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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若干規定
為吸引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積極加強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建設;建立留學人才信息庫,創建本市吸引海外留學人員網絡窗口,重點介紹北京科技發展信息、重點產業資訊,并為留學人員提供相關政策咨詢。
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若干規定
京政發[2000]19號
第一條 為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加快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創新體系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留學人員中具有學士(含學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形式創辦獨資或者合資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創辦、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擔科研項目;
(四)到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任職或者兼職;
(五)進入博士后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駐海外的企業、機構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憑用人單位證明或者工商執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請領取《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寄住證》。留學人員可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來去自由。
第五條 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國籍的,可憑《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寄住證》向公安機關申辦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短期來京不能按期離境的,可申請簽證延期。如確因時間緊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再次出國(境)工作、學習、考察或者參加有關學術活動的,有關部門應簡化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的,憑《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寄住證》,由市公安局按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在京入戶留學人員,其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不交納超生子女費;身邊無子女的,可隨遷一個已工作的子女。
第七條 對短期回國來京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可以合約的形式提供住房;對持中國護照的,憑《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寄住證》可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批準上市的己購公房。
第八條 來京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的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其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并為其辦理入學、轉學手續,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己在國外高校就讀的子女,可申請到北京地區高校插班學習;參加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同等條件下本市高等院?蓛炏蠕浫。
第九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可憑中國護照直接注冊登記,注冊資本金可按有關最低標準執行。
第十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免征營業稅。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應依法納稅,經稅務部門審核開具專用憑證后,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者匯出國(境)外。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開發、生產的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可申請市科委的科技產業資金。在市科技經費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專門用于資助留學人員從事科研活動,給留學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貸款貼息。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來京進行科學研究,從事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擁有專利、發明的研究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實驗場所、設備等必要條件,可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允許其在國內外選聘助手。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從境外進口少量試劑、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批準予以免稅放行,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和商業單據,報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向指定銀行購買。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畢業一年之內回國工作的,可依照海關對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個人自用小汽車的規定購買免稅國產小轎車一輛。
留學人員在京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國外長期居住權或者加入外國籍的,其攜帶的自用合理數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費品及小轎車一輛等,可依照來華工作的國外專家攜帶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留學人員,其報酬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對有突出貢獻的,可給予本人工資10倍以內的特聘崗位津貼。
第十七條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學、衛生等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留學人員,不受單位職稱指標的限制。留學人員在國外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由市人事局根據其在海外的經歷和學識水平直接確定職稱。在國外取得與我國互認執業資格的留學人員,可直接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后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可連續計算的應連續計算。留學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 鼓勵本市科研、教學、衛生等事業單位積極引進留學人員來京工作,留學人員不受單位編制、增人指標、工資基金、工資總額的限制。
第二十條 為鼓勵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獎,獲獎者可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科技進步獎等獎勵項目。
第二十一條 為吸引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積極加強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建設;建立留學人才信息庫,創建本市吸引海外留學人員網絡窗口,重點介紹北京科技發展信息、重點產業資訊,并為留學人員提供相關政策咨詢。
第二十二條 依法保護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留學人員在京創業、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它權益。
第二十三條 市人事局負責留學人員的資格認定,并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為留學人員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一站式辦公”服務,努力為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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