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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實施了,具體內容是什么呢?
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區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關于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38號)、《關于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落實創業幫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號)、《關于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見》(桂發〔2014〕12號)和《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4〕69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各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和管理。
本辦法所指的創業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所需場地,并免費提供創業指導、管理咨詢、創業培訓、法律援助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創業載體。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扶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審批立項新建,也可利用現有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工業園、農業產業園、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孵化園以及城市配套商業設施、閑置廠房等創建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分為園區型(包括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樓宇型、店鋪型(包括一條街)、市場型、廠房型等類型。
(一)園區型:有獨立的場地或種養殖基地,單層或多層廠房,有專門的管理辦公室及規章制度,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生產、加工、制造等創業項目。
(二)樓宇型:多層寫字樓,有獨立辦公室,辦公場所相對獨立,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生產、代理、經銷、廣告、設計等創業項目。
(三)店鋪型:地理位置相對適宜,方便消費者,每個店鋪的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經營、銷售、服務類等創業項目。
(四)市場型: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各攤位相對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辦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對外經營、商品買賣等創業項目。
(五)廠房型:廠房相對集中,適合小型加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入駐,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各類產品的加工或維修。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符合下列標準和條件:
(一)申報主體。經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設立或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和財務等管理制度,有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場地和配套設施。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納孵化企業原則上不少于10戶;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基地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等基礎設施完善;對進入基地的孵化企業在場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上,價格要低于市場價位。
(三)配套服務。基地應設立專門的服務區域,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和人員,能夠提供創業指導、政策和信息咨詢及有關代理服務;制定健全的孵化企業進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企業臺賬和政策落實臺賬,幫助基地內的孵化企業申報場地、水電補貼及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維護孵化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創業孵化基地實行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經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批準設立或在全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成立的機構,統一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評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通過核查申報材料、組織實地考察等形式對基地進行評審。
(三)授牌。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評審合格的機構,授予“X X市(縣、區)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七條 機構申請認定創業孵化基地,須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具體材料格式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創業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包括基地建設基本情況、運營情況、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相關證明文件:企業或事業法人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地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
(四)基地專職管理人員名單。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孵化企業是指經批準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各類經營單位,包括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等,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應在入孵基地所在巿、縣;
(二)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24個月),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孵化企業的創辦者為畢業學年及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未納入國家安置的退役軍人、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
本款所指農民工是指符合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扶持范圍的農民工。
(四)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以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為主。
第九條 創業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創業孵化基地對孵化企業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務的,可申請管理服務補助資金,具體標準為:
(一)廠房類、園區類基地每扶持一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一年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不低于1.3萬元/年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樓宇類、鋪面類、巿場類基地每扶持一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一年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不低于1萬元/年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改善基地設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強基地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創業服務水平。
第十條 孵化企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按規定條件享受以下各項補貼。
1.場地和水電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并與基地簽訂了場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報場地和水電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得超過1300元/戶/月(兩項合計),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一次性創業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正常納稅經營滿1年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2000元/戶的一次性補貼。
3.吸納就業困難群體給予一次性補助。孵化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履行合同滿1年后,按15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吸納就業援助對象的,按20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并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孵化企業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者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貸款額度和貼息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孵化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小微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以及按財稅〔2014〕39號文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對創業孵化基地及基地內的孵化企業的各項補助資金,均從各級財政就業資金專戶中列支。其中對扶持農民工創業的孵化基地及農民工創辦的孵化企業的各項補助資金,從各級財政籌措的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并納入年度預算,劃入就業資金專戶中管理。
第十二條 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助資金,由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孵化企業享受的各項補貼,由所入駐的創業孵化基地代為申請。
第十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申報管理服務補助資金或代孵化企業申報各項補貼,應提供的材料內容及格式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創業孵化基地報來的補貼申請后,對材料合格完整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公示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華,并將資金直接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帳戶或孵化企業帳戶。
第四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創業孵化基地履行日常管理服務職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創業孵化基地延伸,及時提供完善的創業咨詢服務與指導。要積極協調工商、稅務等部門在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內開設證照辦理和稅務登記“綠色通道”,或設立代辦服務窗口,為孵化企業和創業者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務。
第十六條 市及市以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年對所授牌的創業孵化基地提供管理服務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績效考評。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收回牌匾:
(一)孵化基地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被基地內孵化企業投訴,經查實達3次以上,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不能為所入駐的孵化企業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經營過程中產權轉讓、轉租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縣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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