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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合并(分立)的批準文件或企業決議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自納稅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無誤的,在《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上簽署意見交納稅人。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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