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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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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9號),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具體事宜做出了明確規定,使省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相關政策落到了實處。
1. 離崗創業的適用范圍。
員離崗創業(服務)期限不得超過3年,其他崗位人員不得超過2年。
2. 離崗創業的辦理流程。
如果想離崗創業,須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與所在單位簽訂《離崗創業(服務)協議》,明確離崗創業期間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繳納社會保險及法律責任等事項,并報同級編辦、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3. 離崗創業期間的待遇問題。
離崗前所在單位從簽訂協議次月起,停發離崗創業人員工資(包括津貼補貼)。保留其人事關系、編制、職務級別;工作年限連續計算、檔案工資正常晉升、職稱評定正常參加;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補助單位繳費部分政策與渠道不變,個人繳費部分由離崗創業人員自行承擔,通過離崗前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納。
4. 離崗期滿后的相關問題。
離崗創業期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原單位的,可向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可延長協議時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離崗創業期滿后,要求返回的,需提前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報告離崗創業期間的有關情況,提供與企業、項目脫離的證明材料,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相關手續。
逾期或超過延長期限不回離崗前原單位報到工作的,按曠工對待,曠工超過15日,原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除與離崗創業人員的聘用合同(人事關系)或予以辭退,并書面通知本人,人事檔案移交人才市場管理。
離崗創業(服務)期未滿,離崗創業人員提出回原離崗前所在單位的,需向所在單位提交復職申請,所在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工作。離崗創業(服務)期間或期滿后自愿留在企業工作的,離崗前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辦理工作調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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