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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二元結構
關鍵詞: 金融法/富貴化趨勢/金融排斥/金融包容/二元結構
內容提要: 金融法體現了一系列二元結構,包括金融市場體系的二元結構、金融監管的二元結構和貨幣政策調控的二元結構。在當前,要應對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減少和消除金融排斥現象,促進金融包容和包容性增長,應完善金融法的二元結構,即在金融市場體系上,堅持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二元結構劃分;在金融監管上,正規金融由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非正規金融則要下放監管權;在貨幣政策調控上,要建立健全“區別對待”的調控機制,根據不同的二元結構劃分,實施靈活的、有針對性的調控政策。
一、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與金融排斥
由于人們稟賦、能力、地位以及努力程度的不同,市場競爭的結果必然是“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此即市場失靈的一種表現。這體現在金融服務上,就是富人(法人和自然人)的財富越增長,其金融服務需求就越強烈,支付能力也就越強。與此相適應,金融服務提供者為富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動力、意愿也就越強,因為金融服務提供者能從中獲得更大的效益。長此以往,其結果必然導致金融服務越來越“嫌貧愛富”,金融發展出現富貴化趨勢,金融資源和金融服務向有利于富人的方向發展。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發展到一定程度,會導致金融服務的“富貴病”:金融成了富人的專利,窮人的痛苦;金融產品越來越復雜,成了少部分人剝削大多數人的工具;金融脫離了老百姓,脫離了實體經濟。
“金融排斥”就是金融發展富貴化趨勢的表征之一。所謂金融排斥,是指由于沒有合適的獲取渠道,部分群體不能以合適的方式使用主流金融系統提供的金融服務。[1]2003年底完成的“歐洲晴雨表調查60。2”曾用量化數據揭示了歐洲的金融排斥水平。該調查顯示,收入不平等程度較低的國家往往金融排斥水平較低。[2]也就是說,貧富差距與金融排斥正相關。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們收入的增長、貧富差距的拉大,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逐漸顯現。尤其是“銀行收費時代”到來后,商業銀行服務開始向富人傾斜。某些銀行小額賬戶管理費的推出,在所謂“優化銀行客戶結構”的同時,也把窮人逐出了銀行的大門。一些銀行“VIP客戶優先辦理”的做法,也打破了人們內心的公平感,并因此引發訴訟。[3]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也體現在融資的便利程度上。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股權融資產品和債權融資產品在實踐中已經淪為僅由大企業才能使用的融資工具。我國創業板制度設計之初衷本來是為了便利初創階段的創業企業融資,遏制金融資源向大企業集中的趨勢,但在我國證券市場嚴格管制和核準制以及投資銀行的利益驅使之下,上市的門檻實際并未降低,創業板淪為了“創富板”。
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應該引起我們深思:金融究竟是只為富人等部分群體服務,還是為所有群體服務?金融難道唯有“錦上添花”才能盈利嗎?金融機構除了逐利的商業性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屬性如社會屬性、公益屬性?商業性金融究竟有沒有扶貧的功能?扶貧難道僅僅是財政的職責而與金融尤其是商業性金融無關嗎?對此,筆者擬在分析金融法二元結構的基礎上作出適當回應。
二、金融法的二元結構分析方法與金融包容
金融富貴化發展趨勢是金融的一元化發展趨勢,即金融向有利于富人的方向發展。要遏制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必須以金融法的二元結構理論予以應對。關于法律的二元結構,張守文教授對經濟法的二元結構曾有過深入、系統的論述。[4]在金融法中,同樣存在著二元結構。[5]筆者后面的分析將表明,研究金融法中的二元結構,有助于應對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減少和消除金融排斥。1954年,美國經濟學家阿瑟·劉易斯提出了“二元經濟”模型,[6]將經濟分為現代部門和傳統部門,并研究了兩者之間的關系,開創了二元結構分析經濟的先河,也開創了一門新的學科——發展經濟學。二元結構分析是認識到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二元結構現象,并對不同的部門實行不同的政策,而不再“一刀切”、一視同仁、一律對待。同樣,金融發展中的二元結構經濟社會基礎則要求上層建筑即金融法的二元結構予以回應。
與金融排斥相對應的是金融包容。金融包容是指將金融服務以可承受的成本提供給貧困和低收入的社會群體。[7]這一概念的提出,是對二元結構分析的繼承和發展。它將現代社會中的人分為貧困人口和非貧困人口,將金融覆蓋的地區分為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并對兩者區別對待;對貧困人口、不發達地區實施傾斜保護,而不是“一刀切”,從而要求通過更公平的制度設計使貧困人口、不發達地區能夠享用現代金融服務,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這體現了現代經濟制度(經濟法、金融法)不僅注重形式公平,而且更注重實質公平的特點。人們之所以以金融包容來應對金融排斥,是因為金融包容的邏輯前提是金融發展中客觀存在的二元結構,金融包容要求金融不僅要服務于一元(富人、發達地區),而且要服務于二元(富人和窮人、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
金融包容概念提出的背景是“包容性增長”。包容性增長概念的提出,則是基于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一味強調經濟增長而忽略社會發展的其他方面,以至于出現了“不利于窮人增長”,包括無工作的增長、無聲的增長、無情的增長、無根的增長、無未來的增長等。[8]在這一背景下,如何使經濟增長與發展過程更加公平,使增長成果能夠更廣泛地分享,逐漸成為討論與研究發展政策的焦點。包容性增長的理念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的,且正在被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以及國際社會所接受。[9]包容性增長是指“經濟的增長增加了對所有人而言都平等的社會機會,且該機會由人們所共享”。[10]包容性增長理念的核心要義正是要消除貧困者權利的貧困和所面臨的社會排斥,實現機會平等和公平參與,使包括貧困人口在內的所有群體均能參與經濟增長、為之作出貢獻,并由此合理分享增長的成果。[11]這與主席在講話中對包容性增長的闡釋是一致的:“實現包容性增長,根本目的是讓經濟全球化和經濟發展成果惠及所有國家和地區、惠及所有人口,在可持續發展中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著力促進人人平等獲得發展機會,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不斷消除人民參與經濟發展、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方面的障礙。”[12]
可見,金融包容的含義與包容性增長一脈相承。要促進金融包容,就要構建“包容性金融體制”,就是為社會所有人特別是貧困和低收入者提供的金融服務體系。[13]金融包容與金融排斥構成一對反義詞,治理金融排斥即要建立金融包容或包容性金融體制。鑒于金融之于現代經濟社會的重要性,“金融包容對于包容性增長是至關重要的”。[14]
三、以金融法的二元結構促進金融包容
金融法體現了一系列的二元結構,包括金融市場體系的二元結構、金融監管的二元結構和貨幣政策調控的二元結構。以金融法的二元結構理論為指導,對這些二元結構進行適當的調適,可以應對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促進金融包容。下面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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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金融市場體系,可以不同的標準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以融資的時間長短來劃分,金融市場可以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以金融的功能來劃分,金融市場可分為發行市場(一級市場)和交易市場(二級市場);以所交易金融產品的交割時間劃分,可分為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以交易場所來劃分,可以分為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等等。這些都是金融學上的傳統分類,也可以視為金融市場體系中傳統的二元結構。不同的二元結構劃分基于不同時代的歷史背景,滿足不同的管理需求。例如,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劃分基于金融分業經營的時代背景,并使其由不同的監管主體進行監管,即一般來講,貨幣市場通常是由中央銀行監管,資本市場通常是由證券監管機構監管,這一監管分工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的專業化。
為了應對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應該以是否受到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為標準,將金融市場分為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依照亞洲開發銀行的定義,非正規金融是指不受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對于資本金、儲備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部門。[15]依此定義,正規金融是指受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對于資本金、儲備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或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部門。這種二元結構劃分的背景是發展中國家金融系統的二元性問題:不少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盡管試圖“招安”或“剿滅”不受監管的“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間金融”,但“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間金融始終頑強地存在著。這一現實促使人們不得不承認某些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16]而不是宣布非正規金融為非法。[17]于是,就有了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二元劃分。這種劃分有助于拓展金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利于正確對待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間金融,充分發揮其對正規金融的補缺作用,同時限制其負面作用。
為了應對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更應該以金融服務的對象為標準,將金融分為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根據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CGAP)的定義,微型金融是指對貧困人口提供的基本金融服務,諸如貸款、儲蓄、貨幣支付、微型保險等。[18]窮人不應該永遠貧困。生活在貧困中的人們,與其他人一樣,也需要一系列的金融服務以運作其商業、增加財產、抵御外部沖擊、降低管理風險。雖然每個國家關于微型金融的確切定義有所區別,但總體而言其交易單位額度通常很小(微型的),一般低于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9]與微型金融對應的是非微型金融,即為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結構劃分,有助于設計相應的制度,以促使金融機構更多地為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務,促進金融包容,實現包容性增長。[20]
微型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不是相等的概念,但兩者具有密切的聯系,兩者的大部分服務對象都是在主流金融體系中需求得不到滿足的群體。微型金融既可以是正規金融,也可以是非正規金融。有的非正規金融服務的對象是貧困人口,在此意義上,它屬于微型金融;但有的非正規金融服務的對象則是富人,如錢莊向民營企業家提供服務,在此意義上,它不屬于微型金融。“非正規金融來源于草根的、自下而上的對適當金融服務的需求,而微型金融來源于捐贈驅動型的、自上而下的供應!盵21]因此,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二元劃分以及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劃分,各具其意義。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劃分,更多的是為了促進金融包容。而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二元劃分,更多的是為了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當然,它也能促進金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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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的二元結構需要金融監管作出相應的調整,在金融監管上呈現出相應的二元結構。
在傳統金融市場的二元結構下,針對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等,往往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包括監管安排,即在金融監管體制上呈現出相應的二元結構。例如,在我國,在股票的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上,發行市場主要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核準制來監管,交易市場主要發揮證券交易所的“實時監管”功能;在股票的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上,股票的現貨安排在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監管,股票的期貨(股指期貨)則安排在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監管。
然而在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二元結構劃分下,在我國當前的金融法和金融監管實踐中呈現的二元結構是:正規金融由金融監管機構(“一行三會”,下同)批準設立,并受其監管,在資本金、審慎監管、利率限制、審計和透明度等方面有嚴格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都是正規金融,在實踐中被界定為“金融機構”。而諸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標會(合會)等都是非正規金融,在實踐中被界定為“非金融機構”。它們的設立無需金融監管機構的批準,有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如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即可,如融資性擔保公司、[22]小額貸款公司,[23]有的則無需任何政府部門批準,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非金融機構都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而是有的由地方政府監管,有的由行業協會自律監管,有的則連自律監管也沒有。這一思路擴展到證券市場上,場內交易市場是正規金融,場外交易市場(如我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是非正規金融。我國提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實就是既要發展正規金融,又要發展非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之所以要下放監管權,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是因為“民間”或“非正規”都意味著法律在此領域應保持最小的干預。這是社會對民間金融的期望和對法律的要求,在制度設計上隱含著民間金融自由的法律取向。[24]
微型金融與非微型金融的二元結構劃分,在一些國家已經體現在了金融監管實踐中。例如,在英國,財政部2004年12月發布了《促進金融包容》的戰略文件。為促進金融包容,英國財政部還成立了一個規模為1。2億英鎊的“金融包容基金”。2005年2月,“金融包容專門小組”開始運作。金融包容專門小組經過調研,確認在以下三個領域優先促進金融包容:使用銀行服務、使用可承受的貸款、使用免費的面對面的理財建議。無附屬功能的基本賬戶制度也引入了英國,對于那些不能或不愿意使用基本銀行賬戶的人,可獲得一個郵政卡賬戶。2009年英國又通過了《儲蓄賬戶法》,政府提供稅收減免,鼓勵低收入群體參加儲蓄。在印度,2005年開始實施金融包容計劃,低收入和貧困人口將獲得一個“一般信用卡”以便他們能夠便利地使用信用服務。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不同地區進行試點的基礎上開展金融包容活動。此外,印度儲備銀行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確保適當的銀行設施提供給所有的人,諸如開設地區鄉村銀行、自助小組、允許銀行在農村地區自由開設分支機構、允許儲蓄賬戶透支,等等。[25]在一些國家還有專門的微型金融法。例如,坦桑尼亞在其1991年頒布的《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中專章規定了微型金融公司和小額信貸;巴基斯坦于2001年專門制定了《微型金融機構條例》;烏干達于2004年制定了《微型存款吸收金融機構條例》;肯尼亞于2006年專門制定了《微型金融法》;俄羅斯于2010年7月制定了第151號聯邦法律,專門對微型金融和微型金融機構作出了規定。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8月專門制定了相關文件對《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在微型金融中的適用作出了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的相關文件雖然對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等微型金融機構有所規定,但基本銀行賬戶制度還未建立,存款利息所得稅對窮人和富人一視同仁。這說明微型金融監管與非微型金融監管的二元結構劃分在我國還未得到充分體現。
金融監管分為審慎監管和合規(行為)監管。英國經濟學家泰勒將審慎監管與合規監管的差異形象地描繪為審慎監管者類似于“醫生”,其職業習慣促使他在發現病因后努力加以醫治,而不是對當事人問責;而傳統的合規監管者更像是“警察”,傾向于對違法行為立即處罰。[26]因此,泰勒認為金融監管模式應該是“雙峰式”的,一峰是審慎監管機構,另一峰是合規監管機構。“雙峰式”金融監管的構想運用到非正規金融、微型金融中也是合適的!爸挥挟斘⑿徒鹑跈C構發展到一定規模,并且能夠獲得政府所發放的允許他們向公眾吸儲的資格證書時,審慎的金融監管措施才能夠發揮作用!盵27]因此,在非正規金融機構、微型金融機構的初創階段,不應實行審慎監管。但遺憾的是,我國的部分銀行規章中還有不少審慎監管的條款。[28]這實際上是相當擠占金融監管資源的。印度尼西亞于1992年曾批準設立了大量的人民信貸銀行。
這是一種非常小的銀行,其資產平均數為16萬美元,它們沒有與國內支付系統相連。1998年12月,2 420家人民信貸銀行共擁有約400萬客戶,但其資產只占全國銀行資產的0。5%。印度尼西亞的經驗已經證明,對于幾千家小規模人民信貸銀行的監管非常麻煩,且費用很高。進行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但實際上回報卻是有限的。[29]在菲律賓,監控鄉村銀行的工作牽制了中央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的大部分監管力量。而在坦桑尼亞,正式的微型金融機構受制于銀行規則和監管條款,而半正式的微型金融機構受合作社法案規制,其他的微型金融機構則要遵守公司法案。對基于社區的存款吸收型微型金融機構,有效的審慎監管的成本過高,多數非洲國家對這類機構的態度是,只要其資產和客戶數量沒有超過一定的規模限制,就不對其進行審慎監管。對于非正式中介的微型金融活動如加納的儲蓄收集(SU—SU),一般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由本國民事法律或民事合同法律管轄,沒有專門的監管規章。[30]鑒于國外的這些教訓和經驗,我國目前將正規金融納入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對于合法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則由地方政府或行業協會來監管!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即蘊含了這一思路。但是,對于微型金融業務與非微型金融業務的二元結構劃分,我國在監管上還沒有作出足夠的調整,以至于不能鼓勵金融機構從事微型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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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貨幣政策調控由于是總量調控,因此注重普適性,無論是何種貨幣政策工具,都強調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而實際上,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的市場需求、盈利能力、發展前景和融資環境等都不盡相同,宏觀調控對其產生的影響也會有所差別。有學者的經濟計量研究表明,我國貨幣政策對城市和農村的影響存在顯著差異:在擴張性貨幣政策下,農村比城市的反應更敏感;而在緊縮性貨幣政策下,農村受緊縮政策的影響更大。[31]而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都具有相對完善的“區別對待”調節機制。
近年來,我國的貨幣政策開始強調差別化、針對性和靈活性,在促進總量平衡時,比較注重兼顧結構調整和社會發展,開始強調惠民導向,呈現出一系列的二元結構。在此試舉幾例:(1)在存款準備金率管理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在2003年9月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時,為支持農業貸款發放和農村信用社改革,暫緩上調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存款準備金率。這體現的是按是否“城鄉信用社”來管理存款準備金率的二元結構。2010年1月18日和2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又分別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各0。5%,但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暫不上調,以加大對“三農”和縣域經濟的支持力度。這種按微型金融與非微型金融來區別管理存款準備金率的二元結構有利于促進包容性增長。(2)在再貸款、再貼現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對再貸款、再貼現實行分類管理。“十一五”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適當擴大了支農再貸款的對象和用途范圍,明確將涉農票據和中小企業票據作為再貼現支持的重點,對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2010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再貼現管理制度,通過票據選擇明確再貼現支持的重點,對商業承兌匯票、涉農票據、縣域企業及中小金融機構簽發、承兌、持有的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32]這實際上是按照農業與非農業、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城市經濟與縣域經濟、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二元結構劃分來制定再貸款、再貼現政策的,因而有利于促進包容性增長。(3)在信貸政策方面也呈現出一系列的二元結構。200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性個人住房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金融機構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需求,可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優惠條件給予支持;對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貸款條件,金融機構適當予以提高。這種區分“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自住房”與“非自住房”、“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做法,就是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信貸政策中的二元結構。這種二元結構設計與“一刀切”的住房貸款信貸政策相比,更能夠保障民生,促進包容性增長。
總之,中國人民銀行面對我國經濟的“城鄉二元結構”、“東西部二元結構”、傳統產業部門與現代產業部門發展不平衡的二元結構、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顯著不同的二元結構,在貨幣政策決策和執行過程中,應區別對待,采取手段不同或力度不同的貨幣政策,而不能一視同仁,一律對待。貨幣政策的二元結構與金融監管的二元結構、金融市場的二元結構未必一一對應,但卻有異曲同工之妙。貨幣政策二元結構理論的提出,對于深化對金融宏觀調控法的認識,增強貨幣政策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促進包容性增長,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四、小結
二元結構理論實質上是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為二”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思想、方法等。這種方法反對的是“一刀切”,尤其是像我國這樣國情復雜、幅員遼闊的大國在制訂政策時更應反對“一刀切”。當然,二元結構本身也可以層層演化,從而形成更多、更復雜的層級系統。[33]此外,二元結構理論并非認為二元結構中只存在完全對立的兩極。二元結構的假設,恰恰是要給出兩端、邊界,也就是給出進一步分析的基礎。[34]因此,對于二元結構理論的理解不可絕對化、教條化。在筆者看來,生活在城市尤其是一線城市、大城市中的人大部分都是“富人”,生活在廣大農村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的人大部分都是“窮人”,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大部分都愿意為前者而不愿意為后者提供服務。大型企業大部分都是“富人”,中小企業大部分都是“窮人”,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更愿意為前者而不愿意為后者提供服務。因此,用二元結構理論來分析金融法,大體上是可以成立的。
金融法的二元結構分析框架或模型,是經濟法二元結構分析框架或模型的擴展。金融法的二元結構涵蓋金融法的各個方面。筆者初步分析了金融市場的二元結構、金融監管的二元結構和貨幣政策調控的二元結構,以期應對金融發展的富貴化趨勢,促進金融包容。筆者主張,應完善金融法的二元結構,即在金融市場上,堅持微型金融與非微型金融、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二元結構劃分;在金融監管上,正規金融由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對非正規金融則要下放監管權;在貨幣政策調控上,要建立健全“區別對待”調控機制,根據不同的二元結構劃分,實施靈活的、有針對性的調控政策。
當然,并非所有既有的金融法二元結構都是合理的。隨著時代的變遷,既有的二元結構有可能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但是,二元結構理論所包含的“一分為二”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思想、方法卻是金融法制度設計和制度運作應該一直堅持的原則。
注釋:
[1]See Panigyrakis,G。G。,Theodoridis,P。 K。,Veloutsou,C。 A。 All Customers Are Not Treated Equally:Financial Exclusion In Iso—lated Greek islands,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ing,2002,No。7。 pp。54—66。
[2]See Tackling Financial Exclusion in Ireland,http://WWW。cpa。ie/publications/policystatements/2008_Policy_TacklingFinancialEx—clusionInIreland。pdf,2010—12—28。
[3]參見張煒主編:《2009銀行業法制年度報告》,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頁。
[4][34]參見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第33頁。
[5]王保樹教授將金融法的“二元結構”理解為,金融法既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組織法律規范,也包括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參見王保樹:《金融法二元規范結構的協調與發展趨勢——完善金融法體系的一個視點》,《廣東社會科學》2009年第1期。但是,筆者對金融法“二元結構”的解釋則更為寬泛。
[6]參見[美]阿瑟·劉易斯:《二元經濟論》,施偉、謝兵、蘇玉宏譯,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2頁。
[7]http://en。org/wiki/Financial_inclusion,2011—03—06。
[8]無工作的增長,即較快的經濟增長卻不能帶來就業的增長;無聲的增長,即有些國家經濟增長很快,但缺乏民主和自由;無情的增長,即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雖然經濟增長較快,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卻更加嚴重了;無根的增長,即經濟增長伴隨著民族文化多樣性的消失,強制少數民族接受所謂的現代文明;無未來的增長,即增長伴隨著自然資源耗竭和生態環境惡化。See 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1996,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2—4。
[9]例如,印度在其2006年公布的“第十一個五年計劃”中把發展的基本目標定為提高經濟的增長速度和促進增長的共享性,泰國把實現公平增長作為政府發展努力的基本要素,越南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也體現了共享式增長的思想。參見鄭長德:《共享式增長理論研究進展》,《山東經濟》2010年第3期。在我國,國家主席于2009年11月15日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第17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的題為《合力應對挑戰 推動持續發展》的演講以及于2010年9月16日在第五屆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人力資源開發部長級會議開幕式上的題為《深化交流合作實現包容性增長》的致辭中都強調了包容性增長。參見:《合力應對挑戰 推動持續發展——在亞太經合組織第17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的講話》,http://WWW。gov。cn/Idhd/。2009—11/15/content_1464956。htm,2011—03—24;:《深化交流合作 實現包容性增長——在第五屆亞太經合組織人力資源開發部長級會議上的致辭》,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13/content_21116459。htm,2011—03—24。
[10]See Ifzal Ali,Hyun Hwa Son,Measuring Inclusive Growth,Asian Development Review,vol。 24,No。 1,pp。11—31。
[11]參見蔡榮鑫:《“包容性增長”的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內涵》,《經濟學家》2009年第1期。
[12]:《深化交流合作實現包容性增長——在第五屆亞太經合組織人力資源開發部長級會議上的致辭》,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13/content_21116459。htm,2010—10—13。
[13]參見焦瑾璞:《構建普惠金融體系讓更多人享受現代金融》,《今日財富》2010年第9期。
[14]Financial Inclusion Is Key to Inclusive Growth:Finance Minister,July 23,2010。 http://WWW。indiamicrofinance。com/financial—inclusion—key—inclusive—growth—finance—minister。html,2011—01—06。
[15]See ADB,Informal Finance in Asia,Asian Development Outlook 1990。& Prabhu Ghate,Informal Finance Some Findings from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16]例如,合會(標會)在祖國大陸通常被視為民間非法融資活動,而在我國臺灣地區,在1999年完成所謂“民法”債編修正時,專門增訂“合會”一節,承認了合會的合法地位,并對其予以規范。參見黃震:《臺灣“合會”法律制度之變遷》,http://WWW。financialservice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840,2010—12—28。
[17]See Schreiner,M。 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finance,Development in Practice,2001,vol。 11,No。 5,pp。 637?640。
[18]See CGAP:About Microfinance,http://WWW。cgap。org/p/site/c/about/,2011—03—24。
[19]See CGAP:Commercial Banks and Microfinance,June 1,2005,http://WWW。cgap。org/gm/document—1。9。2572/FN28。pdf,2011—03—24。
[20]微型金融是公認的消除社會排斥和金融排斥,促進金融包容的有效工具。See Microfinance Centre (MFC),European Microfinance Network (EMN) and the Community Development Finance Association (cdfa) ,From Exclusion to inclusion through Microfinance,http://WWW。mfc。org。pl,2011—03—24。
[21]Mark Schreiner,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finance,http://WWW。microfinance。com/English/Papers/Informal_Fi—nance_Lessons。pdf,2011—03—24。
[2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
[2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第5條規定:“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钡2條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24]參見高晉康:《民間金融法制化的界限與路徑選擇》,《中國法學》2008年第4期。
[25]See Financial Inclusion In India,http://WWW。articlesbase。com/banking—articles/financial—inclusion—in—india—2273939。html,2011—03—24。
[26]參見[英]霍華德·戴維斯、大衛·格林:《全球金融監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頁。
[27]Eric Duflos & Kathryn Imboden,the Role of Governments in Microfinance,June,2004,http://WWW。cgap。org/gm/document—1。9。2371/DonorBrief_1。9。pdf,2011—03—24。
[28]例如,《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規定:“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蛾P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第5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29]See Robert Christen & Richard Rosenberg,The Rush to Regulate:Legal Frameworks for Microfinance,CGAP,April,2000,http://WWW。cgap。org/gm/document_1。9。2699/OP4。pdf,2011—03—24。
[30]參見國嬌:《非洲國家微型金融的發展》,《國際金融研究》2006年第7期。
[31]參見李虹檠、黃鵬:《中國貨幣政策效力的城鄉差異研究》,《上海經濟研究》2010年第8期。
[32]參見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http://WWW。pbc。gov。cn/image_public/userFiles/bangorgting/upload/File/pdf,2011—03—24。
[33]參見張守文:《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現代法學》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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