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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33%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享受減免稅政策的,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 從1997年1月1日起,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征收營業稅。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對于中央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可以免稅;凡經省級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可以免稅。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同時廢止。 (三)房產稅減免稅規定主要有: 1、人民團體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人民團體是指國務院授權的政府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2、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其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3、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征收房產稅。 (四)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規定主要有: 1、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 使用稅。 2、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的辦公室(樓)、檔案室、職工食堂,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療的門診部、化驗室、住院部、藥房、科研的試驗場、實驗樓,以及市地稅局確定的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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