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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
大學身就業因為沒有社會經驗,常常會被用人單位給蒙蔽,領著微薄的薪水卻要做著幾個人的工作,常常會因各種各樣的問題讓自己陷入公司設下的陷阱里,現在,我們要站起來了,我們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多了解一些勞動政策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常常預先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高額違約金,限制勞動者在職業上的自由流動,也侵害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并由此引發大量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條款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只有兩類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與之約定競業限制,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除這兩類勞動者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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