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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決獄裁判原則與程序問題論文
春秋決獄古代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組成,文章介紹了春秋決獄相關的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春秋決獄中所運用到的彩票原則,第二,春秋決獄的程序問題,第三,春秋決獄制度的一些思考。
在貫穿于封建法律思想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儒家的思想。在漢代儒家思想成為統治者最為奉行的思想,而在漢代的法律思想中必須提及的是董仲舒提出的春秋決獄。有關史料中記載,董仲舒關于《春秋決獄》的著述有十六篇,有二百三十事,又有奏疏一百二十三篇,都是用《春秋》來討論事件的對錯得失,主張用《春秋》的大義來指導當時的司法實踐活動,使《春秋》成為斷案的依據。
一、春秋決獄裁判原則
(一)原心定罪原則
原心定罪原則,是在個案中將人的主觀動機放于主要地位而將客觀事實放于次要地位,且要以春秋大義為依據來裁判案件。原心定罪與主觀歸罪也并不相同,主觀歸罪并不考慮客觀事實及其危害結果,強調行為人的主觀,容易出現裁判案件的不公正。而原心定罪則是要考慮主觀和客觀兩方面情況的,再加入對是否符合儒家經義的判斷,在某些案件避免了一些不合理性。
(二)容隱
親親相隱是儒家思想在古代律法中一個很重要的表現。親親相隱在古代作為一種義務而存在,其實不失為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畢竟作為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如果知曉親屬犯罪后主動告發,長此以往恐怕以家族為基本單位構成的社會將不復存在。在親親相隱中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所體現出對于古代家族的維護,也在某種意義上維護著社會的穩定,鼓勵人們將內心的良善保持下去。
(三)以功覆過
“以功覆過”也即功過相抵,在司法裁判過程中不但要考慮行為人犯罪行為,還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有立功之處,兩者相抵再做出裁判。這一司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律例與道德倫理的結合,讓法律也可以體現出“人情味”,法律在適用時更為人們所接受。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人有了妄為的資本,其所立之功與案件本身也許毫無關系,卻成為其以功抵過的依據,毫無道理可言,這對于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也是一種破壞。
二、春秋決獄的程序問題
春秋決獄具體如何操作并沒有很確定的規定,我們只能從一些案例中分析具體的操作過程,其中最重要的有兩點:
其一,春秋決獄所適用的案件范圍。所有案件都要適用春秋決獄顯然是沒有必要的,春秋決獄方式適用于“疑案”。在北魏時,更是明文規定春秋決獄案件范圍,如北魏世祖有規定“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決之!盵3]各種疑案,全部交由中書省按照春秋決獄方式進行裁判。
其二,要說的是春秋決獄案件的決定權在誰手中。以《春秋》中思想為司法依據,找到相關依據也只是建議而非結論,最終如何在案件中取舍判斷還要案件主辦官員決定,重大疑難的案件還要交由皇帝最終裁決。
三、春秋決獄的思考
(一)春秋決獄法律中的“人情味”
春秋決獄中很能體現人情味的一點,是量刑從輕。春秋決獄提出是在漢朝,當時奉行與民休息,以百姓為本的思想,保障人民的安定生活,司法上也是盡可能避免重刑。更多希望通過教化的方式,引導人們向善。儒家思想的加入,使得漢朝承制秦法中過于嚴酷的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中和。這在當時促進家族和睦,社會穩定是起到維護作用的。而且量刑從輕,給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是現代法治在提倡的理念,也是現代許多學者所說的人權保障的體現。
(二)親親相隱的現代思考
在我國訴訟法修改中,也將強制作證的人員中刪除了配偶、父母、子女,這可以說是親親相隱在現代法治中得到認同。畢竟讓父母、子女證明當事人有罪,是一件何其殘忍的事情。當然親親相隱,有時對于相隱的限制不能太過刻板,如果犯罪行為當下只能由親屬作證,而要排除親屬顯然是不合理的,古代將親親相隱作為強制義務,其中也存在不合理因素。
四、結語
現代很多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都受到人們的極大關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人們將社會道德倫理與法律混同,案件出現符合法理卻不符合倫理道德的情況出現。但是從中我們也應該思考,即便是在遠離古代的現在,人們的思維方式仍然會受到古代法律觀的影響。也在啟示我們像春秋決獄此類古代司法制度占據重要地位的制度、程序,在現代法治發展中是否可以汲取其中的營養物質,以促進現代法治的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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