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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容易忽略的涉稅問題
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創業網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容易忽略的涉稅問題》文章,僅供參考。
企業發生的一些經濟業務,廣大財務人員除了按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外,往往忽略了涉稅方面的處理。為了更好地理解稅收法規,避免涉稅處罰的風險,本文將納稅人在賬務處理中常見的“個人所得稅”忽略的涉稅處理總結,以便準確納稅申報。
一、年末借款未還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1、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一文生效前已發生的個人投資者借款,從該文生效之日算起,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后利潤及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稅問題
1、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稅。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所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稅。
2、公司制企業歇業清算時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注銷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余的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后,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股份制企業派發紅股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為個人消費性、財產性支出的涉稅處理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的處理問題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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