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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和稅后工資是如何的
納稅是指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稅前和稅后工資是如何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什么叫稅前工資?
一般,稅前工資,又叫應發工資,就是你當月所能得到的月薪,包括工資、飯貼、車貼、房帖、獎金等。
有的單位獎金另計,那么,稅前工資就包括工資、飯貼、車貼、房帖、各種固定補助、津貼等等。
比如小編2015年1月的一張工資單,基本工資1200飯貼300交通補貼300崗位津貼600醫療補助160加起來稅前薪資就是2560元。用人單位和你說的月薪,一般來說不會光指工資,而是把這些全包在里面的,所以大家不要認為在承諾的月薪之外還能有什么補貼。比如這個人,單位肯定會和他說,你的月薪是2560,而不是1200。
2、稅后是什么意思。
很多人以為扣完個人所得稅就完了,其實這個就錯了。
稅后,所指的是,你的稅前工資,扣除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中的個人交納部分、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交納部分這三者以后,實際到手的錢。而其中,對于目前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說,個人所得稅只占非常小的部分。
社會保險中的個人交納部分一般是稅前工資的11%(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交納部分一般是10%
這里要注意,社會保險中的個人交納部分、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交納部分是稅前列支的。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張先生的應發工資額是4940元;
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為:
養老保險費率=4940×8%=395.20(元)
醫療保險費率=4940×2%=98.80(元)
失業保險費率=4940×1%=49.40(元)
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合計=543.4(元)
住房公積金費=4940×10%=494.00(元)
然后,用4940-543.4-494.00=3902.6這個叫做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應該按這個錢作為稅基去交個人所得稅,而不是4940元,這個就是稅前列支的概念。
那么他應該交的稅是多少呢?這是一個相對復雜的知識,本文就直接給出公式和答案:
(3902.6-1600)x15%-125=220.39(元)
也就是說,這個人,這個月一共交的稅是220.39(元)
那么最后他一共能拿多少錢呢?
4940-543.4-494.00-220.39=3682.21(元)
那么我們再看一個例子,一個大學生,單位承諾月薪2000
那么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合計=2000x11%=220
住房公積金費=2000×10%=200
2000-220-200=1580,這里的應納稅所得額是1580元,由于沒有到1600元,所以這個學生不用交個人所得稅,他能拿到手的就是1580元。
要問社保、公積金有什么用,這個能說的就多了,我要告訴大家的是,這些絕對是好東西,是保障生存的重要力量。最重要的是,單位從你的稅前工資中拿出了21%去交個人部分,單位自身實際還要再為你支付你稅前工資的39%(養老保險20%,醫療保險6%,失業保險2%,工傷保險1%,公積金10%)去幫你繳單位交納的部分!!
比如第一個例子,單位給張先生4940稅前工資,張先生自己必須交個人應繳的社保和公積金543.4+494元=1037.4元,但是單位同時還要再為張先生向國家支付4940x39%=1926.6元的單位交納部分!這些實際都是供你享用的保險和公積金!!所以,不要排斥交納保險和公積金,你繳的多,單位為你付的更多。
有的單位不參加公積金計劃,這樣,你的月薪中的10%就不用扣除,直接給你了,但是單位應當交納的10%他也省了。大家自己想想,一個是現在到手10%,一個是現在先拿出10%存起來,同時單位也拿10%存起來,以后這20%都是你的,哪個劃算?
拓展:
納稅疑問:
近來,好多企業的財務人員糾結同一個稅務問題:
公司由于各種原因,尚未給部分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請問這部分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回復:
回答這個問題必須明確一個概念,五險一金是否屬于工資薪金支出?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此推斷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未給部分職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工資薪金支出,屬于本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允許稅前扣除。
但對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如果沒有按月足額繳納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不能享受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政策解析:
1.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解析:企業需健全工資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規定好崗位工資標準、績效考核制度、薪金發放流程、薪金調整依據等。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解析:工資報酬總額不但是在數量上要合理,而且還要考慮對比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資應與崗位相對應,同時獎勵都要與相關的考核相結合,工資薪金若有調整,需公司內部會議通過,并對工資調整的原因與調整幅度有合理解釋。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解析: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條件之一是應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但不是所有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都能稅前扣除;如返聘不與企業簽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職工或者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臨聘人員,其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再稅前扣除,但需按規定課征個人所得稅等。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解析:該條款是一個兜底條款,比如有的企業人為地將工資拆解成為基本工資和年終獎金,達到少繳個稅的非法目的,這種工資總額就不能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備注:參見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6)預提工資薪金支出可按規定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2.對殘疾職工享受加計扣除財稅〔2009〕70號特別規定了4個應同時具備的條件,體現了為更好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及保障殘疾人權益的。但注意現行稅收政策中只對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給予了繳納社會保險費予以限制,而沒有對未足額支付社保費不得進行稅前扣除進行明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也僅明確可對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加計扣除,但并未像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時設定支付保險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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