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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進一步加大。那么認定標準是怎么樣的?
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也可享受該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舉例
A企業2016年3季度實現利潤總額18000,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應納稅所得額=18000*0.5,應納稅額=18000*0.5*0.2=1800。
會計分錄: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1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800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1800
貸:所得稅費1800
繳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800
貸:銀行存款1800
預繳時具體規定
企業自行對照文件,凡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的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收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橘~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ǘ┒收魇掌髽I。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ㄈ┒~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ㄋ模┥弦患{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ㄎ澹┍灸甓刃鲁闪⑿⌒臀⒗髽I,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年度匯算清繳規定
納稅年度終了后,企業應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自評當年是否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年度納稅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并報送如下資料(具體按照最新稅務機關規定執行):
1、各月《資產負債表》;
2、各月職工工資表、社保繳交記錄;
3、有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還應提供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出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后,企業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可將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新政要點解析
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新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程序有變化。以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終了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需同時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今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另外,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同樣繼續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用定率征稅和定額征稅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采用定率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采用定額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納稅人比較關心調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后,納稅申報表是否要相應修改這一問題,就此,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透露,國家稅務總局計劃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訂季度預繳申報表,目前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已將現行預繳申報表附件2、附件4涉及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中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全方位落實好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咨詢服務崗”,同時,依托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各地稅務機關有專人全程負責,并于接收當日轉辦,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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