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稅務管理在糧食企業的改進論文
一、糧食企業涉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采用正列舉及排除法對價外費用進行全面論述,列舉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筆者認為,《細則》的規定是有其法理依據的,價外費用不是一項獨立的業務費用,而是從屬于主體業務,延期支付利息依附于貨物銷售業務,其主體業務屬增值稅應稅業務,所以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而一般意義上所說的利息從屬于融資業務,其主體業務屬于營業稅應稅業務,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由此可見,價外費用實質上是從屬于主體業務,其中延期支付利息主要依附于貨物銷售業務,其主體業務隸屬于增值稅應稅業務。從一般意義上講,該筆業務收取的利息從屬于融資業務,其主體業務屬于營業稅應稅業務,不在增值稅價外費用范疇之內。
二、籌劃思路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國有糧食企業的主營業務實質上是糧食購銷業務,在增值稅免稅范疇之內。除此之外,國有糧食企業還存在著其他收入,其中相當一部分收入屬于應稅業務,因此國有糧食企業應對其予以規范,從而將其納入增值稅免稅范疇之內,具體操作手段如下:
1、依據增值稅免稅政策,將應稅收入轉化為免稅收入。通常情況下,國有糧食企業與其他單位發生的業務大都為應稅業務,其所獲取的收入均為應稅收入,此時為了將應稅收入轉化為免稅收入,可憑借國有糧食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所發生的糧食購銷業務,適當調整購銷價格等合同條款,并將應稅業務的利息含在糧食購銷業務中。同時,在構建糧食購銷業務時必須重視起兩大問題:一是確保糧食購銷業務發生在雙方企業經營范圍之內;二是合同價與市場價不能夠懸殊太大。
2、合理使用價外費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通過將應稅收入轉化為增值稅價外費用,能夠達到避稅的目的。另外,只有國有糧食企業與合作單位存在真實的糧食購銷業務時才能夠合理使用價外費用。由上可知,當國有糧食企業與合作單位不存在真實的糧食購銷業務時,可以對其業務予以構建,但構建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挑戰,其中構建成的業務可以不完全執行,也可以不執行,只要存在糧食購銷業務便可以合理使用價外費用,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三、調整策略
結合上述籌劃思路,筆者認為,可從下述兩方面對國有糧食企業與合作單位的購銷合作業務進行適當調整,從而實現避稅的目的。
一方面是提高售價。若國有糧食企業委托收入成本為2000元/噸,利潤為30元/噸,依據預計收取的利息分攤到單價,其每噸增加約76.7元,此時合同銷售價格可按2106.7元/噸簽訂;另一方面是適當增加支付延期利息條款。實際上,相當一部分國有糧食企業將利息隱藏于合同單價中,因資金占用時間不確定,因此收取的金額往往也不能夠確定,給予企業帶來一定的資金風險,因此,需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款占用時間,逾期無法償還時應支付延期利息,這樣既能夠降低企業稅負,又能夠降低企業資金風險。
堵塞亂開發票漏洞是糧食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嚴格對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管理,是稅務管理的關鍵環節和重中之重,國有糧食企業雖然屬于免稅企業,但收購發票必須嚴格按照《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加強農產品經營加工行業增值稅管理實施意見》的開具范圍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對象為銷售自產農業產品的農業生產者個人,不允許對其他經營者開具,開具收購發票必須堅持應按戶(次)填開,不得匯總開具,收購發票各項目填寫齊全,不得超出糧食的經營范圍,收購發票實行限量供應,驗舊購新發售制度,稅務機關每次最大購買量不得超個一個月的使用數量,每次領購的收購發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對收購發票超過兩個月的應及時進行收繳。對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各類違章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得國發票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按上述辦法調整后,該筆業務在銷售環節無需繳納增值稅、營業稅,能夠明顯地減輕企業稅負。為了確保該項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并實現預期的目標,實務操作中,面粉廠必須以該國有糧食企業的名義進行收購,且收購發票或收據必須由該國有糧食企業開具。否則,稅務機關可能在收購環節將該筆業務認定為面粉廠自行收購,而非該國有糧食企業委托收購,從而動搖了構成增值稅銷售業務的基礎,導致稅收適用政策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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