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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分析
依據新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我國實行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優于法定財產制,約定無效或沒有約定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部分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
1.法定夫妻財產制
所謂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見,在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對其財產未作約定或約定不合法、不明確的情況下,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
(1)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和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依照《婚姻法》的17條的規定,下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俟べY、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
②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壑R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知識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芤蚶^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⑤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指對不符合上述各項的規定,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的概括性規定。如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債權及其他合法收入。
(2)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
我國《婚姻法》第17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條規定的基礎上,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進一步明確說明,《婚姻法》第17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下兩點: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梢,這一司法解釋承認了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雙方互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關系密切,日常家事又非常繁瑣,賦予夫妻日常家事的相互代理權,可以擴張夫妻的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經濟交往。同時,由于夫妻對一方作出的財產決定負連帶責任,所以,對第三人來說也是公平的。這是商品經濟社會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屬于雙方或一方的收入,無論各自收入的數量多少,也無論其中一方有無收入,雙方都對夫妻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能。如果沒有平等的處分權,平等的所有權就是一句空話。
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民法關于共同共有的原理,夫妻雙方在行使處分權時,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以上司法解釋對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護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
2.夫妻約定財產制
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度是對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必要補充;橐龇ǖ19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這種明列多種可供夫妻選擇的約定財產制形式,是為了適應夫妻對財產關系的不同需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參與社會經濟生活或因其它原因需獨立支配財產的特殊需要。我國目前在夫妻財產上呈現出來,源層面增多和結構范圍擴張的新特點。夫妻的收入來源已不局限于自身勞動所得。諸如按資分配,投資收益,級差收益,風險收益和雇工剩余勞動的收入、個人外匯收入以及按勞動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經濟實體中產生的差異等。構成了夫妻財產的新來源。人們擁有較多的物質財富,不能允許他人通過婚姻無償取得自己財產所有權,因此越來越多的夫妻開始對夫妻財產進行明確的約定。同時,第19條還明確規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使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具有憑證的性質,以減少日后的爭議。當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現行婚姻法第17條、18條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1)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制都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限制較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偌s定的主體。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契約是從事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時,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由雙方親自簽訂,不適用代理制度。
、诩s定必須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做出約定,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例如:夫妻之間本來沒有約定財產,妻子為了達到對共同財產獨占的目的,就要挾丈夫簽訂將所有的財產統統歸妻子所有的約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則將把丈夫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違法行為揭發、舉報,丈夫害怕便被迫與妻子訂立契約,將財產歸入妻子名下,對于此舉先不探究這財產本身的性質,只從行為上看這種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契約就是無效的。
③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的范圍。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約定就是實施民事行為的過程,此民事行為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是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是無效的。例如丈夫因為經營管理不善而負債累累,為了逃避債務,夫妻雙方作出約定,將所有共同財產列入妻子財產的范圍,以此來逃避債務,這種行為顯然是規避法律的行為,損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無效的。
④約定的方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們常說“口說無憑”,書面形式容易體現,將來對簿公堂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較容易解決糾紛。對于約定的方式筆者認為如果能夠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應該采用公證形式是最好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因此,經過公證的協議使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易于操作,能夠有效減少糾紛,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⑤約定的效力。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通常情況下,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關于內部效力,《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關于外部效力,有些國家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進行登記或者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我國法律沒有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才能對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該財產約定的,則對他不發生效力。
(2)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當事人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有明確的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許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中選擇其一: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
、僖话愎餐。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約定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②限定共同制。限定共通制是指夫妻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其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財產部分歸夫妻共有,而其余的歸夫妻分別所有的夫妻財產制度。即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個人所有。
③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一方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而排斥雙方共有的夫妻財產制度。
3.法定個人特有財產
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定和補充。它不同于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婚前財產和婚后全部財產,都歸屬于夫妻各種所有。而特有財產制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種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在夫妻財產關系中,既有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夫妻個人財產。作為夫妻一方個人的所有的財產,應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處分,他人無權干預;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他人無權分割;在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應劃入遺產的范圍按繼承法處理。
夫妻人個財產的范圍,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為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費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于專供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價格特別貴重的物品除外)。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財產。如根據婚姻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按照我國婚姻法有關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這一原則的規定下,同時也允許婚姻當事人對其個人的婚前財產歸屬以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用協議的形式進行約定,即對婚前財產也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也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對其中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參考文獻:
1、《婚姻法》第17條
2 、馮湘妮主編《婚姻家庭法》陜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巫昌禎主編《婚姻與繼承法學》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何玲、風湘妮著《婚姻法新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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