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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及價值
談判以說服為目的的交流是人們為某些事項達成一致而與他人協商,或為達成和解或妥協而討論問題,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簡析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及價值,希望大家喜歡。
簡析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及價值 篇1
摘要: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其充分尊重并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并爭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關鍵詞:法律談判沖突訴訟
法律談判,就是談判雙方或多方圍繞同一話題,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種解決理由最佳方案的過程。在法律談判中,律師利用談判技巧,再借助其職業技能,與對方進行磋商。法律談判中,雙方當事人合作與競爭并存,不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還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爭取庭外和解。
1.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
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它體現了法律談判的基本要求,指導法律談判的進行,是法律談判的依據。法律談判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通過談判解決雙方或多方的利益爭議,實現雙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法律談判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1對客戶負責的原則
對客戶負責是律師職業的最高準則。律師一旦和客戶建立了委托代理關系,就要嚴格受委托代理協議內容的約束,權利義務關系的約束。這不僅包括了客戶的具體委托事項,也包括了法律、法規對律師行業以及律師行業的行規對律師執業的各種規范性規定的約束。
1.2堅持利益為本
談判就是為了解決利益矛盾,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的方案。因此在談判中要緊緊著眼于利益,而不是立場,因為常常在相反的立場背后。存在比現實利益更多的協調利益。
1.3堅持求大同存小異
談判既然是作為謀求一致而進行的協商洽談,本身意蘊著談判各方在利益上的“同”、“異”,因此,為了實現成功的談判,必須認準最終的目標,求大同,同時要發現對方利益要求上的合理成分,并根據對方的合理要求,在具體理由上采取靈活的態度、變通的辦法,作出相應的讓步舉動,這樣才能推動對手作出讓步,從而促使談判有一個公正的協議產生。
1.4平等協商、尊重對方的原則
談判是智慧的較量,談判桌上,唯有確鑿的事實、準確的數據、嚴密的邏輯和藝術的手段,才能將談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勝利。以理服人、不盛氣凌人是談判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上述原則作為法律談判的指導依據,應當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必定性。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雖然可以適當的調整談判策略,但也應遵循上述基本原則。
2.法律談判的獨特性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擴大和經濟水平大幅度提高,各類法律糾紛總量很大并呈上升態勢,僅通過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決糾紛。近年來,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越來越受到重視。
法律談判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其獨特性表現在:
第一、法律談判沒有嚴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談判不像訴訟,包括起訴、立案、審判、執行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雙方面對面的對話交流。它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把握節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談判的'程序簡潔,既節省雙方解決爭議的時間,又降低了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成本。
第二、只有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是法律談判的參與人。與訴訟、仲裁和調節等糾紛解決方式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法律談判沒有法官、仲裁員和調解員等第三方。而且,律師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談判的義務。談判雙方能夠高效的處理談判中遇到的突發狀況,避開訴訟中出現的互相推諉現象。
第三、與其他沖突化解方式比較,法律談判是最有可能出現雙贏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賴的雙方,在法律框架內,以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方式化解沖突。通過談判,雙方當事人能夠最大程度的在競爭與合作之間,找尋最符合雙方利益和價值的共通點。
3.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有少數沖突通過訴訟解決的。并且,在訴訟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爭議是通過談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地沖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理論基礎。關于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本文從以下方面簡要分析:
第一、法律談判能夠提高當事人的法律觀念
談判律師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從專業的法律角度與對方談判。所以,談判律師在妥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同時,能夠有效地灌輸、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在一些糾紛中,還能使當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風俗意識和公共利益意識[3]。
第二、法律談判可以充分反映當事人意志
法律談判以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它無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優選擇。對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識和談判經驗的當事人來說,談判律師也只能在授權范圍內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只要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能夠真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談判律師為其爭取利益。一名優秀的談判律師,應當最大程度地做到讓當事人的自由決策體現在談判的每個環節和過程。所以,法律談判的每個階段,其實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饋。
第三、法律談判既能減輕當事人壓力,又能有效地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法律談判是在求同存異、實現雙贏的最終目的下,考慮如何將時間、精力、費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時,探索化解沖突的最適宜方式。正是因為法律談判的這種優勢所在,使得許多民事糾紛不經訴訟程序便得到妥善的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談判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夠很大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日益嚴重的案件負擔。
4.結語
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度意思自治、高效解決沖突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是法治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指標。這種高度自治、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簡單實用,對化解沖突發揮著舉足輕重、不可復制的作用,應當在我國大力推廣。
簡析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及價值 篇2
【關鍵詞】原則;類型;法律談判;律師;利益
一、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
我國如今也掀起了運用法律談判的浪潮,它在糾紛解決中起到了無可比擬的作用,通常分作三種類型:競爭型、合作型、問題解決型。雖然各有各的特色,但無論采用何種類型的法律談判,都應遵循幾項共同的基本原則。
。ㄒ唬┳栽冈瓌t。這是指糾紛當事人之間完全處于內心愿意以此方式解決糾紛的心理。這是法律談判得以存在的基礎。依照法律規定,即使在訴訟中,如果沒有當事人自愿同意調解,法院也不能強制進行調解。法律談判亦是如此。倘若失去當事人的意愿支持,就算律師能力再強,經驗再豐富,技能再嫻熟,也是英雄無用武之地,因而自愿原則是法律談判能夠繼續的前提,是不可或缺的首要原則。
。ǘ┳鹬禺斒氯艘庠冈瓌t。這主要是指在擬定談判方案,評估預期目標時,受托律師應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不能僅憑律師個人情感、個人意思來評定,要圍繞委托人的意愿展開談判。法律談判要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為當事人獲得更多的利益或減少當事人的損失,當然要以委托人的意愿為主。若是委托人要求實在不合理或不合法,應該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并提出自己的建議,在委托人強行要求受托律師接受本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目標時,受托人有權拒絕為其進行法律談判。
。ㄈ┎槊魇聦嵳嫦嘣瓌t。這是指在接受委托后,律師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事實真相,不得隱瞞重要事實或情結。真實可靠的事實是律師為談判搜集資料、分析訴訟結果可能性的根本,不知道真相不僅對律師調查取證、查詢法律依據形成障礙,還可能造成準備方向的偏移,從而使委托人自身利益受損或在談判中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只有以真相為根本,律師才能充分準備談判方案,才有雙贏或一方談判取勝的可能性。
。ㄋ模┮婪ㄖ負瓌t。這是指法律談判最終結果協議的達成要建立在法條規定以及證據的基礎上。法律談判不是幾個人聚在一起隨便說說的,談判結果也不可能隨心所欲,它是由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談判律師參加談判,運用法律知識和談判經驗對法庭訴訟的各種可能后果進行全面評估后,借助律師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證據挖掘技能、答辯技能、技能等和談判技巧實施的庭外博弈。因此要用強有力的證據來說話,在證據充分且對己方有利的情形下,加上法律的明文規定,是談判取勝的基石。如果掌握了對對方的`極度不利的證據,也能迫使對方作出一定的讓步,使自己獲得更多的利益。
。ㄎ澹┢降仍瓌t。平等原則主要在于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性,要求要貫穿于法律談判的始終。主要涉及當事人在談判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不存在談判中的特殊。如果一方以權壓人,那就沒有談判的必要了,如果各方不對等,也會影響談判的繼續進行。
。⿻r效性原則。這是指法律談判并非是實踐拖得越久就對自己的委托人越有利,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分析時間對各方當事人的影響力大小以及對自己當事人可取得利益的影響力大小,把握談判時間,進行巧妙運用,也會為談判勝利增加一個籌碼。
二、不同類型法律談判中的獨特原則
(一)競爭型法律談判。競爭型談判,有時也稱為對抗型或零和型談判,是指勝利一方所獲得的正是失敗一方所失去的,在這種狀態下,因為資源的有限而且只能在兩方之間分配,所以必然導致一輸一贏。這種談判類型需遵循拒不讓步原則,即在談判準備充分地前提下,堅決不讓步,而是用法律、證據與事實說話,迫使對方在面臨劣勢時不得不放棄,不能雙贏,就盡最大可能讓對方自動放棄,從而使己方取得談判勝利。如果在此種談判中,雙方受托人都作出讓步,可能就失去了對抗的意義。
。ǘ┖献餍头烧勁。合作型談判是通過與對手建立共識,并試圖使雙方的獲益都能達到最大化,從而從心理上逐步接近對手。此談判類型需雙方遵循適度讓步原則,即要找出談判事實中的貿易點,并盡可能夸大貿易點價值,使得對方相信我方作出的讓步其實蠻大的,這會增加對方的誠信感,進而促使對方作出更大的讓步。但在讓步時,要注意不能一開始就讓,要選合適的時間讓步,可以多次讓步,但每一次讓步幅度要小,同時要讓對方認為每一次讓步都很大,如此才可能取得雙贏,或者說看似雙贏,實際一方獲取的利益還是較多。不需要激烈對抗,“以退為進”,運用得當,必然處于法律談判的優勢主導地位。
。ㄈ﹩栴}解決型法律談判。問題解決型談判目的是最大化當事方問題解決的潛力以擴大其委托人的潛在的共同利益。這種模式通常適用于雙方的利益不是針鋒相對,并且存在著滿足雙方利益的解決方案的情形。此種類型的法律談判,如果同時遵循“求同原則”必會使得雙方當事人談判氣氛趨于平和,亦有助于雙方為解決“同”而盡最大努力,最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贏得和諧的局面。針對同一事實,雙方的談判自然少不了相同之處,在為委托人維護利益的同時,也要盡可能找尋到雙方利益的融合點,針對這一融合點進行磋商,可能會擴大雙方的利益,有利于雙方利益的滿足。
三、法律談判基本原則的意義
法律談判是高度意思自治,高效解決沖突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其原則不僅對法律談判本身具有重要意義,還對社會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首先,只有遵循這些原則,并注意不同類型的法律談判所需要的特殊之處,才能更好地擬定談判方案以及備用方案,以期為談判做好充分的準備。
在原則的指引下,法律談判將會趨于穩定,也會受到更多人的歡迎,進而成為除訴訟外的一項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談判原則性規定不見得完全適用于每個具體案例,受托律師應在現實的法律談判中將各個原則進行靈活運用,這樣才更有助于糾紛的解決,實現談判預期目標,有助于當事人利益的維護,才有雙贏局面產生的可能性。
其次,在靈活運用原則以及相應談判技巧的前提下,糾紛得以圓滿解決正好符合了一直以來法律談判都倡導的和睦,又恰恰與和諧社會的構建不謀而同,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強大助力。
第三,法律談判原則的運用,不僅為法律談判指明了方向,也為實踐中的司法救濟減輕了負擔。
第四,法律談判沒有繁瑣的程序要求,在時間上比法庭訴訟有著很大的優勢,雖然有些情形下的談判需要拖延時間戰術,但并非一定拖很久,因為一般只有在一方著急看到談判結果,一方不著急的情形下才適用,總體在時間上并不會拖很久。但是法庭訴訟不一樣,除了程序要求,還要求證據合法、證據審查,這對于急切解決糾紛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郎維時間、金錢與精力的,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對自己有利。除了掌握專業知識,熟悉談判技能,遵循談判原則便于糾紛解決的快速性、有效性,尤其在合同談判中,能有利的促進雙方合作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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