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7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即5月31日),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所以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截止日為2017年5月31日。納稅人可以提前測算調整好需要交納的所得稅,注意年度所得稅稅負和上年變化不要太大,保持穩定即可。如果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熟悉,可以找稅務師事務所出具一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報告,則財務人員可以根據報告來填寫年度申報表或讓稅務師事務所專業人員指導填寫即可。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延伸閱讀: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日期
一、匯算清繳期限
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改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進行了以下修改,請納稅人關注調整變化內容,并根據公告的填報要求對年度申報表進行填報:
1、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填報說明修改如下:
(1)“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2)“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說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1)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說明中,刪除“全球獨占許可”內容。
4、《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2)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5、《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3)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6、下列申報表適用范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1)《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匯算清繳涉稅事項的辦理
對于減免稅備案、資產損失申報、特殊重組等涉稅事項請按照相關文件準備資料,依規定辦理:
(一)減免稅備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準備備案資料。
(二)資產損失申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等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三)特殊重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文件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四、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1號)
(二)2015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內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2015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執行口徑
1、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下列情形,需分段計算優惠稅額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業調整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的規定,建筑業不屬于工業企業,而屬于其他企業,應按其他企業的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五、2015年下發的企業所得稅文件
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加強實施后續管理,聯合或單獨發布了企業所得稅政策文件60份,其中稅收優惠政策13份,區域稅收政策3份,行業稅收政策6份,稅收征管3份,非居民稅收管理3份,納稅申報4份,制度規定4份,個案批復6份,推廣完善政策9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9份,F簡要介紹如下:
(一)稅收優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優惠(6份文件)
2015年,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34號、99號文件聯合下發有關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文件2份,稅務總局發布2015年第17號和61號公告2份、稅總發〔2015〕35號和108號通知2份。
財稅〔2015〕34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為了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5年第17號和61號公告,就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稅務總局還向稅務系統以稅總發〔2015〕35號和108號下發通知,提出貫徹落實雙四條意見。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2份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106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68號公告明確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3、殘疾人就業(1份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55號公告明確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勞務派遣單位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4、重點群體創業就業(2份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以財稅〔2015〕18號文件明確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2)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第12號公告明確《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
5、工資薪金稅前扣除(1份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4號公告明確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的稅前扣除政策。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相關文章: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06-13
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項目201706-13
2016年深圳匯算清繳截止時間05-01
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05-04
2017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項目06-14
201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06-13
201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05-04
2016年天津匯算清繳截止時間04-30
所得稅匯算清繳會計分錄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