,其移轉變動手續同。
解放前租地建筑房屋,在約定期滿后房屋歸基地業主所有或由基地業主備價收購者,均視同買賣關系,由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納稅領契。
第十九條 凡由政府代管房地產的未稅白契,在代管期間內得緩征契稅,但代管后發還者,應于一個月內補稅(代管期內有租金收入者,于發還時,得在租金收入項下扣繳應納契稅。)
第二十條 凡未經報稅的白契,均須于各該地區實行征稅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投稅手續,逾期不申請完納者,依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地產發生移轉,雖未繳稅,但在解放后已依照各城市土地房屋登記辦法,繳納相當契稅稅率的移轉登記費,并取得土地房產所有權者,視同已完契稅,不再補征。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契稅新政策有哪些?
(一)契稅
1、購買的房產超過144平米的需要繳納的契稅是:房款的3%;
2、購買的房產不超過144平米的需要繳納的契稅是:房款的1。5%;
3、在首套房的情況下,購買的房產不超過90平米的需要繳納的契稅是:房款的1%。
(二)個人所得稅
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2、面積超過144平米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總房價的2%;
3、面積不超過144平米(包含144)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總房價的1%。
(三)營業稅
1、房產證未滿五年的,并且面積在144以上的需要繳納總房價的5.5%;
2、房產證未滿五年的,并且面積在144以下的需要繳納差價的`5.5%;
3、房產證滿5年的,并且面積在144以上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5.5%;
4、房產證滿5年的,并且面積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繳納。
(四)土地增值稅
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五)房屋交易手續費
按房屋建筑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
(六)房屋產權登記費:80.00元。
(七)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繳納。
非普通住宅交易時契稅按房價5%繳納,無論取得產權滿不滿五年,都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萬分之十的印花稅。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價1。9%交納,其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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