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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放棄免稅權備案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論課征什么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舍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一、概 述
1.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4.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二、提供資料
(一)放棄免稅權聲明
三、辦理程序
受理->確認
四、辦理時限
即時
五、收費標準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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