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小微企業所得稅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歡迎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從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三、如何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四、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需要備案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因此,小范圍納稅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規定范圍,可以免征增值稅,暫無需備案就可以享受此優惠。
符合財稅[2013]52號文免稅的小范圍企業申報表如何填寫?
答: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包括小范圍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不含稅銷售額,納稅人填寫申報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后,如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需要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處填入免征的稅額。同時,在文件實行后,納稅人有到稅務機關申請代理開發票,當期未退還的,填入“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對應欄次;當期已退還的,填入“免稅銷售額”對應欄次。
小范圍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銷售額是否填寫零?
答:據實填寫銷售額,銷售額合計不超過2萬元的,申報表保存時會提示“合計銷售額小于起征點,是否輸入減征額”這時您點擊確定后,減征額會自動生成,這時應納稅額就自動生成零。
小范圍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如果前期向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稅款已經預繳了,銷售方發票也已經認證了,無法退回,還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此,貴公司要收回全部發票聯次后,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否則無法申請退稅。
小范圍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如何填寫?
答:據實填寫銷售額,銷售額合計不超過2萬元的,申報表保存時會提示“合計銷售額小于起征點,是否輸入減征額?”這時點擊“確定”后,不需要輸入減征額。
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低于2萬元免征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是指每月平均銷售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因此,月銷售額指的是每月實際發生的銷售額。
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是否適用一般納稅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只適用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不適用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實行差額征稅的小范圍納稅人,計算銷售額,是按照差額扣除前還是差額扣除后的銷售額進行確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比照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含免稅銷售額、出口銷售額的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月銷售2萬元以下的標準應為差額扣除之前的銷售額。因此,實行差額征稅的小范圍納稅人應按照差額扣除前的銷售額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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