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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驗證、換證
一、業務概述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凡在國稅機關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國稅機關公告的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營業執照的有效性。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查驗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件、營業執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納稅人首先變更稅務登記內容。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綜合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驗、換證信息,驗證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副頁加蓋“已驗證”戳記,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轉入工本費收取、發放證件環節。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收回舊稅務登記證件,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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