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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類型企業認定標準是依據什么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歡迎閱讀。
增值稅
一、優惠政策
財稅〔2013〕52號文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文明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財稅〔2013〕52號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三、如何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不需要進行申請或辦理備案手續。小規模納稅人中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在按季申報時,填寫《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已掛國稅網站),分月填寫數據,符合免稅條件的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
四、常見問題解答
1、問: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還需要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
答:不需要。只要是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都可享受優惠。
2、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稅務機關是否可以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答:可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如按規定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
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按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收入(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稅項目等),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普通發票。
3、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未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自行領購并開具了普通發票,能否在次月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改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可以,上述納稅人開具了紅字發票后,可以按規定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預繳增值稅稅款。
4、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但未開具發票,能否在次月申請開具發票?
答:上述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未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自行補開普通發票,或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預繳增值稅稅款。
5、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如何申報?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欄填報,開具發票預繳稅款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額”欄填報;其余的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銷售額”欄填報。
6、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的按項目免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和提供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季度銷售額無論是否超過6萬元,其銷售的按項目免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均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7、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的按項目免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是否要預繳稅款?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銷售的按項目免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季度銷售額無論是否超過6萬元的,均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免稅普通發票,不需預繳稅款。
企業所得稅
一、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三、如何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備案采取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方式,在年度申報時填寫年度申報表的對應項目,視同備案。具體為:在網上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寫《附表五 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項目,由系統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自動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標準。符合條件的,系統允許填報《附表五 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五、減免稅合計――(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一欄。
年度匯算清繳后,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企業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四、2013年度匯算清繳如何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偃绻6萬<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谌绻0 <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五、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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