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摘要:本文從彝族傳統的醫藥文化出發,介紹了彝藥的發展及特色,并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下分析了保護彝族傳統醫藥的問題,主要包括突破式創新與漸進式創新的矛盾、彝族傳統醫藥利益主體難以確定,以及彝族傳統醫藥缺少發展動力等問題。最后,本文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現行立法和全方位、多環節保護彝族傳統醫藥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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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彝藥;知識產權;保護
彝族是我國少數民族中歷史悠久、支系和人口較多、分布地區較廣的民族之一。彝族同中華各兄弟民族一樣,在悠久的歷史進程中創造了自己的語言、文字、文學、音樂舞蹈、繪畫藝術等人類文明;開創了農業、畜牧業;發明了自己的天文歷法。彝族主要聚居在中國西南地區四川省涼山州、云南哀牢山和烏蒙山地區、貴州省仁懷一帶,全國共有彝族人口近660萬人,其中以云南為最多。彝族祖先在長期與疾病作斗爭的過程中,創造和發展了本民族的傳統醫藥。這些文明無疑是華夏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彝族傳統醫藥的發展及特色
彝族醫藥有著完整的醫藥理論體系和有效的臨床實踐,被認為是我國第三大少數民族藥業,其產業化開發程度僅次于藏藥和苗藥。
1.彝族傳統醫藥的發展
彝族醫藥與其他民族醫藥一樣,是人們在與自然相適應的過程中長期積累的成果。彝族群眾大多生活在金沙江南北兩側的熱帶河谷地區,受當地特有的居住環境、地理氣候條什和生產、生活實踐影響,在病因病機方面強調熱證、毒證、箭證、蠱證等,在治療方面既擅長用藥,也擅長外治,特別是在排毒、通脈和治療骨折、風濕、蛇傷、感冒等方面有獨到之處。
早在明清時期,彝族醫藥就已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醫藥學理論,并在清朝雍正年間推出了”撥云錠”等知名品牌。馳名中外的”云南白藥”就源于清代云南著名彝醫曲煥章的祖傳秘方。改革開放后,彝藥的研究開發有了很大進步,有關學者先后收集整理發掘出彝醫學手抄本古籍28部,其中最早的為明代嘉靖年間的《雙柏彝醫書》,比李時珍的《本草綱目》還早12年,并編纂了《彝藥志》、《彝族醫藥史》、《楚雄彝州本草》等書籍。
2.彝族傳統醫藥的特色
彝族醫藥在自己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且有著自己的醫學理論和體系。
首先,彝醫認為,人由天地而生,人體結構必然與天地相仿,仿著天地形成,仿著天地行動,仿著天地變化。人體與天體有相似之處,同樣具有五行。這就是彝族的”人與天地同觀”。兩者是”天人合一”的統一體,因此,彝醫認為,自然界中各種因素的變化,都會對人體的生命活動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其次,彝族有一種方位推算法,這是彝族普遍用來推算人的”本命”所在方位及疾病預防的診斷方法,是對人類生命運動形式的一種表述。彝族醫算主要依據太陽歷和陰陽歷來推算病人的年齡、禁日、衰年,以表達生命運動的規律。
再次,外治療法也是彝醫的一大特色,如火燙傷用鱔魚血和雞血混合外擦;蛇咬傷用狐貍膽、黃鼠狼膽煎水服,或者用黑牛膽、綿羊膽泡開水服后,再用重樓搗敷包傷口;內、外痔用洋金花煎水外洗等等。最后,象形醫學也是彝族醫學的一個特點,所謂”象形”,就是取植物、動物或礦物藥中與人體組織、患病部位、疾病表現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東西來治療人體疾病的一種方法。在疾病的病理診斷上,從具體剖析人體物質的不同結構及其性能特征出發,以診斷病因病根,病理診斷比較準確。而且藥物配方非常注意藥物本身的生克變化的運動規律,能使藥物在疾病治療中相互配合,發揮最大威力。
二、彝族傳統醫藥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面臨的困境
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鼓勵科技創新成為各個國家的需要,于是近代的知識產權制度逐漸建立。經過百余年的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基本上形成了以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為主體的框架,在這一框架下,各國都對自己的技術創新、著作利益、商業標志等加以很好的保護。但是,在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保護方面,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卻顯得力不從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突破式創新與漸進式創新的矛盾
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要求在原有知識與技術的前提下,作出一種突破式的創新。特別是在專利權制度下,要求所授予的專利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這些特性相比較原有的技術而言,是一種明顯而進步的技術革新,所以,在這樣的知識產權制度下比較容易確定技術的創新性,也比較容易確定權利主體。
由于彝族人民長期生活在自然條件艱苦的地區,無論是在自然科學技術方面,還是人文歷史方面,和中原地區的漢民族都有一定差距,這也導致了彝族醫藥的發展緩慢。雖然近幾年也整理出了很多彝族的古醫書,但是很多彝族醫藥都是靠口口相傳的形式流傳下來,不少彝族醫藥已經失傳。再者,傳統彝族醫藥的發展是靠一點一滴的經驗積累起來的,它并不像現代醫學那樣有精密的儀器和完備的實驗條件。這些一點一滴積累的經驗并不是由一個人在短時間內完成的,這需要彝族畢摩世家數十代人的心血。這樣的漸進式創新顯然與現代知識產權的突破式創新不相符。
2.彝族傳統醫藥利益主體難以確定
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創新主體的確定比較容易,無論是著作權、專利權,還是商標權,知識產權制度對申請主體均有明確的規定,此處也不再敷述。
正如前文所述,彝族傳統醫藥是一種漸進式發展,需要數代人的不斷努力,這樣也就導致了不易確定誰才是創新主體?v觀整個彝族醫藥的發展,每個彝族畢摩都有貢獻,但是他們的貢獻又是一點一滴的,并不是突飛猛進的。那么,在這樣的發展情況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是賦予每個畢摩均享有相關的知識產權呢?還是只賦予最后創新的一個畢摩?更或者,賦予全體彝族一個共同知識產權?
從云南彝藥已獲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藥批準品種來看,已有20個,”復方仙鶴草腸炎膠囊”、”靈丹草顆粒”等l2個新產品獲得準字號生產許可證并已批量生產投放市場。國內一批知名制藥企業如”盤龍云海”、”老撥云堂”、”萬裕藥業”、”萬鶴鳴藥業”等先后在楚雄落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從這些情況來看,這些企業致力于彝族醫藥的開發與保護,值得鼓勵!但是鼓勵的同時我們也看到,真正受益的主體是這些企業,并不是真正發明這些醫藥的彝族人民。這些企業正是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取得的相關保護并獲得相關利益,那為何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保護真正創造彝族醫藥的彝族人民?為何受益主體最終不是醫藥最初的創造者和繼承者?
3.彝族傳統醫藥缺少發展動力
在近代以前,彝族醫藥一直發展不錯,而且還出現了像”云南白藥”這樣的經典品牌,但是隨著中國社會的近代化和現代化,西方醫學也隨著各種西方技術傳入中國。西醫以其療效快、服用方便、精密的醫學檢測和長期的臨床試驗而迅速占領市場,傳統的彝族醫藥,甚至博大精深的中藥都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在這樣的情況下,畢摩世家的子孫繼承的彝族傳統醫藥越來越少,有的甚至失傳了,這無疑是人類醫學瑰寶中的巨大損失。
除了受到外來沖擊外,彝族醫藥本身的創新機制和保護措施也有問題。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彝族醫藥本身的創新需要滿足市場經發展的需要,而不僅僅是停留在原來自然經濟社會里那種氏族村落之間自給自足的醫藥。國家在彝族醫藥的開發與研制方面投入的資金和人才也有限,這也制約了彝藥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很難對彝族醫藥加以全面而系統的保護,由于創新得不到鼓勵與保護,就缺少創新的動力,這也就更談不上適應現代的市場經濟了。
三、彝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下,確實難以對彝族傳統醫藥進行全面而充足的保護,為此,我們應該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有所突破:
1.適當改變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要求突破式創新,這樣就難以將彝族醫藥,甚至是中藥和其他少數民族醫藥納入保護范圍之內。
除了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下突破式創新的保護之外,還應當建立漸進式的創新保護模式。這種模式主要是保護一些歷經百年而逐漸形成的知識產權。如果把每個人的貢獻分開來看,他們所作的貢獻也許只是一點一點的,根本達不到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要求。所以,我們有必要把他們日積月累的一點一滴的貢獻當作一個整體來看待,把這些積累起來的創新賦予一項知識產權,讓兩種保護模式并行。
2建立知識產權中的特殊主體
以此同時的一個問題就是,這種漸進式創新體系是由一系列的很多人共同完成的,這就涉及到,這樣的一項知識產權應該賦予誰?是其中一個還是全體成員?
其實,我們可以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創建一類新的主體,這種主體只能是一種組織,而不能是個人。這個組織最好是彝族自己的組織,它可以代表整個彝族來申請彝藥領域內相關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性權利就由該組織享有,而財產性權利則應當受到適當且合理的限制。如因醫藥的知識產權受益,只能用于彝藥的進一步開發與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一體化、多環節申請專利
傳統彝藥的生產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從藥材的種植,到藥材的制造,甚至到最后的藥材生產,這整個過程始終貫穿著彝族人民的智慧。在藥材種植階段,可以申請地理標志,因為有的藥材是有自己獨特的地理生產地的,只有那些地方的藥材才是地道的彝藥;在藥材制造階段,由于醫藥的制造有其獨特的工藝,有的藥材需曬干,有的需烘烤,有的需磨碎,而且時間、火候、刀工都很有講究,這些都是獨特的藥材制造技術,可以在這個環節申請方法專利;在現代生物技術的條件下,可以生產提取彝藥中有效的成分,達到西醫和彝醫的結合,在這一過程中又可以申請技術專利;在藥材生產階段,可以很好的實現企業化生產,這樣就可以申請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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