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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改進建議

        時間:2024-09-02 05:57:01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訴訟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改進建議

          論文關鍵詞檢察機關 法律監督 訴訟監督

          論文摘要本文總結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即訴訟監督理念尚不成熟、訴訟監督范圍有待拓展、訴訟方式被動、缺乏剛性等,并結合司法實踐提出改進建議。

          一、訴訟監督概述

          訴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司法訴訟活動過程中發現違法、糾正違法的活動,包括刑事訴訟活動中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以及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因為主要是針對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行為的監督,也被稱為適用法律的監督。①可以看出,所謂訴訟監督,就是檢察機關通過提起訴訟或參與訴訟的方式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和組成部分。訴訟監督對于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統一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諸多方面的制約,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時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影響訴訟監督職能的發揮。

          二、訴訟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訴訟監督的理論體系尚不成熟

          訴訟結構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訴訟應存在三方關系,否則就是兩方的行政管理關系,并要求控辯平等。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等腰三角形結構中,檢察機關被定位為兼具公訴、訴訟監督這樣兩個職能的機關,而不是單純的公訴機關,該種規定是否違背控辯雙方平等武裝的原則?其合理性、正當性為何?部分學者對此提出質疑,以訴訟職能與法律監督不能共存于同一主體為主要理由,建議限制、取消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因而,如何回應上述質疑就成為檢察機關有效行使訴訟監督權的一個首要問題。

         。ǘ┰V訟監督的對象范圍有待開拓

          現有的訴訟監督法律規范中,關于監督權限范圍的規定容量較小,大量訴訟行為游離于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之外。

          就刑事案件而言,檢察機關的監督貫穿了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對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的監督,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范圍被人為限制得較小。具體表現為:在刑事立案監督方面,僅規定了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有案不立的問題,而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情況如何監督沒有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能否對刑事自訴案件進行訴訟監督;在法院決定逮捕和變更強制措施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等方面,檢察機關能否進行監督的規定均有所欠缺。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領域中,雖然原則上規定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作用范圍涵蓋整個民事審判活動或整個行政訴訟過程,但檢察機關無權提起或參與民事或行政訴訟,監督內容僅限于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極大的制約了監督的效果。

          (三)訴訟監督方式被動、缺乏剛性,制約了監督效果的實現

          現行法律規范關于檢察機關可以采用的監督方式存在如下問題:第一,監督方式被動。就審前程序的監督而言,②檢察機關主要是通過書面審查案卷的方式進行,這種被動的方式很難發現其中的違法行為;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時享有技偵權,影響了偵查效果;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對民行案件進行監督時享有調閱案卷的權力,使得監督流于形式;第二,監督方式的事后性。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多以抗訴形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案件提起事后監督,即使對審前程序進行的監督,也多是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檢察建議,此時,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侵害結果已經造成,訴訟監督的成本較高;③第三,監督方式缺乏約束力。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其功能一般是啟動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序或提出相應的違法糾正意見,而缺乏必要的保證措施(沒有明確規定被監督機關接受法律監督的義務和不接受監督的后果),訴訟監督的目標需要其它機關的配合與制約才能實現。④如果被監督者消極推諉,檢察機關也無能為力,極大地影響了訴訟監督的效果。

          三、訴訟監督機制的完善建議

         。ㄒ唬z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法理解讀

          針對本文提出的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基于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具有以下特點,其可以在行使公訴權時進行訴訟監督:

          第一,審前程序的監督。檢察機關的起訴工作雖與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具有目標上的統一性,但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及起訴工作本身就帶有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加以制約的性質。⑤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依法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等活動就是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好例證。同時,檢察機關也從多個方面進行改革,以消除外界提出的種種質疑,比如廣泛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職務犯罪案件審查批準逮捕權上移一級的規定等。

          第二,審判階段的監督。檢察機關如果在庭審中發現有違法情形,應當在庭后向法院提出書面監督意見;同時,該種監督僅是程序性的監督,其效力只是引起一定的糾錯程序,最終取得的效果要看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是否認可檢察機關的監督以及采取的糾錯方式,因此,檢察機關所擔負的法律監督職能并不會對審判的權威性形成挑戰。

          第三,被告人一方也可以監督法庭的審判活動,發現違反法定程序時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在認為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時還可以通過提出抗訴或申訴的方式進行監督,只不過被告人的上述監督非法定意義上的訴訟監督而已。由此來看,檢察機關享有的訴訟監督權也沒有違背控辯平等的原則。

          綜上,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具有其中國特色,與其享有的追訴職能不會產生沖突。

          (二)訴訟監督的對象范圍如何拓展

          在刑事訴訟方面,第一,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監督權。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建議將來修改刑訴法時采納;第二,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自訴案件享有監督權。部分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由于缺乏偵查手段,在取證等方面收到諸多限制,制約了其有效行使訴權;同時,由于審判程序的簡化,發生違法行為的幾率增加,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自訴案件享有監督權就可以克服上述兩方面的弊端。

          在民行案件方面,比較一致的認識就是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權,即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的代表,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從而使受侵害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獲得有效的救濟。

          (三)改進訴訟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主動性,增強訴訟監督的效果

          改進訴訟監督的方式:第一,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程度的機動偵查權。針對檢察機關通知公安機關立案而后者消極應對、立而不偵的情況,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其上級部門更換承辦人;在上述措施仍無效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有權對該類案件直接立案偵查。第二,拓展提前介入偵查的手段和范圍,增強檢察機關發現和糾正違法的主動性、及時性;明確規定介入案件的類型、條件,使得提前介入偵查有法可依。第三,賦予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技偵權。實際上,由于職務犯罪案件多屬于高智商犯罪,且多屬于“單對單”犯罪,取證困難,賦予檢察機關技偵權勢在必行。第四,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程序性處分權,即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偵查人員違法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⑥;在法官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或違法作出判決時,規定檢察機關有提出撤銷原判的權力等。程序性處分權沒有改變檢察監督權的事后性,但是打破了它的有限性,可以對偵查人員、法官的程序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第五,賦予檢察機關調閱卷權。在對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監督時,認為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從而提起抗訴的前提下,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查閱、調取案卷、調查取證等權力,以使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關于訴訟監督方式剛性不足的問題,筆者認為,正是因為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僅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本身只是引起一定的糾錯程序,而非對被監督機關進行實體處分,該種監督才不會與其追訴角色形成沖突,因而要提高訴訟監督的權威性,但不宜追求實體處分權。有學者即正確地指出我國的檢察監督并非絕對的、自上而下的“領導性監督”,而是有限的、平行的“制約性監督”。⑦但毋庸置疑,因為缺乏保證性措施,檢察機關的監督往往流于形式,因而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被監督機關配合監督的義務、對被監督者履行義務的行為作出程序性規定、賦予檢察機關向被監督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更換承辦人或對拒絕履行義務的承辦人加以處分的權力等等,可以提高被監督機關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增強監督的實施效果。

          四、結語

          盡管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作為法律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主要表現形式)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爭議,但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朱孝清副檢察長所說:“中國設立法律監督機關十分必要,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并由其行使公訴權、批捕權、職務犯罪偵查權、訴訟監督權是科學合理的,其個別不合理之處完全可以通過深化改革、完善體制機制來解決,改革的總體方向是強化法律監督,而不是有些人所說的削弱或者取消法律監督!雹嗟珡娀V訟監督不能一味地求大求全,事無巨細的監督在實踐中無法實現,而應該在現有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基礎上,解決一些典型問題,突出重點部分的改革,并努力建立中國特色的訴訟監督體制。

          注釋:

         、僬缲懀龋杀O督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頁.

         、趶膶嶋H情況看,檢察機關對審前程序的監督就是對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監督,對于民行案件則不存在審前程序的監督。

         、壅缲懀d蓮.訴訟監督的原則.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18(4).

         、芡鳎訌娫V訟監督需把握好的若干關系.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18(5).

         、葜煨⑶澹袊鴻z察制度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學.2007(2).

          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條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

         、哂鹘ⅲ畽z察制度的正當性探析.人民檢察.2007(17).

          ⑧朱孝清.中國檢察制度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學.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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