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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淺析農村留守兒童權益法律保護
[摘要]論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許多年輕人離開農村去大城市務工,然而,他們的孩子卻不得不留在農村學習,得不到父母的照顧,且這些留守兒童的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對農村留守兒童權益采取法律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們通過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教育,人身安全等方面提出相應法律保護對策,旨在逐步縮小農村和城市之間的差距,使其學習和生活都能夠更好地發展。
關鍵字: 留守兒童受教育權法律權益
進入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我國的城市化進程逐步加快,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逐漸向城市轉移。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我們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兒童問題。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只能自己進城的,但是卻無力讓孩子進城就讀。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們見面,甚至好幾年也盼不到與父母相聚。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來自教育、醫療、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壓力。而且,長此以往也制約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法律保護現狀
(一)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缺失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監護人。” 據統計,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隔輩監護,單親監護以及親友監護。而且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絕大多數是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在我們調查的300戶中,大約有60%的孩子是留在農村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單親監護,大約13%是和其他親戚住在一起。
這樣,農村留守兒童從父母的雙親監護向非親權的監護或著單親監護轉變的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監護的不力。對于隔輩監護而言,這些監護人大都是年邁的老人,他們的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身體身體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臥床。因而,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管已是極其不易,更不用說給予這些兒童更好的照顧來滿足他們情感,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這些老年人祖祖輩輩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這樣由祖輩教育在觀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滯后,極易使這些孩子產生嬌生慣養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傾向。特別是,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見,隔輩監護必然會使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弱化。
對于單親監護的方式來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是由農村留守兒童的父親外出打工,由母親對這些留守兒童行使監護職責,照顧這些留守兒童的生活,對他們進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單親監護人的母親不僅要負責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農田,還要照顧患病的親人,因此,單親監護的母親在承受沉重的勞動負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壓力下,根本無法給予留守兒童適當的監護,這勢必會損害孩子獲得適當監護的權益與受教育的權益。
除了上述兩種監護類型外,還有的就是由成年的親屬或朋友來對這些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監護。這些親屬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這就會使被監護的留守兒童處于管教真空的狀態。而由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一方面,此類監護人有的自身年齡尚小,并且也缺乏監護的能力,客觀上無法去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經常酗酒斗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甚至,觸犯法律。所以,此種監護也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
(二)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重視不足
無論社會發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同時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著的重要途徑。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然而,近些年來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在農村,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維持生計,無法在孩子身邊幫助他們學習,因此,他們中有的孩子缺少監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而且無心學習,學習成績也普遍偏低。此外,對于單親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輩的隔代監管中,這些孩子在飲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長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環境中對其自身的成長也或多或少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極其容易導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礙等方面的問題。最終,他們逐漸出現厭學,甚至是輟學。
另外,除了上述所說的留守兒童家庭因素影響外,還存在學校教育的因素。首先,有的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中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缺乏有效的管理體制,教學設施不齊全,教育質量偏低,無法讓留守兒童與城市的孩子一樣獲得平等的教育資源。其次,在一些偏遠山區,教師資源資源匱乏。因而,根本無法達到正常的教育水平。最后,有些留守兒童處于叛逆期,不遵守學校的監管,在管理不了時,學校并沒有積極處理,采取開除方式來規避學校責任。最終,使有些留守兒童流入社會成為問題兒童,以致使其走上青少年犯罪的道路。
(三)農村留守兒童人身安全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因其家庭無法給予有效的保護,自身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少自我保護能力,因此易產生人身安全問題。近日就有報道,在江西,宜春,一個偏遠的小山村。李細秀老人的五個孫子孫女,同時溺亡于村后的一口水塘。出事時,李細秀得到孫子報信,急忙向村里人求救,然而,卻沒有找到一個能下水救人的年輕人,因為這個季節,年輕人都出去打工了。而且,近些年也頻繁發生留守兒童各種悲劇事件,2008年7月湖南省漣源縣遭遇一場特大洪災,12名兒童死亡,其中11名是留守兒童。2009年11月,廣西賀州鞭炮黑作坊爆炸,11名被哄騙來的留守兒童受傷,扶風縣5名小學生相約自殺,其中4名是留守兒童。 這次5名留守兒童的溺亡,全村找不到一個年輕人施救。 而且,農村留守兒童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也屢見不鮮。他們大都缺少父母關愛和教育,在心理和行為上極易產生消極情緒,沉迷于網絡游戲或是與社會上不良分子混在一起,甚至觸犯刑法,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危害。
二、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權益法律對策
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關系到孩子們的身心健康和全民族素質的提高,而且會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發展,因而則更需要法律上對他們給予相應的保護。
(一)完善監護制度
首先,留守兒童的父母需要加強對其子女監護力度。父母在子女教育中地位尤為重要,所以,對于子女的教育不單單是給他們提供物質條件,更重要的是給予足夠的關愛以及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為此,父母盡量將孩子帶在身邊履行監護職責,這樣,就能夠及時了解孩子在學習,心里以及生活需求,引導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當然,在父母外出打工而實在沒有條件帶上孩子時,則要選擇適當的監護人。同時,還要及時與與子女以及學校進行積極地溝通。其次,加強社會力量援助。目前,政府雖然積極采取各種方法不斷改善留守兒童生活和學習狀況,但政府資源還是有限的,對留守兒童進行監護的條件也尚不成熟。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在社區或學校的組織下,以民間的捐獻、志愿者的參與為主體,逐步推行留守兒童的集體監護。 而且集體監護也正好為社會大眾參與留守兒童的監護提供一個平臺。
(二)建立公平的教育機制
在農村教育過程中出現了城鄉義務教育的不平等,所以應該修改相關法律,調整相關政策。盡快制定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相關條例。與此同時,提供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戶籍外的地區入學的機會,給予這些農村留守兒童充足的教育資源。此外,學校應建立留守兒童成長檔案和聯系卡制度。學校每學期都要對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教育和托管情況以及父母的打工地點和聯系方式等進行全面的了解。這樣不僅可以幫助教師全面掌握留守兒童在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也可以幫助家長了解孩子的狀況,及時與學校協商有效的教育方法。
(三)完善行政監督
首先,通過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中心,為這些孩子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援助,從而避免農村留守兒童權益受到侵害,使留守兒童被監護權及受教育權等權益得到法律應有的保障。例如,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不法侵害懲罰力度,嚴懲教唆留守兒童進行違法犯罪的教唆犯。其次,還要增強留守兒童的法制觀念,降低這些留守兒童因無父母監護或是得不到到適當的監護而誤入歧途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另外,民政部門可以講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留守兒童納入最低當地生活保障體系,衛生部門也要全面了解留守兒童的健康情況,及時提供的綜合全面的醫療保障?傊,通過政府各個部門有效措施更好地為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教育以及人身安全問題已是不容忽視。事實上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權益保護利于其身心的健康發展,避免因父母外出務工,生活和教育上得不到的照顧和教導產生的不利影響,另外,通過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權利,避免侵害的發生,有利于我國農村家庭的和諧發展。此外,對于留守兒童權益提供法律保障也促進了農村的經濟及教育等方面的建設與發展。因此,我們更加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為這些孩子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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