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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救濟性捐贈的規定
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規定
(1)、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不允許扣除。(摘自《所得稅條例入細則》)
企業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視為公益性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國稅發[1999]77號)
(2)、 企業各類捐贈支出全部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不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超過3%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納稅時進行調整。
(摘自[94]財工字2號)
(3)、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程序如下:
① 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所得額。
② 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③ 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當期發生的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的,應據實扣除。(國稅發[1994]229號)
(4)、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國稅發[1997]191號)
(5)、從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對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可個案批準其按上述規定處理。
(摘自財稅字[19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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