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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人肉搜索”和隱私權保護的沖突
論文摘要 “人肉搜索”是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網絡現象,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尤其是與公民隱私權保護間的關系備受爭議。本文主要從“人肉搜索”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礎上探討其與隱私權的沖突問題,認為應對“人肉搜索”進行法律規制,從而實現權利之間的平衡。
論文關鍵詞 人肉搜索 隱私權 權利沖突 法律規制
“人肉搜索”是網絡時代的產物,面對諸如“人肉搜索”這類獲取信息的新手段對大眾隱私權的威脅,有學者稱“隱私已死亡”。豍“人肉搜索”的強大威力正挑戰著公眾日益敏感的神經,關于其存廢的爭議不斷。“人肉搜索”是不是應被法律明文禁止?其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這些問題的確是對立法的一大考驗。本文擬就“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隱私權侵權問題進行探討。
一、何謂“人肉搜索”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及其特點
“人肉搜索”是通過提問者在網絡上發起某一搜索對象,各個分散的網絡用戶匯聚起來對目標對象展開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對所搜集的信息進行甄別、整理的一種網絡現象。2006年的“踩貓”事件、2007年的“華南虎”事件、2008年的“天價頭”事件和“史上最牛房管局長”周久耕事件等典型案例中,“人肉搜索”提供被搜索者信息的廣泛性、準確性充分顯示了“人肉”的強大威力。從“人肉搜索”的行為模式中不難發現,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就行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不是單一主體一次性完成的,而是由多個參與者的多種行為共同完成的。首先,提問者將被搜索對象的某些線索公布于網絡上,發動廣大網民搜索,號召網民幫助提供更多關于目標的詳細資料;其次是散落的廣大網民將自己掌握的被搜索對象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確定目標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份以及相關信息;再次將這些總結過后的私人信息公布于網絡;最后,導致廣大網民對被搜索對象在網上進行評論、攻擊、謾罵。在這整個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參與其中,只不過它是通過向廣大網民提供服務而被動參與的。
2.就行為后果而言,“人肉搜索”中的群體非理性容易觸及道德和法律底線,形成“網絡暴力”,后果非常嚴重。在提問者發起搜索對象后,單個網民迅速融入尋找“共同敵人”的群體,不自覺地形成一種集體心理,共同對不良的社會現象或丑陋的個人行為肆無忌憚地進行批判。群體自以為正義在手,當事人的任何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甚至是更多的責難。大眾強烈的道德憤慨在相互煽動、刺激之中變得越來越偏激和兇暴,最后演變成“多數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導受害者同時面臨網絡世界和現實世界的侵害和打擊。中國“網絡暴力第一案”中,王菲一度在網上被“通緝”、“追殺”,并收到各種恐嚇郵件,F實世界中,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騷擾,王菲的工作單位也因無法忍受外界的騷擾而將他辭退?梢,“人肉搜索”的非理性不僅會造成被搜索對象財產權受損,甚至還會使人格權受到侵害,遭受嚴重的精神折磨,私生活安寧得不到保障。
。ǘ叭巳馑阉鳌钡男再|——存在即為合理?合法?
“人肉搜索”作為一種利用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機制,是社會轉型的產物。豎從產生之日起,“人肉搜索”就飽受爭議,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依據是值得探討的。
1.“人肉搜索”存在的合法性問題!叭巳馑阉鳌彼w現的合法性基礎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輿論批評監督和公眾知情權等,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等權利的體現。現代民主社會基本上都確定了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在中國這個信息不對稱、分布不均勻的社會,網民通過互聯網行使自己的話語權,反映“草根”階層的心聲,這種平民化的網絡表達公眾意見的方式更顯得珍貴。公民在網絡上就某一對象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論是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在網絡上的體現和延伸。公民有權了解某一社會現象背后的真實情況,有權獲悉某一公眾人物的相關信息,并且可以對此加以評論、批評和監督。從這個角度來看,構建類似“人肉搜索”的監督渠道似乎值得鼓勵,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認定“人肉搜索”是合法的。在“人肉搜索”中,有的是法律所準許的,有的是法律所禁止的,關鍵看所采取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適度。如果建立在尊重個體隱私之上的正常的言論自由和社會評價,約束不當言論和行為,應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利用“人肉搜索”對他人進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則超出了法律的底線,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2.“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分析。這主要是看到了社會公眾對“人肉搜索”積極作用的認可,而且多數“人肉搜索”事件本是源于人們善良的初衷和追求正義的訴求。在現代社會中,公眾需要了解某一事件的真相,尤其是現實中陰暗面的事實。很多傳統媒體是只報喜不報憂,公眾通過一般渠道無法獲知事件的真相,轉而利用“人肉搜索”的力量則很好地滿足了他們的這種需求!爸芫酶笔录醋C明“人肉搜索”是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天價理發”事件也使該天價理發店被有關部門查處,維護了公眾的合法權益。汶川大地震中一些網站及時開通soso尋人功能,利用網絡的幫助搜索災區群眾信息,使分離的親人能夠取得聯系。這都“體現了人們對正義的追求,有助于人們發現和弘揚現實中的真、善、美,有利于提高社會公德,維護操守,起到了維護社會基本公序良俗的作用!
二、關于“人肉搜索”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問題
承認“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礎,并不意味著進行“人肉搜索”就毫無限制。“人肉搜索”涉及到眾多法律上的問題,尤其是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等的保護,而其中最核心的也就是隱私權侵權問題。法律允許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并且規定了公民的知情權,當網民在互聯網上不當行使這些權利與公民的隱私權沖突時,法律如何平衡各種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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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私權的界定
隱私權的概念來自美國,最早出現在美國學者沃倫(Samule D.Warren)和布蘭代斯(Louis D.Brandies)于1890年發表的《論隱私權》一文之中。隱私,是人脫離動物界產生羞恥心逐漸社會化的產物,是保證人之所以為人的一項權利,充足的私人空間是信息社會起碼的個人衛生和公共倫理的要求。我國法律對隱私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主張。通說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護,并且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個人生活信息的保密權;(2)私生活安寧權;(3)私生活決定權;(4)通訊私密權;(5)個人隱私使用權等。隨著個人資料利用價值的增加,隱私權的內涵也由獨處的權利(Therighttobeletalone)等演變成為“自己支配自己資訊資料之作成、貯存與利用的權利”。
(二)“人肉搜索”下的言論自由和隱私權保護的關系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自由權利,它意味著“只要不違反任何法律禁令,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利,那么,任何人可以說想說的話,做任何想做的任何事!豑但是,自由是相對的,任何人不得濫用其自由權。同樣,在“人肉搜索”中,網民不得濫用其所享有的輿論監督、言論自由的權利,去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原則上,行使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保護,并不必然矛盾。若網民的評論、批評在法律所認可的適當范圍之內,則屬于合法地行使言論自由,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如果這種批評指責超過限度,甚至延伸到現實生活中的謾罵、騷擾、造成受害人隱私權的傷害,則屬于侵權行為。隱私權作為一項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基本的民事權利,而“人格權歷來被認為是絕對權、對世權”。
因此,當隱私權遭遇“人肉搜索”構成侵權時,法律應優先選擇保護民事主體的隱私權。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中也有體現,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新近頒布的侵權責任法,都對隱私權有相關規定,以保障自然人的私生活自由權。
(三)“人肉搜索”侵犯隱私權及其侵權認定應注意的問題
眾所周知,互聯網的開放性可以使人們方便查詢網上所有的資料,其不安全性也極易造成個人信息在網絡上的“裸奔”,對他人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在認定“人肉搜索”侵權時一個首要的的問題便是其涉及的相關主體問題,以便在發生侵權時能夠迅速的確定責任主體從而救濟受害人。
“人肉搜索”的參與者眾多,是典型的多數人侵權,發起人、其他參與網民、網絡服務提供者都可能負有責任,應當根據不同的主體對其侵權責任加以認定。
1.搜索發起人。作為“人肉搜索”的首個提問者,發起人如果明知或有充分地預知自己的發起提問行為將會造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犯,仍然不顧后果地對他人私密的信息發起搜索,發起人就應該承擔適當的責任。如果發起人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后果,只是對一般的事件發起搜索,發起人不承擔責任,由造成侵權的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2.其他參與人。單純的在網上評論并不會侵犯隱私權,可能構成侵權的主體是公布他人的個人信息并在網絡上傳播,并對被搜索對象進行攻擊、騷擾甚至是在現實中擾亂他人私生活安寧的人。其他參與人的上述行為直接指向了被侵權人,因此應當認定其承擔責任,并采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3.網絡服務提供者。網上出現侵害他人隱私權的信息后,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就當事人的要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的,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責任。網絡上出現“人肉搜索”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之后,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是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而又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應就擴大的損害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侵權的責任人包括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人肉搜索”來說,網絡用戶又可以細分為發起人和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參與用戶。上述分類并不與法律的規定相矛盾,其二者的責任承擔是有區別的,有必要分別予以討論。明確人肉搜索的責任主體為救濟受害人權利尋求法律途徑指明了方向。
三、結語
“人肉搜索”是一把雙刃劍,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和實現知情權的重大途徑,運用得當可以揚善懲惡。如果濫用言論自由侵犯他人隱私,就屬于違法的侵權行為。法律不應當為保護這種失當言論而以侵害公民的隱私權為代價,因此對“人肉搜索”加以法律規制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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