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康德哲學中的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
論文關鍵詞:康德 準則 道德法則
論文摘要: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概念里,有著“二階的”結構,一階為準則,另一階為法則。康德認為,道德準則是與我們當下生活的具體行為息息相關的規范性原則,即一般的道德規范原則,它們只能“勸告”我們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們做什么;而道德法則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對全體個體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終極根據,對于法則我們必須遵從。在道德法則與道德準則的關系中,法則是形式,具體的道德準則為內容,道德法則為道德準則之可能實現提供根據。
在康德的研究中,尋找普遍有效性和絕對必然性,不僅是科學知識方面的,而且是道德實踐方面的。康德之前的道德哲學充斥著道德情感主義和道德理性主義,前者如休謨,后者如笛卡爾,這兩種道德哲學都不是康德所樂意接受的。康德認為:“一切質料的實踐原則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種類型,并隸屬于自愛或自身幸福這一普遍原則之下。”并且這種質料的實踐原則“都在低級欲求能力中建立意志的規定根據”。 不管是情感主義,還是理性主義,都和工具合理性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档绿岢鰧嵺`理性這一概念對上述道德哲學加以反對,認為實踐理性的根據就在于道德合理性上。要想理解康德的道德合理性,我們必須轉入他對準則與法則的區分上來。
康德認為,“每一個人都必須承認,一條法則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為一種責任的根據生效,它就必須具有絕對的必然性。”而這種必然性的保證就是康德所強調的與一切經驗性的東西完全劃清界限,剔除一切經驗性的質料。因此,“責任的根據在這里必須不是在人的本性中或者在人被置于其中的世界里面的種種狀態中去尋找,而是必須先天地僅僅在純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尋找;而且其他任何建立在純然經驗的原則之上的規范,甚至一種在某個方面具有普遍性的規范,只要它在極小的部分上、也許僅僅在一種動因上依據經驗性的根據,就雖然可以叫做一種實踐的規則,卻不可能叫做一種道德的法則。” 這是康德區分準則與法則的最初表述,同樣在其后的《實踐理性批判》里,康德詳細地闡述了這一區分,并將這一區分作為其整個實踐理性批判的概念基礎。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的開篇首先區分了主觀與客觀,以作為準則與法則的先行概念。 所謂主觀,指一個原理僅對主體之單個有效則為主觀的,是準則,不具備普遍性;所謂客觀,指一個原理對每個理性主體(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則此原理即為客觀的,是實踐之法則,具有普遍有效性。此處的主觀與客觀和我們平時所理解的主觀意識與客觀對象之對立有極大不同,康德不去區分哪些是我們的主觀意識,哪些是主觀意識所對應之客觀對象,因為在康德那里,客觀對象僅僅在表象的意義上對認識主體是有效的。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對主觀與客觀亦有劃分,在那里他堅持客觀性是指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成分,亦即指思想范疇的本身或先天的成分。因此可以說,實踐理性領域內問題的解決以康德《純粹理性批判》所作的工作為基礎,這一點已被大家所公認。而黑格爾對康德的這種區分有不同意見,在他看來,客觀性一詞有三個意義,康德只說了其中的一個:“第一為外在事物的意義,以示有別于只是主觀的、意為的、或夢想的東西。第二為康德所確認的意義,指普遍性與必然性,以示有別于屬于我們感覺的偶然、特殊和主觀的東西。第三……客觀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別于只是我們的思想,與事物的實質或事物的自身有區別的主觀思想。” 這種對客觀性的理解是比較全面的,并且黑格爾將第三種客觀性作為對客觀性一詞的最完善的理解。如果按照康德的觀點,客觀性僅為我們理性結構的內在普遍性和必然性,則會陷入形式主義。黑格爾在康德的形式框架內加入了內容——“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這就是他所擅長的揚棄方法。但是,我們不能由此認為康德對客觀性的解釋是毫無道理的,因為他畢竟給我們揭示了一個非常隱秘的知識領域,即理性的內在結構,這一結構是科學知識和道德生活得以可能的雙重根據。
因此,康德認為主觀的就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僅對有限個體有效的原理,只能稱之為準則,而不能叫做法則(規律)。準則是一些具體的行為規范,對這些行為規范,我們應該遵守,因為其關涉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方便,它們只能“勸告” 我們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們做什么。相反,客觀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對全體個體有效的原理,康德將之命名為“法則”,相當于自然界里的客觀規律,這個“法則”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終極根據,對此我們不是應該遵守,而是必須遵從,因為其關涉的是我們人之為人的根本,這個法則以命令的方式告訴我們該做什么,對此我們不能反抗,不能反抗的理由是我們是人,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档逻M一步斷言,不僅人應該遵從這樣的法則,而且只要是理性存在者,無論其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都應無條件地遵從實踐的法則。在這里,康德的是:理性本身具有實踐性,而具有實踐性的理性必定具備一些客觀的規律性的原理,這些原理是理性內在具有的,而不是什么外在的東西賦予它的,或者說這是理性之為理性的原因。
由此可見,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概念里,有著“二階的”結構,一階為準則,另一階為法則。準則是與我們當下生活的具體行為息息相關的規范性原則,即一般的規范原則,這些一般的道德規范原則對于我們的道德生活并非毫無作用。但是康德所尋求的不是一般性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因為這種道德生活隨處可見,無需論證其可能與否,他想要的是道德之可能的根據,這種根據不能用一般性道德規范,即那些準則來提供,因為這些道德規范——準則——的可能性尚是需要規定的。于是康德又找到另一個更高層面的原則——道德法則,認為只有在這種法則之下,道德之可能性才有了最終的保障,為道德準則之可能實現于現實生活亦提供了根據。在這里,法則是形式,而具體的道德準則為內容。所以我們就可以與《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對經驗概念(表象)與知性范疇的討論作一比較,在那里,知性范疇為形式性因素,經驗概念(表象)為內容性要素,二者結合并在認識主體的先驗統覺之下共同形成科學知識;而在《實踐理性批判》中,法則成為純粹的形式,準則可看作是道德實踐的內容,形式保證了道德選擇的可能性,內容保證了道德實踐的可行性,二者結合,實踐理性才得以圓滿。與《純粹理性批判》相比較,準則可看作是把感覺統一起來的一階規則,正如感性直觀形式將經驗材料統一形成經驗概念(表象)一樣,而法則則是制約那些準則形成的二階規則,亦如知性概念對經驗概念(表象)賦予秩序。而在實際研究過程中,康德確有過將其理論理性的探討成果直接運用于實踐理性的批判之中來的念頭,即把道德法則從理論理性中推演出來,但在實踐理性的具體中有了各種各樣的思想上的變化。
黑格爾在評價康德的實踐理性時,認為其“并未超出那理論理性的最后觀點——形式主義”。 黑格爾的這一評價對后世康德研究產生了巨大影響,迄今為止,康德道德的形式主義還是一個專有名詞。當然,黑格爾看到了康德道德哲學的極端方面,康德極力強調法則的確定條件:完全摒除一切外在的經驗性質料,理性只“以自己本身為前提” 而起作用,因此只是一個道德意志的立法形式。我們可以這樣解釋康德的努力:他想為人類生活的道德性、為人的道德生活奠定基礎,即,作為人來說,為什么要過一種道德的生活?道德產生的終極根源是什么?康德把答案歸結為純粹理性的實踐法則,這條實踐法則,由于抽去了所有的生活經驗內容,就成了一個純形式、單純的立法形式,康德認為,這樣的純形式是意志的規定根據,由此可推出意志自由。但形式主義的詬病卻就此扣在了康德的頭上,但康德并非完全不兼顧實踐理性的內容,在《純粹理性批判》的第二部分《先驗方法論》的第二章《純粹理性的法規》之第二節《至善理想作為純粹理性最后目的之規定根據》里,康德提出了德福統一的至善論,雖然是以道德配幸福,即我們的道德能夠配得上那種至高無上的幸福,但卻仍然給我們提供了道德哲學的實質內容:至善,他說:“與最高幸福結合著的道德上最完善的意志是世上一切幸福的原因,只要這幸福與德性(作為配得幸福的)具有精確的比例。” 這就是至善之理念中發生的事情,康德認為現實必須以此理念世界為終極目標,現實世界才是合理的。因此,簡單地將康德認定為道德哲學上的單純的形式主義并不完全恰切。
參考文獻:
[1]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6P.引文中有著重號者,均為康德本人所加,下同.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李秋零譯.《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396P.
[3]參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1P.
[4]黑格爾.小,賀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120P.
[5]一般只認為理性的內在結構為科學知識的根據,不認為是道德生活的根據,這種理解并不符合康德的意圖.康德尋找到意志的充分規定根據是準則的單純立法形式,這一形式正是道德意志的內在根據,而道德意志又是我們的道德生活得以可能的前提條件.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同上版本,第33、36頁.所謂準則的單純立法形式與知性范疇在功能上是相同的(詳見后文實踐理性的“二階”結構),都是理性的內在結構,只是前者為人類生活立法,而后者為自然界立法罷了.
[6]康德將法則認定為“命令”性的,而準則則是“勸告”性的,前者見鄧曉芒譯《實踐理性批判》22P,后者見同書32P.
[7]關于實踐理性的“二階”結構的觀點,采自徐向東教授,筆者略有發揮.參見徐向東:《道德哲學與實踐理性》,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118P.
[8]黑格爾.小邏輯,賀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143P.
[9]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4P.
[10]康德.純粹理性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1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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