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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對魔術的保護
論文關鍵詞:魔術;魔術揭秘;魔術道具;表演者;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摘要:魔術藝術的知識產權涉及諸多層面,它的藝術綜合性又決定了其受法律保護的多重性和交叉性。目前我國立法對此規定的不明確具體,導致了實踐中出現此種侵權行為時較難認定。
魔術是一門集表演、表演者、表演者造型、魔術道具、魔術名稱、舞臺、燈光及音樂等要素于一體的綜合性藝術。從法律角度講,魔術是一個含有多重著作權的作品,魔術表演的設計者、表演者、道具設計者和魔術表演現場音樂創作者均對魔術節目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應當享有各自的著作權利。本文僅就爭議頗多的魔術設計者、魔術表演者、道具設計者的權利作簡要論述。
一、基于魔術而享有的權利
1.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根據該條例,魔術屬于雜技藝術作品的下位概念,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魔術表演者借助具體道具,按照一定設計將不同的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出來,若該設計具有獨創性,且符合作品的實質要件,那么可認定其設計為魔術作品。魔術的最初設計者享有作者的人身權及財產權,未經“最初設計者”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完全相同或實質相同的魔術表演,可能構成對“魔術作品”著作權人權利的侵犯。魔術師表演所采用的操作步驟、流程環節就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客體。換言之,可以把魔術師的表演流程具體化為幾個核心關鍵動作,這是受保護的,其他魔術師不得照搬。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他魔術師就不能再表演相同魔術了,若魔術師的表演連橋段都一模一樣,那完全相同的流程很可能構成抄襲。
2.不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商業秘密有相對的主體,通常是與權利人簽有保密協議而事先已知曉其秘密內容。從目前魔術在知識產權方面出現的問題看,主要是同行再現表演,同行揭秘和大眾揭秘。而這三者都不屬于商業秘密層面上權利人之相對方。同行再現表演分為兩種情形:其一是該同行魔術師是憑自己對魔術的鉆研而琢磨出某種魔術的核心手法、技巧,然后將其在大眾面前表演,這并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其二是該同行再現表演魔術并不是靠自己的鉆研與琢磨而獲取魔術的核心手法、技巧,而是通過知悉手法的第三人或自己違反與著作權人簽訂的保密協議而非法獲取,此時,魔術的核心手法、技巧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即秘密性、實用性和經濟利益性,該同行此時對魔術的再現,顯然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再看同行揭秘,魔術師間互揭玄機即談不上侵犯著作權,也不侵犯商業秘密。只是一個魔術師基于自己的理解指出了其他魔術師在表演中采用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演思想,他對另一個魔術師擁有的商業秘密不負有保密義務,揭秘行為完全是自己依據魔術表演原理對他人的魔術表演進行的合理推測,所以,魔術師間互揭玄機至多算是違反職業道德。對于大眾揭秘,若網友并非從非法渠道獲悉魔術表演背后的秘密,而是通過自己的知識儲備逆向推演出魔術的玄機,不能算侵犯商業秘密,侵犯著作權更無從談起。若揭秘者事先已知悉相關魔術的秘密,并在與權利人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情況下仍將魔術秘密公之于眾或透露給他人,或者揭秘者從權利人處竊取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相關秘密后再公之于眾,則無疑侵犯其商業秘密。
3.令卜接權。魔術作為作品,當然可以被外在所表現,而當其被表演時,則會與著作權法中的鄰接權產生關系。首先看表演者權,即表演者基于著作權法第37條所享有的一系列人身及財產權利。若魔術作品的作者授權第三人表演該魔術,那么該表演者即享有表演者權。但實際上,魔術的作者通常就是魔術的表演者,而且基于魔術通過神秘而博取大眾眼球的性質,魔術的作者通常不會將該作品授權于他人表演,但也不排除例外情況。其次是錄像制品者權,對于首次錄制魔術表演的人,其享有錄像制品者權。如劉謙在央視春晚的魔術,如果他是首次向公眾演出,那么中央電視臺便享有錄像制品者權及廣播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轉播權、錄制權、復制權。據此,廣播電視臺衛視,播放制作魔術節目,享有廣播權。
二、基于魔術道具而享有的權利
1.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若產品或方法符合專利法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可以申請專利。具體到魔術道具,即專利人享有魔術道具生產、銷售和魔術表演的獨占權。但魔術的生命在于其神秘性,與專利法要求的公開性相去甚遠,因此,專利保護不是最佳選項。
2.商業秘密。魔術道具隱藏的玄機具有秘密性,完全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尋求法律保護。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魔術師可以禁止他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其商業秘密,也可以禁止他人披露和使用,但是魔術師不能以商業秘密的擁有者自居,禁止他人獨自研發出具有相同玄機的魔術道具。
三、魔術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立法不明確具體。我國將魔術納人到雜技作品的范疇予以保護,但雜技本身是沒有秘密可言的,相反還鼓勵其他同行對其中的高難技巧動作進行模仿,但對于魔術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法律未明確作具體的規定。
2.魔術作品與魔術的思想之間很難分離。不同于文字作品,同一種思想可以由不同形式的語言及描寫所表現,魔術作品的神秘就在于其思想的巧妙,同一種魔術思想,其表現形式相對局限,即使在表現形式上略有差異,也大同小異,從而造成很多情況下一個魔術師認為其他人剿竊自己的魔術。
3.侵權行為認定難。魔術是自己獨創還是抄襲,認定、舉證皆困難。魔術手法的傳遞大都依靠工具或者魔術師之間的業內交流,因此,除非對方舉證,否則很難證明該魔術師的魔術是自己鉆研出的成果,還是傳道授業的結果。對于前者,具備獨創性,也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對于后者,則屬抄襲,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但通常情況下,權利人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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