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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什么時候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下面為大家帶來了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什么時候,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
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準)所占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督K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為準)所占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稅費分別是多少?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資源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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