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當前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查賬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種)企業,年所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可適用1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較25%的法定稅率減免60%;年所得在1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較25%的法定稅率減免20%。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小型微利企業具體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與其他的企業規模劃型標準有所不同。
三、如何確定優惠條件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符合小型微利條件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是指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
四、什么是應納稅所得?
應納稅所得,即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稅率),企業應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5行;實行定率征收的企業,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納稅所得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B類)》第6行;實行定率征收的企業,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納稅所得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B類)》第9行。
由于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季)預繳,因此,企業在確定月(季)度申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時,查賬征收企業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應納稅所得是指預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的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數;實行定率征收的企業,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納稅所得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表(B類)》第6行;實行定率征收的企業,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納稅所得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表(B類)》第9行。
五、什么是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企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核算情況確定,使用企業所得稅A類申報表的是查賬征收方式,使用企業所得稅B類申報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明確了征收方式的確定條件。
六、核定征收企業有哪些方式?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規定,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定率征收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定額征收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七、什么是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按年征收,按月(季)預繳。企業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向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為預繳申報,適用預繳申報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為匯算清繳,適用年度納稅申報表。年度申報時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去預繳申報時已繳的稅額,是企業應補或應退稅額。
八、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要辦理什么手續?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無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無需提交資料,只需要在預繳申報或匯算清繳時直接填報相關數據及減免稅額,即可享受優惠。
九、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在申報時如何填報減免稅?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時,納稅申報表的填報具體規則如下:
(一)預繳申報
1.查賬征收企業
上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減免稅額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表(A類)》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累計金額欄次,減免稅額計算方法為:
(1)上年度應納稅所得在10萬元以下的,申報時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第9行)小于等于10萬元的,減免稅額=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15% ,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第9行)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減免稅額=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5%。
(2)上年度應納稅所得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申報時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第9行)小于等于30萬元的,減免稅額=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5%。
2、定率征收企業
上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定率征收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減免稅額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表(B類)》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欄次,減免稅額計算方法為:
(1)上年度應納稅所得10萬元以下的,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第6行)小于等于10萬元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5% ,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第6行)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第9行)小于等于10萬元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5% ,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第9行)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
(2)上年度應納稅所得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第6行)小于等于30萬元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第9行)小于等于30萬元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
(二)匯算清繳
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應按規定填寫《稅收優惠明細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其中查賬征收企業為附表五、核定征收企業為附表一)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取整數)、46行“資產總額”(單位為元,保留小數點兩位)、47行“所屬行業”(填列“工業企業”或“其他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將減免稅額填在《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減免稅額計算方法:1、應納稅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下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15%。2、應納稅所得在10萬元至30萬元(含)的,減免稅額=應納稅所得*5%
十、定率征收企業2014年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優惠?
從2014年起,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均可在預繳申報時享受所得稅優惠。實行定率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于按政策規定2013年度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在2014年度預繳時可根據累計應納稅所得情況享受減免,其中: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到30萬元的,減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5%。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本期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所得稅優惠的,下期預繳時可否享受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所得稅優惠的,下一期預繳時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在申報表累計行次填列相關優惠金額,即可一并減免之前預繳期應減免的稅款。
十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匯算清繳時可否享受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小于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的所得稅。
十三、定額征收企業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實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其定額稅款,企業按調整后的金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四、新辦企業在預繳時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計算公式:
1、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減免稅額=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15%
2、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到30萬元(含)的,減免稅額=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5%
舉例說明:
1、A企業是查賬征收企業,匯算清繳填報2014年度申報表情況如下:
《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80人,第46行“資產總額”:600萬元,所屬行業:工業企業
《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減免所得稅為:9萬元*15%=13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
行次
項 目
金 額
34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13,500.00
……
45
企業從業人數(全年平均人數)
80
46
資產總額(全年平均數)
6,000,000.00
47
所屬行業(工業企業或其他企業)
工業企業
附表填列的13500元減免稅額自動帶到申報表主表28行“減免所得稅額”欄,企業只需就減免后的金額(9萬元*25%-1.35萬元=0.9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行次
項目
金額
28
減:減免所得稅額(填附表五)
13500.00
……
33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30+31-32)
9000.00
2、B企業是核定征收(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匯算清繳填報年度申報表情況如下:
《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70人,第46行“資產總額”:300萬元,所屬行業:其他企業 《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主表第6行“應納稅所得”為5萬元。減免所得稅為:5萬元*15%=7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附表一《稅收優惠明細表》
行次
項 目
金 額
34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7,500.00
……
45
企業從業人數(全年平均人數)
70
46
資產總額(全年平均數)
3,000,000.00
47
所屬行業(工業企業或其他企業)
其他企業
附表填列的7500元減免稅額自動帶到申報表主表12行“減免所得稅額”欄,企業只需就減免后的金額(5萬元*25%-0.75萬元=0.5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應納所得稅額(6×10或9×10)
11
12500.00
減:減免所得稅額
12
7500.00
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填報附表規則與此相同。
3、C企業是定率征收企業,按季度預繳申報,2014年7月份申報二季度企業所得稅時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二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元,累計預繳稅款5000元。在2014年10月預繳申報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B類)》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為4萬元。則:減免所得稅為4萬元*15%=60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4×5)
6
40000.00
……
應納所得稅額(6×10或9×10)
11
10000.00
減:減免所得稅額
12
6000.00
已預繳所得稅額
13
5000.00
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
14
0.00
由于企業在三季度申報時一并享受累計減免的6000元稅款,當期實際多繳1000元。根據預繳申報規則,應補(退)所得稅額<0時填0,企業當期實際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多繳稅款在以后預繳申報時自動抵減。
接上例,該企業2015年1月預繳申報2014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B類)》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則:減免所得稅為9萬元*15%=13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4×5)
6
90000.00
……
應納所得稅額(6×10或9×10)
11
22500.00
減:減免所得稅額
12
13500.00
已預繳所得稅額
13
5000.00
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
14
4000.00
企業累計需繳納9000元稅款,一、二季度累計繳納5000元,三季度繳納0元,因此四季度需繳納4000元。
接上例,假設企業第四季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此時享受5%的減免稅。如:該企業2015年1月預繳申報2014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B類)》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為11萬元。則:減免所得稅為11萬元*5%=5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4×5)
6
110000.00
……
應納所得稅額(6×10或9×10)
11
27500.00
減:減免所得稅額
12
5500.00
已預繳所得稅額
13
5000.00
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
14
17000.00
由于企業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此時享受5%的減免稅,在第四季度申報時需繳納稅款1.7萬元。
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填報附表規則與此相同。
4、D企業是查賬征收企業,2013年度是小型微利企業,2013年年度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2014年7月預繳申報,《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為3萬元,之前已累計預繳2000元,則:減免所得稅為3萬元*15%=4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行次
項 目
本期金額
累計金額
9
實際利潤額(4行+5行-6行-7行-8行)
30000.00
10
稅率(25%)
0.25
11
應納所得稅額
7500.00
12
減:減免所得稅額
4500.00
13
減: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
——
2000.00
……
15
應補(退)所得稅額(11行-12行-13行-14行)
——
1000.00
企業當期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元,預繳累計繳納稅款3000元。
接上例,該企業2014年10月預繳申報,《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為12萬元,則:減免所得稅為12萬元*5%=60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行次
項 目
本期金額
累計金額
9
實際利潤額(4行+5行-6行-7行-8行)
120000.00
10
稅率(25%)
0.25
11
應納所得稅額
30000.00
12
減:減免所得稅額
6000.00
13
減: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
——
3000.00
……
15
應補(退)所得稅額(11行-12行-13行-14行)
——
21000.00
企業由于實際利潤額累計超過10萬元,可享受6000元的減免稅,當期預繳申報需繳納企業所得額21000元。
5、E企業是查賬征收企業,2013年度是小型微利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12萬元,2014年7月預繳申報,《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為4萬元,之前累計預繳5000元,則:減免所得稅為4萬元*5%=20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行次
項 目
本期金額
累計金額
9
實際利潤額(4行+5行-6行-7行-8行)
40000.00
10
稅率(25%)
0.25
11
應納所得稅額
10000.00
12
減:減免所得稅額
2000.00
13
減: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
——
5000.00
……
15
應補(退)所得稅額(11行-12行-13行-14行)
——
3000.00
企業享受2000元的減免稅,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元。
6、F企業是定率征收企業,2014年度是小型微利企業且2014年應納稅所得8萬元,2015年4月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表(B類)》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已預繳3000元。則:減免所得稅為3萬元*15%=4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4×5)
6
30000.00
……
稅率(25%)
10
0.25
應納所得稅額(6×10或9×10)
11
7500.00
減:減免所得稅額
12
4500.00
已預繳所得稅額
13
3000.00
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
14
0.00
企業累計應納所得稅為7500元,累計可減免4500元,由于已預繳3000元,當期應補稅0元,即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上例,該企業2014年7月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表(B類)》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為11萬元,則:減免所得稅為11萬元*5%=5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4×5)
6
110000.00
……
稅率(25%)
10
0.25
應納所得稅額(6×10或9×10)
11
27500.00
減:減免所得稅額
12
5500.00
已預繳所得稅額
13
3000.00
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
14
19000.00
企業累計享受減免稅5500元,當期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9000元。
7、G企業是定率征收企業,2014年度是小型微利企業且2014年應納稅所得12萬元,2015年4月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表(B類)》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已預繳3000元。則:減免所得稅為3萬元*5%=1500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4×5)
6
30000.00
……
稅率(25%)
10
0.25
應納所得稅額(6×10或9×10)
11
7500.00
減:減免所得稅額
12
1500.00
已預繳所得稅額
13
3000.00
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
14
3000.00
企業預繳時享受減免稅3000元,當期需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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