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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最新稅收政策匯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下面小編分享關于2016年小型微利企業最新稅收政策,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小型微利企業最新稅收政策 篇1
1.什么樣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7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征營業稅。
2.對于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如何確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7號)明確,對于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對于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季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本次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具體的執行時間是什么?
答:《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4.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納稅人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和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5.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是否必須將定額調整到3萬元以上,才能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1)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有關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選擇權,便于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2)若為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為3萬元(含3萬元)以下,符合代開要求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開資料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整定額,應按照《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蘇國稅函(2007)439號)文件規定執行。
6.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繳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的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符合小微免稅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無法追回而無法退稅的,是否等同于放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如果發票無法追回,屬于不符合退稅條件,與是否放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無關。
8.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其他個人”能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谖鍡l,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因此,其他個人不是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攜帶的資料有哪些?
答: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職責清單業務操作規程(試行2014第二版)》(蘇國稅函(2014)221號)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并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攜帶的資料有:
1、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發票專用章;
2、網上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的十位申請號碼或紙質申請表;
3、首次申請代開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車輛道路或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自備或承包、承租的車船等運輸工具的證明復印件;
4、申請代開單筆金額達到或超過5萬元的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貨物運輸合同或協議及復印件!
10.本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中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6欄“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行了細化,新增了“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三項,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填寫。
11.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納稅人填報時應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報表沒有單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未達起征點免稅銷售額”欄目,納稅人申報時,未達起征點的免稅銷售額是填列在原表第6欄“免稅銷售額”內,為區分適用不同的免稅項目和統計的需要,小微企業的免稅銷售額是填列在原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中,實際免稅額通過原表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反映。調整后的申報表新增相關欄目后,納稅人可直接在對應欄目內填列“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未達起征點免稅銷售額”。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其免稅銷售額應填列在新申報表的第7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中,不能再填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中。
12.今年年初已核定定額為月銷售額在3萬元(含)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該定期定額戶需要填報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嗎?
答:不需要填報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13.企業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事先備案嗎?
答:不需要事先備案,只要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銷售額限定條件,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最新稅收政策 篇2
1.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在促進創業創新、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和擴大就業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仍十分復雜,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小微企業的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5%降為20%外,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后四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持續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通過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助推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在全社會激發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
2.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4.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什么變化?
答: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可以繼續適用此次優惠政策嗎?
答: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同樣繼續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用定率征稅和定額征稅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稅、定額征稅二種方式。
采用定率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采用定額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辦法。
9.企業今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還沒有結束,怎么判定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為便于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于查賬征稅和定率征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15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10.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11.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程序有什么變化?
答:為簡化手續,減輕負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12.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反映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方面的訴求?
答:為全方位落實好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咨詢服務崗”,同時,依托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各地稅務機關有專人全程負責,并于接收當日轉辦,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小型微利企業最新稅收政策 篇3
1.小微企業享受相關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對小微企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蘇財綜〔2015〕2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防洪保安資金,對其他企業按現行標準減半征收防洪保安資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小微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4項政府性基金。
2.什么企業符合減免防洪保安資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小微標準?
答:免征防洪保安資金的小微企業范圍,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小微企業范圍,指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
3.小微企業如何減免防洪保安資金?
答:小微企業減免防洪保安資金,采取自主申報減免的方式。企業在外網申報納稅時,系統會彈出“按照規定,小微企業免征防洪保安資金,請對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確定你單位是否屬于小微企業,如果屬于小微企業,請在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內進行減免費申報,并將免征額填寫在"減免稅"欄,完成減免申報。如果屬于非小微企業,按正常流程申報繳納防洪保安資金”。并提供《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鏈接,繳費人可按工信部小微企業標準自行認定,申報、減免防洪保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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