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什么優惠?所得稅是如何的?有哪些認定標準?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的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什么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政策演變
序號 |
政策變化 |
依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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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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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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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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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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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 |
三、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核定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四、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1)屬于工業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屬于其他企業的,年應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符合以上標準的企業,適用20%所得稅優惠稅率。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在6萬元(含6萬元)以下,按減除50%后的余額作為應稅所得額,并適用20%所得稅優惠稅率。
(4)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且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符合相關標準,按實際利潤額預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可享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政策。
新誤區系列:一般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第22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含本數)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誤區解析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同,且屬于不同稅種的納稅人分類,存在交集,因此,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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