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時間:2024-07-31 13:29:17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一、緒論

        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治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夫妻間財產制度出現了約定財產制,并且在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確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 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發展過程與概念

          (一) 我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發展過程

          我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過程經歷了三個階段。我國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制立法是對80年《婚姻法》的發展。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中,即50年《婚姻法》并沒有體現出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內容,當時國家并不承認夫妻有財產約定的權利,夫妻財產約定也不符合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的國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9月的《婚姻法》誕生,才開始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修正案是在廣大群眾廣泛參與下,在總結三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針對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現的新情況修正的。它在繼承了原《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的同時,補充了一些新的內容。這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結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不過它只是用“但書”做了規定,具體在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很顯然當時的《婚姻法》只是原則性地賦予了公民夫妻財產約定的權利,但由于太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實踐中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二)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概念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最常見的婚姻問題中即是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相伴產生的。但夫妻財產又存在著多種不同類別。我國《婚姻法》則著眼于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于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三)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產生的原因和程序

          我國婚姻法除了法定財產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外,還允許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把約定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補充。夫妻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從我國民習慣看,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的情況并不多。1950年《婚姻尖》沒有這一規定,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制。這是因為:

          (1)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多,婦女的經濟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夫妻有采用多種形式處理財產的要求。

          (2)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行,涉外婚姻以及一方為華僑、臺港澳同胞的婚姻也有所增多。當今各國、各地區采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比較普遍。我國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有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隨著封建婚姻觀念的不斷破除,再婚夫妻特別是喪偶老人再婚的有所增多,允許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處理財產問題,避免發生家庭矛盾。

          總之,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各種復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要求,使夫妻處理財產問題有比較大的靈活性。關于夫妻約定財產的程序。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約定財產的申報登記程序。

          三、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一) 約定的種類

          2001年《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據此,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約定財產制有三種: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稱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一般共同財產;

          (1)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不論夫妻各自婚前還是婚后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雙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只有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財產除外。一般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議確定改采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終止。而不論何種原因導致一般共同制的終止,共同財產必須進行分割和清算。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況:⑴、在終止共同財產制時,如果當事人有債務負擔的,應一并對債務作出認定和處理,不能忽略了對債務的處理;⑵、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在任何財產制下均為個人特有財產。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條所列的財產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改采用其他財產制度,這些財產依法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限定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這種制度與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區別在于共有財產的范圍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圍嚴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財產,婚前財產依法屬于個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財產的范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將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婚后部分財產約定為共有。

          (3)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夫妻財產制度。這始于羅馬法后期的“無夫權婚姻”,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是“夫妻別體主義”的產物。這種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權交給另一方,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分別財產制建立在夫妻別體主義基礎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獨立之人,特別是該制度充分承認已婚婦女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權利,就反對夫權主義有積極意義。

          (二) 約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財產契約是特殊的民事契約,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約的一般成立要件且還要與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財產契約的成立要件是:

          (1)締約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或者未來將締結婚姻關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約,但未婚者訂立未來適用于婚姻關系的財產契約后結婚的,原先訂立的財產契約即為夫妻財產契約。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應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但若是依法達成夫妻財產契約后,一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契約的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契約,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使用代理。

          (3)締約必須是雙方自愿。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契約不具有法律效力,締約對方享有契約變更權或撤銷權。

          (4)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夫妻財產約定是屬于重大的民事行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更好的維護婚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利益。

          (三) 約定的時間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時間,目前世界上有兩種立法例:一是僅限于婚前訂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響,如法國、意大利、荷蘭、日本等國民法規定,夫妻間的契約,應在結婚前訂立,并自結婚之日起發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勸誘等感情因素的影響,訂立夫妻財產契約對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無限制,夫妻財產契約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后締結,如德國、瑞士、英國、美國等。

          (四) 約定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生效時間和效力范圍兩個方面:

          (1) 約定的生效時間。

          為充分發揮約定財產制的調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對雙方當事人之

          進行約定的時間不加限制。當事人與婚姻登記時或婚后約定的,一經訂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訂立的夫妻財產契約,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對當事人無拘束力,婚后某個時間才訂立契約,則該契約達成前的夫妻財產關系適用法定財產制,契約只能約束協議成立后的夫妻財產關系。

          (2) 約定的效力范圍。

          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但是對于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為對外生效依據。第三人明知的舉證責任由婚姻當事人承擔,若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的,則財產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的債務,按照法定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償還。

          (五) 約定的變更和撤銷

          變更和撤銷夫妻財產的約定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一個不可缺少組成部分,而且夫妻財產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夫妻做出財產約定后,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約定內容不再適應婚姻當事人,或者繼續使用原約定顯失公平時,應允許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變更或解除原約定,但是變更或解除財產契約,必須履行與締結財產契約相同的程序,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必須經雙方一致同意。

          四、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不足

          (一) 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的脆弱,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由于婚姻關系涉及個人的隱私,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是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F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交易時,往往不會主動告知對方其婚姻狀況,而相對方也沒有詢問的習慣和義務;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鮮有采取有形形式訂立者。由此在發生糾紛時,舉證證明“第三人明知”的責任就成了塊燙手的“山芋”,落在婚姻當事人的身上就會出現舉證障礙,由此,在婚姻法領域往往會照成夫妻財產約定對外的失效。

          (二) 夫妻財產契約的變更、撤銷以及立法規定

          一些國家規定在夫妻約定財產以后,不得變更或撤銷。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規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于婚姻申報后,不得變更。”夫妻財產約定既為契約性質,自應允許變更或撤銷,但應有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立法沒有這種規定,原則上應準許變更或撤銷,但又沒有規定變更或撤銷的條件和程序。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契約在訂立生效后可以變更或撤銷,但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為之,沒有變更或撤銷的一致表示,夫妻財產契約不能變更或撤銷,繼續發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并沒有解決公示問題

          現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約定,而沒有規定以某種法律形式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對外效力上,法律要求夫妻約定財產為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有告知的義務,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法律以此對抗第三人,否則按以共同債務承擔清償義務,這無異損害約定另一方的正當財產權益。我對此認為法律應當如何平衡解決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財產利益問題,使其夫妻財產約定公示制度比例為最好的選擇,國外已有較多先例。當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我認為它需要社會進步,科學的發展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一) 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

          夫妻財產約定須經申報登記程序確認才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司法解釋關于“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但書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橐鲫P系當事人為逃避債務等原因,采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規避法律,當然為無效。但僅僅依據這一標準,尚不足以確定約定的對外效力。筆者以為,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確認約定的對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于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也應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則不產生對外效力。各國規定這一要件,有兩種方式。

          (1)公證方式,以德國為代表,規定夫妻財產契約須在法院前或公證人前訂立,并由當事人簽字。

          (2)登記方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夫妻財產契約應于婚姻申報時登記。我國立法沒有規定,鑒于夫妻感情的易變性和夫妻財產約定的嚴肅性,為防止糾紛、預防糾紛發生,建議立法增加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程序,具體方法可以參照日、韓的模式,夫妻約定財產者,婚前約定,應于婚姻登記的同時,將夫妻財產契約的內容予以登記,并將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記檔案中備案;婚后約定財產者,也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

          (二) 在《婚姻法》的條款中完善約定財產無效的情形

          首先對無效情形條款的完善,應從財產約定的特殊性著手分析,我國對夫妻約定

          財產中的約定雖可稱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和其它加

          以確認,但由于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屬于《婚姻法》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范疇,我們并不能

          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約束,所以《婚姻法》理應就專門法的特點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中的無效情形加以列舉和完善,如夫妻惡意串通借離婚給其約定財產的方式合謀實施無形

          逃避共同債務的行為。其中惡意串通的要件體現在:

          (三) 建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對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要從《婚姻法》就約定財產的本身條文來分析,約定作為一種雙方協議的民事行為,在法律范圍內,既然可以成立,也應當允許其變更或撤銷,但約定的變更與撤銷應符合民法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方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可見,對夫妻假離婚,借約定財產之名逃避債務的現象,《婚姻法》不僅應明確該種行為自始至終的無效,而且需要增加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包括對該逃避債務夫妻的離婚效力及財產的約定均可行使撤銷權。

          六、結論

          夫妻財產制度作為婚姻家庭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夫妻財產它的形成和演變是由整體社會制度的演變決定的,在很在程度上反映了社會政治文化制度的變化過程《婚姻法》。

          促進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發展,及在定程度上完善我國夫妻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

          發展,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反映我國法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足之處,有待

          立法對夫妻約定財產作明確的規定,加以保護夫妻之間的合法財產不受損害。在實際中又

          待我們加以探索來提高我國并促進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完善而努力,使其更好的為我們

          的社會服務。

          致 謝

          在這篇論文的完成過程中,得到了個方面的支持。首先感謝的是我的指導老師:鄒世允老師,他給了我最精心的指導,幫助我渡過了重重難關;還有我在寫本論文時給予我幫助的同學、朋友、親人,是你們給了我莫大的信心和鼓舞,真的很感謝你們,謝謝!

          參考文獻:

          1.梁書文、黃赤東:《婚姻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吟/蔣月/薛寧蘭著,《21世紀婚姻家庭關系新規制》,2002年版

          3.王勝明、孫禮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立法資料選,法律出版社,2001年。2002年3月版,

          4.蔣月:《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

          5.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

          6.康峰:《試議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安徽公證》,2002年第1期

          7 .引用《日本民法典》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有關規定作者不詳



        更多論文范文相關內容請訪問:論文范文頻道

        【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相關文章: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相關問題研究論文02-25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分析11-25

        論信托終止時的財產歸屬12-04

        論破產程序中的財產處分規則03-29

        論完善圖書館館員制度03-02

        論中韓初任法官選任制度之比較11-27

        論析企業薪酬制度與管理的全面創新12-09

        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分析11-16

        論高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及完善措施11-29

        • 相關推薦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