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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析對中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探究

        時間:2023-02-26 14:06:46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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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析對中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探究

          論文摘要:二十余年來法學界一直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進行著研究,本文分別從三個時期闡述了學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不同觀點,并加以比較,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的角度作了更現實的理解。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調整對象、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

          我國的經濟法和經濟法學誕生于20世紀70年代末。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標志著中國的工作重心回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的正確道路上來。1979年6月,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中央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以后在我國的許多正式文件中越來越多地出現了“經濟法”這個概念,經濟法的立法工作和理論研究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起來。歷經二十余年的不斷探索研究,在眾多學者的辛勤耕耘之下,我國經濟法已成為一個與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門,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導和支持。

          根據法理學的基本理論,法律調整的對象是指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由于各種社會關系的內容、性質不同,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的活動范圍、方式也不同,因此不同的社會關系需要由不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當某些構成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在性質上屬于同一類時,調整這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可以在一定意義上自成體系,從而就形成了一個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并在此基礎上構筑起一個國家完整的法律體系。所以說劃分法律部門的最為重要的標準是法律的調整對象。許多經濟法學者正是以經濟法調整對象為出發點去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并形成多流派爭鳴的格局。為了方便闡述,本文將中國經濟法學二十余年劃分為三個歷史階段,分別加以說明。

          一、1979年至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之前

          在經濟法產生之初,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研究中,最先遇到的一個問題是經濟法有無特定的調整對象。對此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論斷。一為“否定說”,該說認為所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即被視作經濟法的各項法律、法規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其實是分別屬于行政法、民商法、勞動法等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所以經濟法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在此論斷基礎上,一些學者提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基本法律部門。持“否定說”觀點的大多數為非經濟法學者,此類觀點至80年代中期都曾經有較大影響力。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特別是我國開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我國出現了大量新型的經濟關系。實踐證明,這些新經濟關系與原有的經濟關系有著重大的區別,而原有的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已不能對它們做出有效的調整,因此建立經濟法這個基礎法律部門就成為時代的需要。繼而在學界中認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基本法律部門,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的“肯定說”得到了絕大多數學者的支持,并且這種觀點也已經得到我國立法機關的明確肯定。

          在這個時期真正具有重大影響力并對后世產生深遠意義的學說是“縱橫統一說”。“縱橫統一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又稱為“大經濟法”觀點。該學說產生于經濟法誕生之初,盛行于《民法通則》頒布前,而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后則受到多數學者的猛烈批評。概括歸納起來,該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三類經濟關系:第一類是縱向經濟關系,即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管理的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第二類是橫向經濟關系,即社會組織之間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第三類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內部經濟關系。

          二、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至1992年

          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是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首次明確承認了我國公民享有財產權,較為全面的確立了民事法律的一系列原則和制度,被譽為“中國的人權宣言”。

          “管理協作說”提出“經濟法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該說與“縱橫統一說”最大的區別在于,它在“縱橫統一說”的基礎之上將經濟法調整的范圍縮小,不再認為經濟法調整所有的橫向經濟關系和內部經濟關系,而只調整與縱向經濟關系有著密切聯系的一部分橫向經濟關系和內部經濟關系。這一部分橫向經濟關系和內部經濟關系由于對經濟管理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起著輔助性的作用,它們又被稱為“經濟協作關系”。

          三、1992年至今

          1992年下半年,我國決定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這是新中國經濟生活的一個偉大轉折點。

          (一)經濟協調關系說

          一些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種觀點被稱為“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提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四個方面,即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識到,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市場對社會資源的配置起著基礎性作用,但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因此需要國家干預經濟,以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而國家干預經濟的形式從宏觀的角度就是宏觀經濟調控,從微觀的角度就是市場管理,所以“經濟協調關系說”正確的指出了市場管理關系和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對于這一點經濟法學界已經取得共識。但把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也列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疇,值得商榷。國家確有對企業進行管理的必要,但管理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一是國家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作為企業的組織行為規則,而并不直接以一方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即民商法的調整;二是國家根據需要直接同企業發生經濟管理關系,即經濟法或行政法的調整。對于企業內部組織管理關系,國家不應直接干預,否則極易侵犯企業的自主權,這也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相悖。因此企業組織管理關系有民商法調整已足夠,不應再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把社會保障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不妥。社會保障關系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社會政治問題。因此社會保障關系理應由多個法律部門來共同調整,而不應只列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ǘ┬枰獓腋深A說

          所謂“需要國家干預說”是指一些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該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四個方面,即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關系、以及社會分配關系。

          持此觀點的學者也認為社會經濟需要國家干預,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和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但把其他一些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似有不妥。所謂的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其實與“經濟協調關系說”中的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基本一致,其不妥之處不再贅述。

         。ㄈ┬隆翱v橫統一說”

          原先一些贊同“縱橫統一說”的學者經過反思,在原“縱橫統一說”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觀點。他們認為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

          此說首先認為作為經濟法內容之主體制度,不應當包括公法人制度、抽象的私法人制度、公民或自然人能力制度、非公有制財產投資經營的企業制度,這些應屬憲法和民法的范疇。這點值得肯定。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兩個方面。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在計劃和產業政策的制訂、實施,國家經濟預算及其主導之投資,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利用規劃,標準化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在稅收征管、金融證券監管、貿易管制、價格監督、技術監督、企業登記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至于企事業單位內部的人、財、物管理關系以及家庭或個人對生產經營活動和財物進行管理的關系等,不應列入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也就是市場管理關系。

          對于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列入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筆者完全贊同。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委托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關系時發生的合同關系;另一種是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對于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也列入經濟法調整對象,筆者則認為值得商榷。公法人例如國家行政機關,雖然代表著國家行使權力,但并不意味著其不能在某些場合為了國家利益成為一個民事關系的主體。即使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合同,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這個合同也要公平合理、等價有償。否則徒有合同形式,其實還是行政命令,必然侵犯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營自主權。至于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這種關系本身就是建立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體現著平等互利的基本準則。所以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應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而不應納入經濟法的范圍。

          中國的經濟法研究起步雖然較晚,但一開始就呈現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良好學術氣氛。經過二十余年的反復研究與激烈爭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已經逐漸明確。各家雖然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還有諸多分歧,但從總體上來看,各家的意見逐漸趨于一致。大家一致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最低程度上應當包括市場管理關系和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只是在用詞上略有不同?v觀這二十余年發展歷程,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從最初的“與經濟有關的法就是經濟法”這種諸法合一的錯誤認識,經過了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剝繭抽絲式的分離過程,最終發展到今天以政府經濟管理為核心的正確認識,學術界付出了巨大而艱苦的努力。

          反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發展歷程,與我國走著截然相反的道路。如果說中國經濟法研究走了一條“由大到小”的發展道路的話,那么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研究卻是一條“由小到大”的發展旅程。在它們的經濟法理論中,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相對狹小,其中許多學者更是緊緊圍繞著反壟斷這一核心來研究經濟法。而后隨著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宏觀經濟調控、國有企業等新事物,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才逐漸擴大。這絕不是一種偶然的現象,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不同造成了這種差別。在改革開放深入進行的今天,我們要繼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需要提高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水平以及法學理論的研究,為新時期的法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可以通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比較和研究,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法律體系的成功道路,以提高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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