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論文摘要:我國于2005年7月1日頒布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然而,保護基金在我國還處于初步階段,在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產生的負面效應也不容忽視,仍須不斷完善,以求發揮保護基金維護投資者信心和證券市場穩定的積極作用。
論文關鍵詞: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籌集;使用
為維護投資者信心,進而穩定證券市場,我國于2005年7月1日頒布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稱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是保護基金制度中的關鍵環節,其中存在的問題對保護基金功能的發揮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因此需要著力予以完善。
一、對保護基金籌集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ㄒ唬┍Wo基金籌集途徑及風險評級的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⑴按照這一原則,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的來源。根據保護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報可得到如下數據(從各籌資途徑所籌資金數額及占籌資總額的比例)⑵: 交易經手費(億元)證券公司上繳基金(億元)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億元)捐贈利息、投資和受償收入(億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為市場化的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舉措,保護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于證券公司所上繳的費用。從表中數據可知,證券公司上繳費用在保護基金籌資總額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具體的繳納比例由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調整。繳納的費用在證券公司的營業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國是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的高低采用浮動費率制,這種收費機制有利于促使證券公司自覺提高風險控制水平。然而,《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的風險評估及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費率標準的具體辦法未作規定。目前,保護基金公司已經有證券公司在繳費方面的評級方法,并根據評級結果,對證券公司確定不同的費率。
對證券公司通過評級分為A,B,C,D四類,A類再分為AAA,AA,A三個級別,B類分為BBB,BB,B三個級別,C類分為CCC,CC,C三個級別,D類只有D級,AAA級的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為0.5%,AA級為1.0%,然后依次增長0.5%,D級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則為5.0%。⑵雖然保護基金公司運用了風險評級,但是在實踐中,證券公司為了少繳基金,可能會隱瞞問題和風險,以增加討價還價的砝碼;甚至以商業賄賂收買基金公司工作人員,以降低名義風險值,監管機構即便能查出來,也會多花時間和精力,導致風險延后和加劇。⑶對風險評級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根據前一年的證券公司的收處置情況,投資者訴訟案件的數量,證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實際情況加以確定,使進行風險評級所依據的信息盡量客觀透明,從而讓風險評級的結果更加公正,更好地發揮風險評級機制對證券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ǘ┳C券公司繳費費率的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規定為0.5-5%,所繳費用從營業成本中列支,在實際操作中,風險高的證券公司繳費費率也會達到4.5%以上,從2010年11月份的月報顯示,繳費費率在2.5%以上的證券公司為42家,占統計范圍內的證券公司總數的39.6%。⑵然而,美國每家證券公司只需交納150美元的年費,香港則是證券買賣雙方各繳付成交金額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證券交易,雙方分別須繳付1港元會費)。由此可見,我國所規定的費率較高。這會給證券公司造成較大的經營負擔,證券公司則可能將此負擔轉嫁給證券投資者。從各國(地區)的收費情況來看,費率是逐漸降低的,如美國將以前的浮動費率改為很低的固定收費。此外,加拿大投資者保護基金每年收繳的費用比率以不超過全部成員單位總收入的1%為限,這樣從總體上降低了證券公司的繳費負擔。因此,在保險基金達到一定規模且證券公司的整體質量逐步提高的基礎上,我國也應逐步降低收費,并可對保護基金公司每年對證券公司的收費總量作出限制,這樣既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也有利于證券公司的發展。
二、對保護基金使用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一)對保護基金使用對象的問題考查及完善建議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對保護基金的使用時機及可以獲得賠償得債權人的范圍均未具體規定。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保護基金的動用應有其他保護機制予以配合,否則保護基金將難以承擔重負。對此,證券監管當局應將出現風險的券商所代理的客戶賬戶轉移到監管當局設立的特別清算賬戶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財賬戶的虧損,做大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監管當局在條件適宜時應當促使券商建立專門的緩沖基金賬戶,作為投資者賠償得備付金,最后方可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⑷
這里的“債權人”指向的是證券公司,對保護基金公司而言,稱為“證券投資者”更為恰當。《管理辦法》如果對“債權人”的范圍不加以界定,必然會影響到賠償工作的展開,投資者也不能確定其是否屬于保護基金的保護范圍,對投資者信心的維護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辦法》有必要對“債權人”的范圍界定清楚。對此,在界定“債權人”范圍之時,可以不區分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將對證券公司倒閉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人及其他過失方排除在外。
。ǘ⿲ΡWo基金使用限額的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關于保護基金對每位投資者給予賠償的限額,《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則對投資者的損失分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個人債權,對兩者采用不同的賠償標準,對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本息予以全額賠償,對個人債權則將資金額段按不同比例予以賠償。對個人債權的分段賠償是為了防止部分投資者在利益的驅動下,違規購買高利產品,從而防范道德風險,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然而,個人債權中包括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股票、債券而形成的債權,對該部分債權,投資者不可能預計到高風險,因此不應成為打折賠償的對象,而應該將該部分債權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歸于同一類,獲得全額的賠償。對于個人債權部分進行賠償的上限,可以參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并實踐中的經驗,作出具體的規定。比如對單個投資者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最高額為30萬元,對10萬元以下部分全額賠償,對10萬元以上部分90%賠償,并可以采用現金和有價證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對現金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明確。只有作出區別對待和對賠償限額予以規定,才能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謹慎投資。
總之,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事關保護基金的生存和,應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以發揮保護基金維護投資者信心和證券市場穩定的積極作用。
: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Z】;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2007年年報,2008年年報,2009年年報,2010年11月月報.;
[3]張敏聰.關于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若干問題的思考【N】《金融市場》2006年第4期第25頁;
[4]鐘偉.多管齊下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N】上海證券報200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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