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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換證
辦理時限:
稅務登記證件每3年更換一次,具體辦理時限屆時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在市級報刊上發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納稅人。
申辦對象資格:
凡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外地企業在上海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以及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的各種單位和個人。
申辦材料: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格,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證書、社會團體證書以及其他批準單位設立的證書、文件、證明;
3)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身份證件、證明;
5)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合伙人員、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6)基本帳戶開戶行、納稅專戶開戶行以及其他開戶行的證件、證明;
7)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證明;
8)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9)上級主管部門批文;
10)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指行政事業單位);
11)分支機構在辦理換證時,必須提供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件;
1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復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歸檔。
(3)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予以換證的,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辦理程序: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格,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3)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予以換證的,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收費標準及依據:
(1) 收費標準 換發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每套各收人民幣50元整。
(2)收費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行(1997)第136號、滬財綜(1997)第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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