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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湛江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0-11-03 10:13:28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湛江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全文

          《湛江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實施,有什么具體細則?以下是小編分享的《湛江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湛江市財政局關于湛江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湛江市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規范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明確定位、突出重點,集成資源、完善鏈條,優化管理、提升效能”基本原則,鼓勵社會各方充分利用各類資源以多種形式建設創業孵化基地。

          第三條 各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孵化能力、孵化效果和授牌部門的不同,設立縣(市、區)級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對發展前景好、孵化效果明顯、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孵化基地,可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章 功能、認定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第五條 申請認定創業孵化基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場地保障、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商事業務代理、行政公共服務、項目展示對接等);

          (二)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安全、消防、衛生、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三)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有配套的創業服務和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管理服務流程規范,能夠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協助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落實等服務;

          (四)發展前景良好,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孵化項目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五)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分縣(市、區)級和市級等兩類,除了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標準:

          (一)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

          1.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但最低不得小于480平方米);

          2.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15個以上。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1.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但最低不得小于800平方米);

          2.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30個以上。

          第七條 對管理制度健全、發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顯的孵化基地,可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條件如下:

          (一)已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二)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

          (三)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1500平方米,農業型基地面積不少于50畝,以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等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但最低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

          (四)創業實體入駐率達到50%以上,在孵創業實體近1年不少于20戶,提供的就業崗位近1年不少于100個,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50%;

          (五)孵化基地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

          (七)績效優秀,示范帶動作用強,在基地管理、服務能力、孵化效果、社會貢獻等方面成效顯著。

          第三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申報認定

          第八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序如下:

          (一)縣(市、區)、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符合條件的孵化基地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正式發文確認。申報材料如下:

          1.《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2.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3.房產證或與產權所有人3年期以上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4.創業者與孵化基地簽訂的書面協議;

          以上材料用A4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其中2-4項提交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二)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符合基本條件的縣(市、區)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市級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材料如下:

          1.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2.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績效情況說明(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孵化效果、社會貢獻等方面的情況);

          3.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4.入孵創業實體的工商營業執照;

          5.創業者與孵化基地簽訂的書面協議;

          6.入孵創業實體明細表(附件2)。

          以上材料用A4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其中2-5項提交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組織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形式,對照創業孵化基地運營評價要點和評價標準,形成孵化基地運營評價結果,并在組織開展實地復核的基礎上,初步確定擬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名單。

          對擬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行文批復,認定為“湛江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規定落實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九條 創業孵化基地要規范化、標準化運作。由政府主導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按照“湛江市××創業孵化基地”、“湛江市××縣(市、區)××創業孵化基地”字樣統一命名并加掛牌匾。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擇優評定的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加掛由評定部門統一制作的“湛江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牌匾。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可設立“創業學院”。

          第四章 考核和退出

          第十條 各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部門要建立針對創業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機制,每年對孵化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和孵化成效。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1.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4.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5.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6.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7.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第十一條 凡被認定滿3個自然年的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必須進行復評。在基地被認定后第三個自然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印發復評通知。復評合格的,3年內保留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復評不合格或不參加復評的,取消其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五章 政策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孵化基地和入孵對象可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市級孵化基地的,按每個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經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個3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示范性孵化基地的,分別按每個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本辦法下發之前已認定的孵化基地類型,須按本意見規定程序重新復評,復評合格的,按復評類型給予獎補;復評不合格或不參加復評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基地資格。具體申領程序根據獎補資金來源不同,分別按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市級就業專項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業務指導,按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落實扶持政策,引導創業孵化基地良性、有序發展。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規定的創業實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在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孵化期滿,必須退出孵化基地,由創業孵化基地吸納新的創業實體入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出臺前已經認定的各級孵化基地,按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本辦法下發前認定的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須按照本意見規定程序直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重新評價認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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