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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業所得稅優惠審批
一、業務概述
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免稅收入明細資料
(2)技術性服務收入應提供開具的《技術貿易專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
要求企業應于年度申報前申請減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接收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2)紙質資料不齊全、填寫內容不完整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后,在系統中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并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在后續管理環節,還需調閱以下信息:(1)企業營業執照登記信息(2)稅務登記信息(3)納稅申報表信息(4)財務報表信息
(二)后續環節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信息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信息
(3)納稅申報表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進行比對,對技術性服務收入應提供開具的《技術貿易專用發票》復印件和免稅收入明細資料進行審核,明確納稅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規定的條件。
2.實地審核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后,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制作調查報告。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核結果和審核權限,根據審核權限簽署意見,將簽署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份送達納稅人,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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