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機制
論文摘要:農村土地的價值既具有經濟屬性又具有社會屬性。土地價值的這種二重性使土地對農民的效用表現為多重性。隨著土地流轉的出現和其規模的擴大,基于土地價值二重性基礎上的土地與農民之間的天然聯系正在發生著變化,其重要表現就是土地對農民效用的重構。本文正是基于土地價值二重性這一微觀基礎,具體分析了土地多重效用的宏觀表現.及引起土地效用結構改變的因素,并就土地效用重構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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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土地流轉;價值;效用;機制;分析
引言
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長期以來,土地就是農民生養死葬的根基,特別是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農村地區,土地幾乎承擔了對農民的全部保障功能。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在市場、政策和資本等的共同推動下,農村土地出現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流轉。在很多地區,特別是經濟發達的東部農村地區,農民就業多樣化,收人多元化,對土地的依靠也呈現出減弱趨勢。土地對農民的保障效用減弱,經濟生產和投資的效用增強,這使土地對農民的效用結構發送生了很大的變化。
從表面上看.在土地對農民效用的結構性變化中,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經歷從強到弱的變化,甚至在一段時間內,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這種變化還在不斷波動。但從深層次上講.之所以會出現這種變化并不是偶然的,在于它有著深層次的原因:一般說來,土地和農民之間的效用關系是由土地價值的二重性決定的,由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結構的內部失衡所引起的。是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結構重新構造的一個結果。
1.土地價值的二重性
土地的價值不是單一的,從微觀上講,土地的價值具有二重性。土地的價值既具有經濟性也具有社會性。一方面,土地能夠進行經濟產出,土地的價值具有經濟屬性。也就是說,通過土地、勞動和資本等要素的結合,土地能夠進行生產,創造產品。這些都表現了土地的經濟價值。同時,土地的經濟價值受到土地的用途、位置、土地產出、經營方式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的變化會影響到土地經濟價值的變化,這也是土地對農民的效用結構變化的重要誘因。以土地的用途為例,商業用地的經濟價值高,農業用地的經濟價值低。在土地經營方式上.一些新的經營方式可能會更大地激發土地的經濟價值,譬如農業的產業化、規;洜I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土地的經濟效益得到更大的激發。另一方面,土地具有養育功能、承載功能和保障功能。它既可以作為居民用地、交通、水利用地等,也可以為人類的生存發展提供必需品。同時為農民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梢哉f,土地的保障、養育和承載功能集中體現了土地的社會價值。
1.1土地兩種價值的關系
在經濟條件、農業技術、社會制度一定的情況下,土地的兩種價值既表現為性質上的統一性。又表現為數量上的對立性。二者統一于土地的價值之中,同時又因為量的對立性及不均衡性的出現推動土地對農民的效用結構發生變化。具體說,這兩種土地價值的關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土地的經濟價值決定了土地的社會價值。土地的經濟價值是實現土地社會價值的重要途徑。土地在提供了糧食的同時,也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生存保障。這些都取決于土地的經濟產出。土地的社會價值依賴于土地的經濟價值。如果沒有足夠和有效的產出或不能進行產出,土地的社會價值便失去了依托的根基。
其次,土地的社會價值影響土地的經濟價值。土地的社會價值中最主要的是農業用地為社會提供糧食以確保社會穩定的價值和對農民就業、生存保障的價值。目前我國農村人口占我國總人口的60%以上,農民主要依靠土地獲取就業和生存保障。土地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為這些人提供基本的生存需求。如果土地的這種社會價值得不到認可或重視就會影響到土地的經濟價值的發揮。建國以來,我國通過不斷調整土地制度來維護社會穩定,激發農民對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反過來,一些不當的土地政策則也起到相反的作用。這正反兩方面的經驗也都說明土地的社會價值如果得不到重視就會影響到土地經濟價值的發揮。
2.土地效用的多重性
土地的價值的二重性在宏觀上表現為對農民效用的多重性?梢哉f,這種多重效用是土地價值屬性的宏觀表現。具體說土地對農民的主要效應包括經濟收益效用、生活保障效用、就業機會保障效用和潛在的升值效用。
土地的經濟效用就是通過農民對土地的經營而獲取收益所帶來的效用。當前的實現途徑呈現出多樣性,一方面農民可以自己經營土地獲得收益,另一方面可以把土地租給別人,收取一定的租金。此外,農民還可以通過入股分紅等形式獲取收益。因此無論是自己經營還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這些都可以使土地的經濟收益得到實現。
土地對農民的生活保障效用可以從這樣兩個層次來理解。一是農民的生活所需要的一切都來自土地,土地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二元體制.農民所享有的各項保障只能通過土地來實現。實際上土地承擔了社會保障的部分甚至全部功能。
此外.土地為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具有大幅升值的潛能.這些也對農民產生一定效用。
不同土地效用的重要性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這其中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響。譬如在不同的經濟形態下,土地的產權性質不同,其對農民的效用就不同。在傳統的自然經濟形態下,缺少商品流通,人們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這種情況下,土地的社會價值更為人們所重視.土地對農民的最大效用就是保障生活。當今,進入商品經濟時代,土地的屬性不再是單純的社會價值。土地的經濟價值受到人們的更多重視,在~些產權形式下,土地成為了一種商品,能夠在市場上進行買賣、流通和交換,而且土地的經濟價值帶給土地的宏觀效用也在不斷增大,成為土地對農民的最大效用。
從土地功能的變遷看,土地對農民的效用格局總是會經歷從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形成新的均衡的過程。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時期內土地的多重效用具有內部均衡性。同時,這種內部均衡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當外部環境出現變化時,原有的均衡被打破,土地的效用格局就會發生變化,最終達成新的效用均衡,形成新的效用格局。經濟發展水平對土地經濟生產效用的影響也非常直觀,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密切。他們的生、老、病、死都依賴著土地。土地更多地承擔起了保障功能,社會效用突出。相反,在經濟發達的地區,農民有機會在非農產業上取得收入,對土地的依賴較少。因此。經濟環境的變化也會帶來土地效用結構的變化。但過于強調或不合時宜地強調某一種效用的重要性都會影響到土地整體效用的發揮。不利于形成新的效用結構。甚至產生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
3.影響土地效用發生改變的因素
3.1社會保障對土地保障的替代效用,
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化解、預防貧困以及社會威脅,維護人格尊嚴的重要方式.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并加入了社會保障。社會保障權也已經成為一項基本人權,被多國寫入其憲法。我國在1954年公布的第一部憲法就確認了社會保障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從人權的思想上來考量社會保障,它就應該具有全民性、普遍性的特征。農民享有社會保障,納入到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中來。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是公民權利的體現。這也表明,法律和制度的規定已經形成了社會保障對土地的保障功能的剛性替代效應。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三方出資模式中,國家財政的穩定支持使社會保障在抵御社會風險上的優勢不斷顯現。它避免了土地保障的不穩定性,甚至可以化解因自然災害對土地經濟生產功能破壞帶來的風險,也可避免因農民勞動能力減退或喪失所引起的經濟來源斷裂.特別是在一些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保障水平較高的國家,參加社會保障的優勢會更加明顯。因此,社會保障的優越性也會影響人們對土地保障的選擇。使社會保障在保障效果上對土地保障產生柔性替代效應。
在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保障的覆蓋面不斷擴大、保障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社會保障對土地的保障功能的替代效應不斷增強,而且這種替代作用越強,土地對農民的生活保障效用就越低。在農民所面臨風險更多地被社會所承擔和化解的時候.土地的所承擔生活保障功能就顯得不那么重要了。這時土地的經濟效用就會變得更加獨立,土地的經濟生產功能就會更加突出。在土地擺脫所承擔的社會保障負擔,更多地用來進行經濟生產的時候,土地也就具有了創造更大經濟價值的條件,從而具備了流轉的可能。因此,從大的發展背景來看.土地的經濟生產與農民保障正在經歷著一個從結合到分化的過程.功能也逐漸從合二為一到各司其職。
3.2土地保障抵抗風險的能力弱化
進人工業社會以后,隨著風險走出家庭,演變為社會風險,土地在抵抗風險上的作用已經不如從前。越來越多的風險已經超出了家庭的承擔能力。在多種多樣的社會風險中,土地所能具有的這些功能在應對各種風險方面已經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
3.3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
在農業社會、土地對農民的保障效用是不容置疑的。農民沒了土地,就缺少了生存的基礎。但在工業社會里,土地的經濟價值得到了提升,所帶給農民的經濟效用也遠遠超過了其帶給農民的保障效用。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農民非農就業的機會增加,非農收占農民純收人的比例提高,土地對農民的保障效用也在減小。與此同時.土地帶給農民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用卻不斷增加。在城市化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大批年輕勞動力離開農村,進入了城市,離土離鄉的生活方式也使土地的經濟產出下降、保障功能弱化。
社會保障權的普及、認可,土地保障在應對社會風險能力上的不足,以及城市化工業化的持續推進,土地經濟價值的提升等都為農村土地的流轉創造了條件和機會。尤其是在我國一些經濟發達城市的郊區,隨著外部資本涌入。土地經濟價值的開發,使土地原有的多重效用格局被打破。但就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程度和土地規;彤a業化發展的程度而言。土地新的多重效用格局尚未形成。在土地出現流轉,土地經濟效用實現的過程中,土地的經濟效用擠占,甚至排斥其他效用,特別是對土地保障效用的空間擠占。使農民原有的保障體系遭到破壞,但新的保障體系又沒能及時跟上。因此,農民原有的保障體系的斷裂、新保障建設的滯后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
從根本上說,當前農村土地的流動性加強,土地自我保障功能弱化是以市場經濟發展和政策環境的變化為誘因,以土地價值在量上的失衡為動力.在宏觀上表現為土地對農民效用的多重性,以及效用格局的重新構造。其中,土地的經濟效用、保障效用、升值效用等對農民的重要性發生變化。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土地的經濟效用對農民和市場的重要性不斷加大,而土地的保障效用的重要性則減弱。這種變化對農村原有的保障體系形成了沖擊。特別是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不健全.即新保障體系未建立,老保障體系出現衰退,制度裂隙擴大。整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出現了青黃不接的情況。
當然.這些影響并不是完全消極的影響,而是機遇與挑戰并存。在看到土地出現流轉,土地經濟效用得到開發對現有農村保障體系的沖擊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土地的經濟生產功能與保障功能分化在促進農業生產力水平提高,推動制度化社會保障建設上的積極作用。
總的來說。在土地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持續影響過程中,土地流轉就是一劑“催化劑”,它在加速農村土地效用重構,也在加速農村保障體系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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